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恶意”的认定

2025-07-28 18:31:00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以及对该类案件的检索和思考,以实务争议为切入点,剖析司法实践中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恶意”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法律同行以及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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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林敬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近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1,二审撤销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构成恶意诉讼,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便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恶意”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的司法实践以及对该类案件的检索和思考,以实务争议为切入点,剖析司法实践中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恶意”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法律同行以及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一、“恶意”的关键内容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恶意诉讼范畴,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或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根据之诉,这一案由解决了在面对他人恶意诉讼时以往选择侵权责任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笼统案由的问题。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被划分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由的下一级案由,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纠纷的四个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即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加害行为;2、损害结果,即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等;3、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态。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也应满足上述基本构成要件。

入库编号为2024-13-2-171-001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裁判要旨部分提出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2、起诉人对此明知;3、造成他人损害;4、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上述四要件里第1、3、4要件一般不存在争议,对于第2个要件争议较大,往往会成为案件的审理焦点,因为是否明知是一种主观心态,对其查证是非常困难的,只能借助其外在化的客观行为加以推定,因此明知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的是认定恶意的关键内容及当事人双方举证证明的关键内容。

二、“恶意”的具体情形

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司法判例,截止至2025年7月15日,得到民事一审案件170件,其中判决结案85件,胜诉25件,胜诉率29.4%;民事二审案件80件,其中判决结案64件,撤销一审案件16件,改判率25%,其中改判的案件几乎都是改判行为人不构成恶意诉讼,不承担责任,仅1起案件改判为构成恶意诉讼,需承担责任;民事再审5件均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从知识产权类型上看,因提起专利纠纷衍生的恶意诉讼纠纷占比90%以上。

就上述案例检索情况,归纳出目前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已被认定为恶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抢注权利后起诉他人

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将他人在先使用或在先研发的商标、图案、产品设计、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或登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后,对同行其他企业或对相关商标、图案、产品设计、技术方案的实际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行为。

入库编号为2023-09-2-171-001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3记载了山东某科技公司利用其给赛某公司供货的机会,将赛某公司的“TELEMATRIX”商标进行抢注,随后对赛某公司的其他供应商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案件,最终被三级法院均认定山东某科技公司构成恶意诉讼。

此外,还有将他人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抢注然后起诉实际权利人的,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4;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起诉他人的,如绍兴市科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共利新颖建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5;公司员工或董监高将公司技术申请为专利,离职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如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长乐源达针织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6等多种情形。

2、没有明确的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

行为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明知他人不侵犯其知识产权仍对他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

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7中,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明知其已经与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许可期限内在广东牛力物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形下仍对其提起多件商标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商标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超出许可使用范围、许可期限等进行使用权利人起诉属正当维权,不构成恶意诉讼8。

3、权利瑕疵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后仍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者知识产权转让后仍以权利人的名义对他人提起诉讼。

泉州日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利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因未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终止,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9。

西安碑林某公司与西安某医院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西安某医院公司在起诉前已经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但仍对西安碑林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认定西安某医院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10。

4、在侵权诉讼中隐瞒专利权利要求修改的事实

行为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隐瞒专利权利要求曾因专利无效程序而放弃或修改的事实,为达到相对方构成侵权的目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在专利侵权诉讼进行中,专利权利要求因他人提起的专利无效程序而做出了修改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而行为人并未将其修改权利要求的事实主动告知法院,从而法院基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做出了错误判决。

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11中,四方如钢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涉案专利中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了主动的删除、合并,后又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依据修改前的产品权利要求向远东水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法院认为:四方如钢公司就其已经放弃的部分产品权利要求向远东水泥公司主张权利,显然缺乏权利依据,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

