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灯泡未进入市场 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8-01-26 15:34:54
去年9月底,海宁法院针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海宁一家照明公司停止侵害原告金先生(化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4万元。金先生,浙江临海人,注册了DICH TONG的商标,核准用于灯泡类产品。在2016年11月,他发现海宁一家照明公司生产的灯泡上标注了相同文字的商标,正运往销售商准备销售,经举报后,该批灯泡在运输途中被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移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处理。工商部门对

去年9月底,海宁法院针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海宁一家照明公司停止侵害原告金先生(化名)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4万元。

金先生,浙江临海人,注册了DICH TONG的商标,核准用于灯泡类产品。在2016年11月,他发现海宁一家照明公司生产的灯泡上标注了相同文字的商标,正运往销售商准备销售,经举报后,该批灯泡在运输途中被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移交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处理。工商部门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查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去年7月5日,金先生针对该侵权行为向海宁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被告海宁某照明公司自知该行为确有过错,怠于应诉。

经海宁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DICH TONG”商标,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目前处于有效期限之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对该商标在依法核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未经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DICH TONG”相同标识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海宁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海宁某照明公司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含维权的合理开支)。

被告仅因生产了一批侵权商品,在被行政机关进行了罚款处罚后,同时还得向权利人作出合理赔偿,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就赔偿数额,权利人还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海薇/文)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原标题:2017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指数发布1月1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和文化产业研究院承办的“2017中国文化产业系列指数发布会”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发布了中国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指数(2017)和中国文化消费指数(2017)。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战略委员会主任白连永介绍,中国省市文化产业发展指数(2017)显示,全国省市文化产业的均值达到了74.1

    2018-01-26 15: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