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发布 | 2021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附白皮书)

2022-04-21 16:10:00
4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并通报了2021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来源 | 济南中院

编辑 | 布鲁斯

2022年4月21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线上方式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洪伟出席会议,并发布《2021年度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程军通报了2021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中国知识产权报、大众日报、齐鲁晚报、联合日报、山东商报、山东法制报、山东卫视、济南日报、济南电视台、大众网、爱济南APP等20多家驻济新闻媒体在线参加新闻通报会。通报会由济南中院宣传办主任祁云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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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济南法院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01

“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专利权权属案

原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天长征公司)

被告: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聊城鲁西化工公司)

【案情摘要】2009年, 航天长征公司与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母公司鲁西化工集团签署项目合作协议,鲁西化工集团通过购买获得并使用航天长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专有设备。2017年,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航天长征公司认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技术属于“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项下的技术,技术方案均源于航天长征公司在项目中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设备实物,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航天长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作出改动并申请专利的一方要拥有专利权,至少应当通过体现研发过程、技术效果等内容的证据或理由,证明或合理说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实质性的技术贡献。涉案专利系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接触借鉴了航天长征公司技术图纸相关技术方案后取得,而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相关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涉案专利权应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以非公开技术方案作为主张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判决明确了在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申请专利权属的裁判原则及标准,即在以非公开技术方案作为主张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要以是否在专利来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作为标准来评判。

02

“超意兴”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简称超意兴公司)

被告:山东聚成超益兴连锁有限公司(简称聚成公司)

【案情摘要】超意兴公司系第1153764号“640?wx_fmt=png”、第9787407号“640?wx_fmt=png”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快餐馆、自助餐饮、饭店等。超意兴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过“山东老字号”“山东消费者最喜爱快餐连锁品牌”等多项荣誉,在山东省内开设有百余家超意兴连锁店铺,店铺装修、装饰风格具有统一鲜明的特征。超意兴公司发现,聚成公司在山东省内多地市共发展了数十家快餐加盟店,为加盟店提供店堂装修、广告招牌等,在店面招牌显著位置标注“聚成超益兴快餐”和“640?wx_fmt=png”,店内多处标注“超益兴”“超益兴快餐”等,店内装潢也与超意兴公司的快餐店所使用的装潢近似。超意兴公司以聚成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 超意兴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商标在山东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聚成公司未规范使用其自有注册商标,擅自在与超意兴公司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餐饮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并模仿使用超意兴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攀附超意兴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聚成公司经营规模大、侵权标识及装潢在加盟费中的贡献度较高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因素,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加强自主品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裁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净化市场环境,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

03

“手机彩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简称移动济南分公司)

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简称咪咕公司)

【案情摘要】王立平等多位著作权人(词、曲作者)分别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并提起维权诉讼。咪咕公司通过其网站的“彩铃包月”业务,将音著协集体管理的包括《美丽的草原我的家》《轻轻的告诉你》在内的涉案82首音乐作品作为彩铃供手机用户订购,移动济南分公司参与了彩铃业务的收费及办理。音著协认为咪咕公司、移动济南分公司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不能理解为让“所有社会公众”在“任何地方”“随时可以”获得作品。手机用户订阅并设置了彩铃后,彩铃音乐就可以被拨打人收听到,则实际上通过彩铃业务已将涉案音乐作品向公众提供,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故移动济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合作运营的彩铃业务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移动济南分公司和咪咕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6.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分析把握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特点和构成,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公众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是网络传播行为区别于传统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传播者对于获得作品的时间和方式虽然有一定限制,但只要公众在该限制范围内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就仍然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

04

达索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原告:达索系统solidworks公司(简称达索公司)

被告:德州海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天公司)

【案情摘要】达索公司是全球领先的3D设计软件开发及销售商,系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应达索公司申请,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到海天公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海天公司阻挠技术专家查看电脑,并且拆除电脑主机。经释明后,海天公司仍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取证工作。经法院现场清点,海天公司办公室共有77台电脑,其中有33台电脑的主机被拆除。法院从现场未被拆除的44台电脑中随机抽查了4台,发现有1台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达索公司以海天公司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海天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了达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海天公司擅自将33台电脑的主机拆除,致使法院无法保全证据,故应当认定这33台电脑中均安装了涉案软件。对未被拆除的44台电脑,可以按照1/4的比例确定安装侵权软件的电脑数量为11台。法院按照安装侵权软件电脑的数量44台,判决海天公司赔偿18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证据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阻碍或抗拒证据保全的,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是一种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