5、自行在先公开技术方案

行为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公开销售了专利产品或将专利设计方案、专利技术方案通过网络、展会等场合公开,后将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进而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自行在先公开技术方案而提起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情形,目前实务界主要以公开技术方案与申请专利之间的时间间隔长短以及相匹配的认识能力来判断,下面表格是部分案件的裁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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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公开技术方案与申请专利之间的时间间隔长短之外,通常还要考量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因为专利申请具有较高的专业性,行为人在申请专利时可能无法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有精准的把握,同时公司规模大小、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健全也是评判是否具有恶意的因素。

6、明知现有技术早于专利申请日仍提起诉讼

行为人在提起诉讼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专利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公开,仍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汕头市乐立方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钟明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12中,法院认定钟明珠公证取证的淘宝网店“麟和家具专营店”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涉案专利的外观整体相近似的商品在网上公开销售,从常理推断,钟明珠对此是应当知道的。钟明珠自公证书做出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但其仍然依据(2014)厦证经字第0474号公证书提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28号案的诉讼,属于明知专利权无效而恶意进行诉讼。

7、钓鱼取证

行为人直接向他人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其按照图纸生产,诱导他人侵害其专利权,并以此作为证据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入库编号为2024-13-2-171-003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13记载了广东某新材料公司通过业务员向中山市某制品厂提供包含涉案专利完整技术方案的图纸,要求中山市某制品厂按照图纸生产样品,并对中山市某制品厂及其投资人李某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专利权利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通过主动提供技术方案诱导实施侵权行为,并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干扰、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8、其他考量因素

如是否通过财产保全、申请禁令等方式限制相对方的权利;是否提起了明显不合理的高额索赔;是否采取了有损对方声誉的其他过激方式等也是该类案件的考量因素。

9、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实践中,很多案例中对于恶意的认定均考量了上述多种因素,如权利人在先公开其技术方案,同时索赔标的明显过高、申请财产保全等。入库编号为2024-09-2-171-001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14记载了张某在明知421C监控摄像机已经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起诉赔偿1000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经知道421C凯聪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张某索赔高达1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即便侵权成立也不会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故张某提出的高额赔偿诉请显然具有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而且,张某应当预见到其提出1000万元诉讼标的获得法院全额支持的可能性极低,冻结科技公司资金1000万元会给科技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可见其提起诉讼具有损害科技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且存在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综上,可以认定张某提起诉讼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诉讼。

除上述9种情形是认定构成恶意的因素之外,还有两种情形出现的频率较多,但司法实践中均不认为是恶意。

第一种是在发起专利诉讼后专利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如果行为人在发起诉讼时没有采用过激的诉讼手段,没有故意造成相对方财产和名誉损害的,一般不能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从而反推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主观上具有“恶意”;第二种是通过发起专利诉讼的方式对提交上市申请的公司发动“专利狙击”从而使得相对方上市失败也是较为常见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认为只要排除滥用诉权、盲目诉讼,行为人都可以自行选择合适的诉讼时机,“申请上市”也不应成为拟上市企业免于被起诉的“避风港”。

三、司法实务界对“恶意”的认定态度

目前司法实务界对恶意认定秉承谦抑原则,谦抑原则本身来源于刑法,简单说就是不用或少用刑法来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实现刑罚宽缓化,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观认定方面,秉承谦抑原则,正确看待诉讼风险,避免产生维权的“寒蝉效应”。

在认定恶意时,一方面,要客观认识到任何诉讼都可能有因为证据不足、诉讼策略不当或者法律理解错误等原因而败诉的风险,不能苛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初,就要确保该诉讼最终的胜诉结果,也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提起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恶意15;另一方面,恶意仅包含直接故意,即积极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确知道行为的不法性或不当性,存在对禁止性法律规定和他人受到保护的权益公然漠视16,而不包括过失与间接故意。

实务层面,入库编号为2024-09-2-171-001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17对主观恶意的认定给出了具体的考量内容,其裁判要旨:主观恶意的判断,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人在提起诉讼时是否知晓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二是行为人是否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三是行为人在诉讼中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

