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业罕见迎来反垄断罚单!

2022-06-24 20:00:00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来源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粮食行业罕见地迎来一起反垄断执法案件。

2022年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因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被罚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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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协会陆续出台多项制度、措施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比如开展企业星级评定、“诚信经营先进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时,将履行自律公约、满足“执行内部协调价格”列为评定条件。该协会还明确考核惩罚措施——以退出协会会员、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统一价格。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官网信息显示,江苏省射阳县大米协会成立于2001年11月,协会宗旨是为全县优质稻米产业化服务,现有会员46家,其中加工企业38家。

2021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协会在组织会员单位进行行业自律过程中要求统一大米销售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2021年12月22日,执法机构对此正式立案调查。

据执法机构披露,射阳县大米协会还以停止使用“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作为约束条件,要求会员单位执行含有协调销售价格内容的自律公约,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

2020年4月,射阳县大米协会被指出台的一份文件将商标准用证换发与自律公约履行挂钩。《关于射阳大米商标准用证实行“五挂钩”的意见》指出,射阳大米准用证发放必须和质量信息追溯管理(一袋双码)、绿色有机证书申办(一企一证)、地方标准坚定执行(DBT/1580-2019)、自律公约坚持履行(规模发展、基地建设、不掺杂售假等)、遵守章程上交会费等五项重点进行挂钩。

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看来,上述要求具有明显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和意图,虽然未发现当事人对会员单位执行统一价格情况进行考核惩罚的证据,但约定内容对各会员单位具有潜在的制约力和影响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事人约束逐步加强,价格协议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作用会越来越强,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潜在危害。

下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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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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