05

“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案 

原告:寿光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德瑞特公司)

被告:山东博盛种业有限公司(简称博盛种业公司)

被告: 汤某

【案情摘要】德瑞特公司为 “德瑞特79” 黄瓜植物新品种权人。2018年8月15日,德瑞特公司经公证自汤某处购买取得博盛种业公司生产的“博盛99”黄瓜种子。德瑞特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DNA谱带数据比对鉴定,结论为“博盛99”与“德瑞特79”黄瓜种子差异位点数为0,判定为疑同品种。德瑞特公司以博盛种业公司、汤某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德瑞特公司单方委托的检验,其检测过程和检测方法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法院依法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了植物品种田间对比鉴定,对比结果为经一个生长周期2点测试,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德瑞特79)在49个测试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因博盛种业公司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故应认定为同一品种。博盛种业公司、汤某构成对“德瑞特79”黄瓜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判决博盛种业公司、汤某停止侵权,博盛种业公司赔偿39.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根据检测鉴定意见转移举证责任,降低品种权人证明难度的典型案件,入选最高法院第二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黄瓜测试指南》中共有50个基本性状,本案虽然有1个性状未予检测,但其余49个性状经测试未发现有明显差异。在此情形下,法院准确把握了接近阈值的侵权认定标准,适时转移举证责任,若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检测结论,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6

“格力”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公司)

被告:山东路享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路享汽车公司)

被告:山东路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路享环保公司)

被告:北京邦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邦承公司)

【案情摘要】格力电器公司系第1215686号“640?wx_fmt=png”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调机、干洗机、冰箱、制冷设备和装置等。格力电器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路享蓝天车用尿素溶液”,其外包装箱上标注了“640?wx_fmt=png”“640?wx_fmt=png”标识以及“让世界爱上中国造”“源自格力智能尿素机”等字样。同时,该尿素溶液还标注有路享汽车公司、路享环保公司和北京邦承公司的生产商信息。格力电器公司以路享汽车公司、路享环保公司、北京邦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诉车用尿素溶液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机等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涉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被告生产、销售带有“640?wx_fmt=png”“640?wx_fmt=png”标识的车用尿素溶液,误导公众,削弱了涉案商标与格力电器公司之间的特定联系,致使格力电器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且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让世界爱上中国造”“源自格力智能尿素机”作为广告语,具有明显的攀附格力电器公司商业声誉的主观意图,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遏制“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和谐宽松的法治环境,为培育知名品牌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供助力。

07

“帕博西尼原料药”发明专利权案

原告: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沃尼尔•朗伯公司)

被告:济南温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温莎公司)

【案情摘要】沃尼尔•朗伯公司系专利号ZL03802556.6发明专利权人,其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为制备治疗乳腺癌症药物(帕博西尼)的原料药。温莎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品名:帕博西尼中间体及数字识别号571190-30-2,双方均认可该识别号所对应的化学物质即为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化合物。沃尼尔•朗伯公司认为温莎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帕博西尼原料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温莎公司生产的帕博西尼原料药明确标注了代表化合物成分的数字识别号,而温莎公司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同时参考沃尼尔•朗伯公司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法院认定温莎公司制造、销售的帕博西尼原料药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化合物一致,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温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典型意义】对涉及药品发明专利的审理,通常需要复杂的司法鉴定和比对程序。如果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标注的产品成分信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化学物质相同,被诉侵权人虽主张二者成分不同,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结合权利人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推定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案的审理避免了繁杂的司法鉴定过程,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费用支出。

08

“塑料泡沫包装垫(1)”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原告:马某 

被告:济南冠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冠斯公司)

【案情摘要】马某是专利号为ZL20153 0092653.2 ,名称为“塑料泡沫包装垫(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冠斯公司为汽车配件经销商。马某认为冠斯公司销售的发动机专用飞轮的内包装泡沫垫使用了与其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以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泡沫垫仅是飞轮产品的内包装,飞轮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购买飞轮产品时,无法直接观察到该泡沫垫的外观形状,其关注和实际使用的是飞轮产品本身,且该泡沫垫仅具有技术功能,不会对飞轮产品的一般消费者产生视觉效果。故冠斯公司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泡沫垫内包装发动机飞轮的行为未侵害马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体现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典型案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但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无法直接观察到的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09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转让专利权案

