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IP人 | 林蔚:技术变革加剧新老交替,年轻律师的机会来了
编者按:今天,知产力的“对话IP人”邀请到了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下称达晓所)主任林蔚。
林蔚2009年取得北京大学法硕学位,毕业后进入北京某律所工作,之后共同创办达晓所。在青年律师里,走的步伐应算较快的,而且这两年代理的案件,尤其是此前举报苹果公司以及对专利金奖提出异议的行为,让其及达晓所引起的关注较大。对话中,林蔚谈到了他毕业至今的一些经历和感受,就一些行业的问题说出了他的观点,并自评性格“略张扬”。
知产力:2017年,我们了解到CLECSS将您作为青年律师进行了“特别推荐”,作为青年律师,您执业以来是如何“突围”的?
林蔚:我本科的专业是自动化,有了技术背景使得我入行开始就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方向。在我看来,年轻律师最重要的就是在一开始就找准定位,并持之以恒的朝着一个方向去努力。
另外,机遇也很重要。在创办达晓所之前,我在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工作过,金诚同达律所给了我这样的年轻律师很多机会。
2008年,我还在实习期的时候就代理了《奋斗》诉阿里巴巴著作权侵权的案子。我通过研究美国的案例以及相关证据,发现这个案子可以适用美国的“红旗原则”,最后是帮助了原告在二审中获得了胜诉,该案被认为是中国“红旗标准”典型案例,最后的胜诉给了我处理案件的信心并赢得了合伙人的信任,我也很快晋升为很多案件的主办律师。
另外,我还代理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侵权纠纷,该案中法院是认定“清华大学”为驰名商标,并获得了企业名称保护。这个案子当时不仅入选了2013年的全国律协十佳案件,也是北京高院经典案件之一。
通过代理的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使得我处理案件的经验以及知名度逐步提升。同时,我还会积极投身写作,发表我的观点、宣传自己,并且积极参与立法、修法工作。因此,在我看来,“突围”除了认定方向并持之以恒,平台的选择也很重要,在特别大平台有可能长期做一枚螺丝钉或者发展容易遇到天花板,而太小的平台承接的案件质量有可能不够高。所以居中选择往往更合适,然后有信心和勇气去争取一些高质量的案件,并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知产力:法律服务行业讲求经验,作为青年律师,恰恰会缺乏经验,请结合您执业以来的感受,谈下青年律师在职场中应该怎么做?
林蔚:谈下我个人的感受,第一:青年律师要给自己一个准确定位,并对律师行业要有清醒和理性的分析。中国的律师行业仍处于蓬勃发展中早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历史最长也不过二十多年。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多是在入世之后进行的,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网络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多集中在2000年以后。相较而言,就算是现在的“红圈”所们的发展也不如英美律所那样“根深叶茂”。
第二:目前及未来五年,第一代律师和律所大多正处于传承的时间点,整个法律服务平台也会面临整合。从商业上看,律师最重要的是案源、客户,而案源和客户的人身性极强,是很难继承或者传承的,随着第一代律师逐步的退出一线,新一代律师相应就有了发展机会和空间。尤其是在诸如互联网、软件、文化传播等新兴领域,老一辈律师、合伙人在技术、观念上与实务及客户是有一定脱节的,这就给懂技术的年轻律师提供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第三:大数据、AI等技术的发展浪潮是不可忤逆的,年轻律师要学会顺应、利用新技术武装自己。同时,在新技术浪潮的席卷下,律所也面临转型、变革。随着法律科技的介入,很多文本、案件的调研都可以交给机器来做,至少是机器协同提高效率。一些大型律所之前引以为傲的多层次的人力资源和调研能力很可能最终成为成本负担。对于年轻律师和律所来说,如何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的同业竞争中的挑战,是时代给予青年律师的又一个机会。
目前还有很多年轻律师处于给合伙人“打工”的水平。在这个过程中,合伙人会分配给年轻律师很多基础性的工作。这些律师在利用科技武装自己、提升效率的同时,要学会包装自己并不断学习,不能让自己淹没在重复性劳动当中。
此外,我认为年轻律师需要有敢于冒险的精神,要培养自己的前瞻性,分析未来法律服务行业的新领域,并提前布局,新领域里无前辈,你先布局你便是专家。
总的来说,抓住新老交替机遇期、拥抱并驾驭技术、拒绝重复劳动、勤思考多写作,积极布局新领域。
知产力:执业至今,您会通过哪些方式争取客户并取得客户的信任?