上述案例中对主观恶意的考量是从认识因素、目的因素、行为因素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的,三者中认识因素更为关键,因为若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而进行的起诉,必然具有合法性,若已经认识到起诉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起诉目的则难谓正当。

四、实务建议

从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对裁判文书的初步分析,可以发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胜诉率不足30%,再加之部分胜诉案件被二审推翻,计算出实际的胜诉率大概在20%左右,从数据上来看此类案件的整体胜诉率是比较低的。

基于对案例的分析及笔者代理同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向法律同行以及市场主体提供一些实务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案件的情形是被他人利用抢注的知识产权起诉的、他人在没有明确的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起诉的、他人知识产权存在失效或转让等瑕疵的、他人在侵权诉讼中隐瞒专利权利要求修改的事实的、他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自行公开技术方案的、他人明知现有技术早于专利申请日而仍提起诉讼的、诱导取证再提起诉讼的,则他人构成恶意诉讼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他人还具备通过保全及申请禁令等方式限制你方权利、提起了明显不合理的高额索赔、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则基本满足构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

第二,如果他人提起诉讼之后,相关据以起诉的知识产权权利被宣告无效,而诉讼中并未有过激行为,他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看待,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具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第三,如果作为被告被他人提起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则应从提起侵权诉讼时有具体证据、专利权利稳定(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有专利权评价报告)、没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没有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起诉金额、权利被宣告无效后及时撤回了起诉、不具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原告没有遭受实质损害等方面进行抗辩。

最后,在综合各种情况对案件进行分析时,要把握认识因素、目的因素、行为因素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结合是否构成恶意的具体情形展开说理论述,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结果。

注释

1.参见(2024)冀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

2.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

3.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民事裁定。

4.参见(2017)粤03民初632号民事判决。

5.参见(2017)浙06民初267号民事判决。

6.参见(2016)苏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

7.参见(2022)粤0604民初16023号民事判决。

8.参见(2022)闽民终1973号民事判决。

9.参见(2022)最高法知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

10.参见(2023)陕0113知民初409号民事判决。

11.参见(2015)京知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

12.参见(2017)粤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

13.参见(2022)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民事判决。

14.参见(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

15.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民事判决。

1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3页。

17.参见(2019)沪民终139号民事判决。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整体结构清晰、论证充分,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以下从三个维度进行点评:

1、体系化梳理的实务价值

文章以"恶意"认定为核心,构建了"概念界定-具体情形-司法态度-实务建议"的四层分析框架,逻辑链条完整。特别是第二部分归纳的9种恶意情形(如抢注权利、钓鱼取证等)结合典型案例,将抽象的主观恶意转化为可操作的判断标准,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索引。这种从200余件案例中提炼类型化标准的做法,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提炼裁判规则"的导向。

2、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

文章敏锐捕捉到司法实践对"恶意"认定的谦抑态度,强调不能仅因败诉反推恶意,这与最高法"审慎认定恶意"的司法政策相契合。文中引用的"认识因素-目的因素-行为因素"三维判断标准,准确反映了当前裁判者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状态的审查路径。但值得商榷的是,文章将"间接故意"完全排除在恶意范畴之外,与部分法院采用的"重大过失可推定恶意"标准存在张力。

3、实务建议的优化空间

文末的维权策略建议具有针对性,但可进一步强化风险提示。例如:

对"专利狙击"等灰色地带的诉讼策略,可补充最高法在"青花椒案"中确立的"维权目的正当性"审查标准;

关于证据保全的恶意风险,可参考江苏高院典型案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保全将承担不利后果"的裁判规则;

建议增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的适用指引,完善程序救济层面的操作建议。

总体而言,该文成功实现了"理论-实践-操作"的闭环,若能在裁判标准分歧点(如过失能否构成恶意)和新型诉讼策略(如展会投诉、电商平台投诉等)方面深化分析,将更具前瞻性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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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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