原告:滕州市绿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绿原公司)

被告:李某

【案情摘要】绿原公司原系专利号为ZL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权人。李某担任绿原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绿原公司(转让人)与李某(受让人)签订《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将涉案专利权无偿转让给李某。2018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专利权人变更为李某。绿原公司认为李某在担任绿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过户至个人名下,涉案专利权应属于公司。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担任绿原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将涉案专利权无偿转让至个人名下,但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代表绿原公司转让涉案专利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合法的手续,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系为绿原公司利益所为,故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李某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应属无效,判决涉案专利权归绿原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无偿转让公司专利权的法律后果,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专利权无偿转让至个人名下, 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

10

印制盗版教材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孙某、于某等

【案情摘要】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分别联系被告人孙某和于某,要求为其印制盗版教材。孙某除自己印制了4万册,又联系其他被告人印制了19万册。于某联系其他被告人共印制了9万册。张某按照标价的六五折对外出售2万册,剩余盗版教材被公安机关扣押。扣押盗版教材图书30万册,码洋价300万元,非法经营数额195万元。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于某及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张某、孙某、于某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于某具有坦白情节,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孙某、于某从轻处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盗版书籍30万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罚金刑的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依法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不仅使犯罪人营利目的落空,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客观上防止了其重新犯罪的能力。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罚金刑需要考虑的情节因素和罚金数额的确定两个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到了较大的威慑作用。

济南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1年,济南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各项工作,深化审判体系机制创新,为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履行审判职能

着力提升审判质效

2021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604件,同比降低13.03%(见图1)。其中,民事一审案件4222件,民事二审案件289件,行政一审案件12件,刑事一审案件23件,刑事二审案件2件,诉讼保全案件21件,其他案件3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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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367件,结收比94.85%(见图2),服判息诉率94.23%(见图3),调撤结案2801件、调撤率64.14%(见图4),其中章丘区法院调撤结案908件,调撤率达72.12%,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各项主要质效指标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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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1580件、占34.32%,专利权案件1180件、占25.63%,商标权案件786件、占17.07%,特许经营合同案件487件、占10.58%,不正当竞争案件178件、占3.87%,技术合同案件112件、占2.43%,其他案件281件、占6.10%(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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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跨区域受理涉专利、植物新品种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共1336件。其中,发明专利权案件75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287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698件,专利权权属案件151件,计算机软件案件61件,植物新品种案件58件,商业秘密等其他案件6件(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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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外及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2件,受疫情影响同比下降36.59%。其中:韩国20件,法国8件,日本6件,中国香港地区6件,英国5件,美国4件,中国台湾地区1件;其他国家及地区2件(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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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济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总体受理案件数量下降。2017年至2020年全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速增长,年均递增46.02%,2020年达5294件,2021年案件数量开始下降,降幅达13.03%。二是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比重提升。济南中院跨区域受理山东中西部十市技术类案件达1336件,同比增长18.44%,占中院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65.17%,其中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达58件,同比增长427.27%,创历年来新高。三是案件办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涉及生物医药、数字机电等多领域专业技术,分析研判难度显著提升,权利人的赔偿期望值提高,案件调解难度显著加大。四是部分案件呈现批量维权现象。此类案件主要集中为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食品、服饰、玩具、日化用品等零售终端以及网络销售商铺等,关联度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较大。

今年以来,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精品战略,强化裁判指引作用。先后审理了腾讯、格力、养生堂、江中、雀巢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案件,中院审理的“路由器方法发明专利案”入选最高法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为中院入选的第2件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腾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连续9年有9件案例入选;“德瑞特79号黄瓜新品种权案”入选最高法院第二批种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专利权权属案”“公司高管违规转让专利权案”分别入选最高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永荣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获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十周年精品裁判文书”;(2021)鲁01民初24号案件被评为“全省法院十大优秀庭审”。

