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知识产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萌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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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秦瑞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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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今天的“漫说知识产权”开麦拉!首先,请各位看一张瑞秋的自制海报——
OK,这是一张改编自著名儿童文学作品(童话故事)《灰姑娘》的电影海报(羞……)。看到这张海报,你是否会脑补其中隐藏的故事情节呢?
(嘘……我不会告诉你我其实是没脑洞的,就等着盆友们分享各种浪漫各种污!)
哈哈,各位大侠,当你们在炸脑洞的时候,当你们陶醉于自己构思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如果将这些意念转化为现实可能会侵犯原著的著作权呢。瑞秋脑洞小,所以就老实画点正经的tips。而今天的tips是相当有诚意的,就是善意地提醒各位脑洞侠——脑洞有底,节操有限,烧脑的创意必须有个边界。这就是近期名案“张牧野与中影股份公司、陆川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案”)所要告诉我们的。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吧!
作为近期最为热点的著作权案件之一,“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案”一审判决的最大亮点在于,为司法实务提供了判断保护作品完整权界限的标准。鉴于该项权利具有高度抽象性特征,因此,在综合考察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著的发表情况以及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等因素的前提下,法院提出了具有参考价值的侵权认定思路。
使用作品的权限方面:应当区分被诉作品是否获得相应授权
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后,虽然作者还保留著作人身权,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应当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此时,判断是否侵犯该项权利的标准就不再是是否违背作品原意,而是是否损害了作者和原作品的声誉。
使用作品的方式方面:应当区分复制行为与改编行为
对于作品复制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坚持严格的标准,只要复制后呈现的内容、观点与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对原著的歪曲、篡改。但是改编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相对于原著而言,改编作品具有改编者新的创作和表达,必然要对原著的内容、观点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因此,对于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应当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降低了原著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原著的发表情况方面:应当区分是否已经发表
在作品已经充分公开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对原作品作者的思想和观点是充分了解的,不易因为改编后的电影出现新的内容而对原作品的思想和观点产生误解。 此时应当重点考虑被诉作品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
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应当区分是否有特殊规定
在判断电影作品是否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必须充分考虑电影作品特殊的表现手法和创作规律,合理认定“必要的改动”,给予改编者一定的艺术创作空间。
综上所述,在当事人对著作财产权转让有明确约定、法律对电影作品改编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司法应当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创作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判断电影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即要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
好了,这就是今天“漫说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作品完整权!
尊敬的、亲爱的们,我们下周“漫说知识产权”再见!
参考文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02民初83号;
普翔:《名案要旨:张牧野(天下霸唱)与中影股份公司、陆川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各位好学的盆友们,以上判决书和裁判要旨都是由“知产宝”推送的,在此感谢“知产宝”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