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人人都能当“大导演”

2016-05-04 16: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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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邹钰容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2015年4月22日,在华为P8手机中国区发布会上,华为推出了“大导演模式”的视频拍摄功能。通过搭载这项功能的“大导演”APP,用户可以实现传统影视拍摄中的“多机位拍摄”。具体说来就是,以一台华为P8手机作为主控制端,控制其他处于同一WIFI环境下的安卓手机(同样装有“大导演”APP),在录制过程中,操作华为P8可随意切换所需画面,拍摄完成后,则可以通过华为P8进行剪辑。这一颇具创新性和趣味性的功能获得了国内外媒体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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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华为P8发布会上对“大导演模式”的介绍)

 

然而,华为近日却因这一新功能遭遇了商标侵权诉讼。

 

因认为华为推出的“大导演”手机应用侵犯了其对第1787931号“大导演”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北京睿智高远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睿智高远公司)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技术公司)、奇鸟软件(北京)有限(以下简称奇鸟软件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1000万元。

 

睿智高远公司及其“大导演”商标

 

根据睿智高远公司官方网站的介绍,睿智高远公司致力于各类视音频产品的研发推广工作,拥有第1787931号“大导演”注册商标,由其开发的“大导演”系列视音频产品在业界有相当的知名度。旗下产品主要包括硬盘播出系统、图文字幕系统、视音频切换器、电视播音提词器等。

 

第1787931号“大导演”商标于2002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等商品上。根据商标局的查询结果,该商标目前处于撤三程序中。睿智高远公司同期申请注册的第1787932号图形商标,则因未按期办理续展手续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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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第1787931号商标)

 

除第1787931号商标以外,睿智高远公司还分别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等)、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剪辑等)、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上申请注册了“大导演”商标。上述商标的申请日期均为2015年8月21日,且目前均处于申请程序中。

 

三被告及其侵权行为

 

华为终端公司是涉案“大导演”APP的开发者,该公司隶属于华为技术公司,主要负责华为四大业务群(统一通讯、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终端)中的终端业务,其产品范围覆盖华为手机、平板电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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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大导演”APP简介)

 

根据睿智高远公司的起诉书,华为终端公司及华为技术公司的侵权行为如下:一、华为终端公司开发的“大导演”APP使用了与“大导演”商标完全相同的名称标识,该公司还利用“华为应用市场”等手机应用平台、搜索引擎宣传推广“大导演”APP;二、华为技术公司擅自将“大导演”APP安装在华为P8手机上,并在P8发布会上宣传该应用。

 

奇鸟软件公司是一家提供公共软件服务的技术公司,“ThinkSAAS”开源社区是其主要的经营内容。该开源社区主要为用户提供开发技术交流与学习,网站定制开发等服务。

 

睿智高远公司诉称,奇鸟软件公司在其经营的“ThinkSAAS”网站上提供“大导演”APP的下载服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知产力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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