林蔚:专业能力是所有律师的根基,是客户信任的基础。此外,律师的执业操守与敬业精神同样重要。但重要的是如何将这三方面展示给客户,是取得客户信任的关键。青年律师需要主动接触客户,你可以通过发表的文章或者是办过的案子去接触客户。此外,参加一些客户多的活动也会给自己创造一些接触客户的机会,并且寻求更多的演讲机会。在展现自己专业能和敬业精神的时候,需要让客户感受到你的诚意,我看到很多事务所虽然法律服务方案给得很多很厚,但前后全是介绍性模板,真正的干货没有。所以年轻律师应当为客户提供在形式上令人愉悦,在内容上充满干货的对客户确有帮助的法律服务方案,以客户未付费而藏着掖着对年轻律师没有任何帮助,你是不是用心,接受服务的人一眼就能看得出。你的报告既要有摘要让决策者能快速读完读懂,又要有详细分析和数据后附支撑,不管是方案本身,还是介绍自己,都要有针对性。同时,作为一个年轻合伙人,更要以团队的方式出现,而不是单打独斗。
知产力:您曾经参与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工作,近年来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问题频发,其中一个就是网游名称的保护问题,您认为网游名称应该如何保护?
林蔚:我认为,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网络游戏名称的商标权保护效果不好,游戏公司很容易规避。一方面是游戏受众的视角与商标局和法官的视角不一样,前者认为近似的内容,在后二者看来往往不同。另一方面是游戏名称还涉及到行政审批的问题。
网络游戏的生命周期都很有限,很多侵权争议,司法程序结束后,侵权人钱也赚够了。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说,如果是用第六条第一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话,受众应限制为游戏玩家,站在游戏玩家的角度去考虑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另外,目前所有游戏都要通过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的审批,而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很少去核查商标的问题。在我看来,可以引入一个公示异议机制,设定公示期,让在先权利人能够有投诉、提异议的空间,在游戏上线之前制止侵权行为,以免权利打架。
此外,对于网络游戏名称的司法保护,我认为应当加大司法赔偿力度的同时,对不涉及运营的标识使用的临时禁令应当更常态化。如果某款游戏名称存在“搭便车”的嫌疑,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对方更改或者停止使用相应的游戏名称,既不直接影响企业对该游戏内容的运营,又能对搭便车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哪怕是未来发现该“行为保全”错了,仅就标识本身的损失,还是容易弥补,这样有助于制止网络游戏领域的侵权之风。
知产力:请结合您的过往执业经历,就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谈下您的观点。
林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运行了24年后进行的首次修改,在混淆,商业贿赂和行政监管方面做了很好的改进,但从实务角度看修法的力度还是不够大,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出现了很多竞争法的问题,然而,反垄断的门槛特别高,《反法》原来国务院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又删除了,未来肯定还有很多案件最终又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另外,第12 “互联网专条”的内容过于具体,对一些具体行为的规制还停留在PC时代,因为过于具体,很可能很快就过时或者成为僵尸条款。我认为,法律还是要在原则性和具体性之间保持一个平衡,12条第1、2两项特别具体,而2、3两项又特别原则和宽泛。比如什么是“恶意不兼容”?说实话,任何所有互联网竞争者都不想和别人兼容,任何竞争者之间的竞争都是恶意的,甚至是血淋淋的,这是市场竞争使然。任何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产品之间不相互兼容是很正常的,我很难想象什么叫“善意不兼容”,我觉得针对该条未来会产生很多的实务争议。
知产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工作以及持续一段时间了,您对于这一次的修法有什么期待?
林蔚:我比较关注两个方面,其一是“服务器标准”,该标准制定之初还是PC为王的时代。如今,移动互联网盛行,未来还将出现更多的可穿戴设备。每个用户都可以成为服务器或服务器的一部分,但提供服务的还是平台商。我认为现行“服务器标准”已经无法匹配技术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法律需要有前瞻性,至少要顺应技术的发展。希望修法的时候能够注意到“服务器标准”的适用问题,或者厘清“提供”的内涵和外延。
其二是“避风港原则”,该原则的设立背景也是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基于美国的千禧版权法,原因是网络上有海量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无法一一甄别,于是就设定了“通知删除”的义务。如今,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很精确审核、识别。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要收窄一点,为平台设定更为严苛的注意义务,才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另外,建议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关注集体管理中存在的反垄断、竞争法方面的问题。
知产力:近期,贵所代理的众多国内移动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苹果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针对某公司专利金奖预或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的行为,均在业内引起较高关注度,也有评论认为贵所有“哗众”之嫌,您是否担心这样的行为会给贵所带来负面影响?