(二)加强创新成果保护,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强化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加大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服务济南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地。在“帕博西尼原料药”发明专利权案中,被诉原料药明确标注代表化合物成分的数字识别号,而被告不能对其作出合理解释,法院综合案件其他事实,推定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避免了繁杂的司法鉴定程序,依法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专利权属案,明确了在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申请专利权属的裁判原则及标准,有力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合理界定权利边界,加强商业品牌保护。合理界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遏制“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助力培育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在“格力”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涉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判决被告赔偿100万元。在“超意兴”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餐饮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并模仿使用超意兴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 

(四)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惩治知识产权犯罪。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依法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在印制盗版教材侵犯著作权罪案中,对被告人张某、孙某、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别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七十万元、三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盗版书籍30万册予以销毁。

(五)正确适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对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在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依法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在达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办公场所的电脑主机进行诉前证据保全,被告非法阻挠并擅自将33台电脑主机拆除,致使法院无法进行证据保全,法院依法认定该33台电脑主机均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86万元。

加强审判机制创新

打造特色审判模式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审判体系机制,着力打造济南特色知识产权审判新模式。

(一)大力加强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取得新突破。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全年诉前化解纠纷1499件,有效减少诉讼案件。实行诉前调解告知书制度,明确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均适用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阶段,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推进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中院适用速裁方式结案1009件,占知识产权结案总量的51.85%,平均办理天数58天;基层法院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著作权、商标权纠纷要素式审判模式,历下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结知识产权案件654件。

(二)构建大保护格局,协同保护迈上新台阶。持续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办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9件。中院增设淄博市、聊城市及济南市历城区三处知识产权审判巡回法庭,巡回审理驻地辖区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深化合作与交流,先后与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建立业务研讨、特邀调解、协同宣传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构建知识产权跨部门协同立体保护网。

(三)强化智慧审判建设,便民利民实现新跨越。依托智慧法院平台,积极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加强知识产权在线诉讼工作,全市法院互联网开庭、调解达1842件次,电子送达6346件次,实现了线下纠纷线上解决。中院积极探索实施“智能3D证据管理模式”,全年共建模“智能3D证据”461件,在全省首次适用“智能3D证据”在线开庭审理一起涉大型农用设备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制定出台《知识产权审判“智能3D证据”管理规范(试行)》,全面推进信息技术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度融合,努力打造济南知识产权智慧审判新名片。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助力保障创新发展

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遵循、总定位、总航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作用,促进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一)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市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出台济南中院《技术调查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与省内科研院所等积极协调沟通,聘任24名技术专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全力构建济南特色的技术调查官运行机制,有效提升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质效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创新发展。

(二)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院、章丘区法院分别到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力诺集团股份公司及圣泉集团股份公司、华凌电缆有限公司等驻济高新企业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精准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在线举办“知识产权大讲堂”公益活动,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述、商标权司法保护等内容进行免费专题培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联合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座谈研究涉企商标维权问题,向相关企业和行政部门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建议22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种业司法保护,积极推动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发展。依法妥善审理了“济玉3240”玉米、“济麦22”小麦、“苏翠1号”梨、“鲁丽”苹果等植物新品种案件,共审结案件54件,调撤结案22件,调撤率达40.74%,充分保障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审理的“德瑞特79”黄瓜新品种权案,根据鉴定检测结论合理转移举证责任,依法降低品种权人举证难度,对强化种业司法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深入开展调研宣传

打造知识产权审判新名片

立足济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注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与理论调研、司法宣传工作的有机结合,确保审判质效与理论水平同步提升。

(一)扎实推进审判调研,促进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坚持“围绕审判做调研,做好调研促审判”,全面总结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的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工作及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撰写《关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关于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充分思考,坚持“小切口、大纵深”,《权利要求书笔误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综合认定》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囤积免冠知名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入选“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分析”。

(二)积极开展司法宣传,有效扩大审判影响力。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举办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以多种形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保持宣传工作常态化,通过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实时推送工作信息,新华网、《人民法院报》、山东电视台、济南日报、济南画报等多家媒体多次进行专题报道;《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山东法制报》先后刊发历下区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护航社会经济发展的工作经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建设高素质审判队伍。坚持把党建作为工作总抓手,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济南知识产权法庭被评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党建工作先进集体”“济南市首批示范党支部”,2021年3月在全市政法英模事迹报告会上作为英模集体代表做了事迹报告。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整治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锤炼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一年来,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济南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级法院的各项部署要求,扎实工作,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勇当“三个走在前”排头兵,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局面,为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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