“庆丰”商标被认定驰名 “泓业庆丰”商标被宣告无效

2017-02-24 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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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I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2248字,阅读约需5分钟)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对临沂天裕商贸有限公司第14022007号“泓业庆丰”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此前,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上。

 

2016年3月10日,北京庆丰包子铺向商评委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庆丰包子铺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171838号“庆丰”商标、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QING-FENG STEAMED及图”商标、第8988464号“庆丰Qing Fe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庆丰”商标,极易导致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系列商标,从而认为争议商标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对该服务品质产生误判;三、引证商标一、三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蓦仿;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庆丰”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五、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的注册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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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2007号“泓业庆丰”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171838号“庆丰”商标由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于1997年6月2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服务上。经商标局核准转让、变更,该商标现由北京庆丰包子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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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71838号“庆丰”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QING-FENG STEAMED及图”商标由北京庆丰包子铺于2013年4月2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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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88309号“庆丰包子铺QING-FENG STEAMED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8988464号“庆丰Qing Feng及图”商标由北京庆丰包子铺于2010年12月24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馅饼;包子;面包;糕点;饺子;馒头;元宵;大饼;面粉制品”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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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88464号“庆丰Qing Feng及图”商标)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该案涉四个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泓业庆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部分“庆丰”,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评委认定第1171838号“庆丰”商标为驰名商标

该案中,北京庆丰包子铺出具了申请加盟资料及营业执照、审计报告、中国烹饪协会证明、报刊截图、广告合同书及发票、广告图片、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据。商评委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通过持续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间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北京老字号。自1948年成立以来,申请人及其“庆丰”商标荣获多项奖励和荣誉,其连锁及加盟店涉及区域较为广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商评委认定第1171838号“庆丰”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享有极高知名度的“餐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北京庆丰包子铺出具了关于申请人自1956年开始经营的书面证明及公证书。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从1956年就开始使用商号“庆丰”,享有“庆丰”在先商号权。申请人自成立以来,获得的荣誉称号能够证明企业字号“庆丰”在“餐馆”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泓业庆丰”完整包含申请人商号“庆丰”,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相联系。

 

商评委认为,北京庆丰包子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没有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曾经有业务联系及商业代理等关系,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在“餐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的“泓业庆丰”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人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形。

 

综上,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第14022007号“泓业庆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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