林蔚:首先,这些行为都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做出,不是律师事务所的自主行为。部分法律法规规定了任何主体都可以进行异议和举报,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由律师事务所出面,是保护了一些不愿意披露自己身份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得到了相应的救济。
这些案子之所以会引人关注,实质上是事件本身有共鸣,但长期以来缺乏组织和行动。律师的工作就是全方位得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包括在当事人不便露面的时候,由律师挡在前面,这也属于在服务形式上创新的法律服务,另外我们善于利用技术和互联网,高效地联系、召集分散的用户,并形成统一的意见,在短时间内发起集体行动,这也是在当下技术条件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的技术创新。
至于是否“哗众”,我们并不在意,我们在意的是是否高质量得为当事人提供好了服务,维护好了权益。我们唯一在意的是,这个行为本身是否有价值,以及是否有正当性。所以您说的这两个案件,不仅给我们带来了高于常规业务的收益,没有带来负面影响,而且还吸引了有同类需求的大量客户。
知产力:您自评个性略张扬,但律师给人的印象往往是稳重居多,您是否担心过张扬的性格会影响到您的职业生涯?
林蔚:我是一个性情中人,“张扬”这是我的个性使然,也可能和我的年龄有关系。过于稳重、低调,那也可能不是今天的我。我认为 ,问题的关键是张扬的方式、角度和程度。一个完全循规蹈矩、墨守成规的律师,在未来很可能会被法律科技所取代。在未来的法律竞争中,不管你的人格特质还是服务的内容,都应当是有鲜活个性的。未来的律师做一个全副武装的执剑人,用法律和科技武装自己,同时还要保留剑客的心态。因为,你是一个法律人,不是工具、机器,要有自己的价值和表达坚持。
法律人最不容易被机器所替代的便是你的谈判能力、沟通能力、感染力和影响力,这些实力与个性相关。对于律师的发展来说,我觉得有个性和稳重并不矛盾。
知产力:我们也了解到,您曾面对全国律师发起成立过的“速律”平台,请介绍下这个平台的主要功能以及目前运营的情况。
林蔚:“速律”平台主要是面向中国律师群体提供低息高额度金融支持。平台本质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资金来自于具有资质的金融服务机构,并得到了一线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支持。平台自2016年成立以来,已拥有1000多位用户,提供金融贷款达5000万元,目前没有一笔是坏账。“速律”为律师提供的贷款为5万元起步,最高为200万元,平均单笔贷款为20万元。
其实在成立“速律”之前,我们对于中国律师行业的金融地位做了调研,发现中国律师在金融体系的地位被低估。相较而言,美国律师贷款很容易,很多金融机构愿意为他们提供金融支持,包括诉讼融资服务。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在授信的时候律师定位为个体工商户和私企业主,无论是提供的利率还是额度都不足以支撑律师的发展。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并没有对律师作出正确的征信、评估。实际上,30万的中国律师群体中,存在不诚信行为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中的律师微乎其微。
也是基于调研和大数据分析,“速律”设立了一套完备的评价体系,对于平台上律师的执业年限、所在机构、代理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接入了征信机构的相关数据,对于不同级别的律师提供不同的额度。律师足不出户,贷款就可以到你的账号,用手机填写个人资料,即可提交贷款申请,合同则以邮寄的形式寄出。
近期,我们还调研发现,中国的诉讼案件中的代理率还是非常低,一些当事人由于前期拿不出费用,会要求律师全风险代理,而律师往往并不愿意全风险代理,当事人最终只能选择不找律师代理或者选择收费相对低廉的律师代理,这就会导致最终案件结果不佳。诉讼融资在美国等国家已经非常成熟了,因此,“速律”未来将推行诉讼融资服务,平台对于案件进行预先评估,如符合条件的案件,平台会在前期垫付较高的律师费,帮助当事人找到较高水平的律师,促成案件的理想结果,最终速律参与风险奖励部分的分成。
知产力:最后请您介绍下达晓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优势。
林蔚:达晓律所的业务优势主要在知识产权、竞争法和行政法领域。知识产权业务的客户主要来自一线高科技企业,产业领域广布于信息技术、电子、软件、多媒体、文化传媒等范围,特别是在处理与互联网有关的事务上有丰富经验,办理了大量具有开创性的案件。同时达晓律所为多家国家部委提供诉讼和非诉业务,达晓的行政法及合规团队的团队核心成员为曾在行政审判一线工作的资深法官,成功代理了大量重要、复杂和涉及部委的行政诉讼,获得了客户的认可。
林蔚律师具备自动化与法学的复合教育背景,林律师致力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同时对信息网络和文化传媒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涉及互联网的新型业务广泛涉猎,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文化创意的保护。
林蔚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了中美之间最大的知识产权纠纷-美国超导诉华锐风电高达三十亿元标的额的技术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同时为三星、中兴、小米、美团、优酷、迅雷、金山等知名的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也为交通部、清华大学、恒大地产、平安集团、金融街控股等国家部委和大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林蔚律师在网络著作权、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文化传媒领域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处理过数百件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文化部的法律顾问,参与《网络游戏暂行办法》的制定;曾作为微软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上海自贸区的游戏机入华项目;曾作为国家体彩中心的专项顾问,处理互联网销售彩票的法律事务;作为迅雷公司的代理人应诉美国六大电影公司的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同时还为数家影视文化公司提供常年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