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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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年度典型案例。这是该院连续第11年发布年度相关情况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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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年度典型案例。这是该院连续第11年发布年度相关情况和案例。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4月22日,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年度典型案例。这是该院连续第11年发布年度相关情况和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5年,该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360件,审结案件15739件,总体呈现未结案件数量平稳下降、结案数量持续上升的良好局面。其中,审结专利案件12615件、著作权案件1953件、商标权案件52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15件。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一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战略、服务发展大局,持续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全年新收侵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等技术类案件3432件。面对科技创新的蓬勃需求,该院进一步强化了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司法保障,其中,涉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数字技术、生物医药、植物新品种等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多态势。

如何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白皮书显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加大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惩罚倍数的确定标准,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近三年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平均判赔668.36万元

该院积极助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惩恶意攀附、仿冒混淆、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助力品牌强国建设。依法规制“内卷式”恶性竞争,保障市场流通秩序规范有序。严惩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依法规范文化创作、作品使用行为,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注重弘扬科技向善治理理念,积极引导平台经济有序发展。

在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该院始终坚持“严格保护、利益平衡、规则引领、开放包容”的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全年审结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263件。高标准建设南沙法庭,集中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更高层面满足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的法治保障需求。南沙法庭成立以来,共新收各类案件1101件,审结案件937件,妥善办理了一大批重大典型案件。同时,该院积极参与涉外法治建设,召开“推进高水平涉外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积极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此外,该院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质效,主动服务发展大局。深入落实省委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部署要求,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课题“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研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课题“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商业秘密司法认定与保护”的研究。在佛山市新设禅城诉讼服务处,建成启用珠海巡回审判法庭,优化调整现有8个巡回审判法庭和法官工作室,及时把优质司法服务送到各地高新区“家门口”。

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也取得积极成效。该院组建7个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速裁案件,全年共速裁审结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0556件。部署开展实质解纷专项工作,系统性推出20项具体举措,努力实现“以最少程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目标。主动融入“1+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广州市黄埔区综治中心建立协同调处知识产权民行纠纷工作机制,持续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协调联动,健全完善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的诉调对接机制,落实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该院全年调解撤诉案件6440件,大量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汽车、医药、数字、文创、运输产业以及水源生态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体现法院在加大护航产业创新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世界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等方面的不懈努力。

在“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侵害技术秘密案中,明确了企业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在充分尊重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律的基础上,深入阐述数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精准区分数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和性质,从而对由企业自身进行开发、收集和使用的数据实现真正的保护。

在辞某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涉《汉语大词典》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精准平衡权利保护、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多重关系,推动经典传统文化资源借助智能硬件实现数字化传播与普及,助力传统出版业与数字教育产业深度融合。

在“水漂物拦截处理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技术调查官融合水利工程与专利审查专业优势,破解专利侵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题,在守护粤港澳大湾区水源地生态环境、护航万众创新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5年度典型案例

目  录

一、规制同业利诱兼职行为 维护设计行业竞争秩序

——力某公司与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保护时尚品牌权益 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英某公司与空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依法认定数据商业秘密 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车某公司与御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四、厘清线上剧本杀平台责任 为数字文创产业发展护航

——张某文与赵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五、遏制谐音恶搞商标侵权 捍卫知名品牌与公序良俗

——顺某公司与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六、精准适用合法来源规则 保护港澳传统中医药产品

——黄某公司与医某公司、大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化侵权对抗为战略合作 促版权产业互利共赢

——辞某公司与读某公司、石某经营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八、明晰行政垄断原告资格 引导依法有序维权

——张某微等十一人诉广州市番禺区南某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九、发挥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 守护大湾区水源生态安全

——黄某炜诉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十、商标与门店装潢全面保护 护航连锁品牌创新发展

——蜜某公司与冰某公司、顺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一、刑民协同合力破局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登某公司、姚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一

规制同业利诱兼职行为 维护设计行业竞争秩序

——力某公司与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2)粤73民初6309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力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力某公司)

被告:郭某武、龚某杰、广州山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山某公司)

第三人:广东省集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集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力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前员工郭某武、龚某杰离职后共同出资设立山某公司,以山某公司名义或以挂靠在集某公司的方式承接多个布展设计项目,与力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郭某武、龚某杰在力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利诱力某公司设计部、工程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近二十名在职员工,在长达两年时间内为其完成标书制作、设计图纸、投标汇报等核心工作,并由此获得商业利益。力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山某公司与力某公司均为提供建筑装修设计、布展设计等服务的经营者,郭某武、龚某杰作为山某公司的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均与力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力某公司在招聘选用、教育培训、工资薪酬等方面投入大量时间及经济成本,同时承担相应用工风险,对其人力资源形成的竞争优势享有合法权益。郭俊武等长期利诱力某公司多名在职员工兼职为其完成多个同业竞争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力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该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并影响消费者基于优质设计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郭某武、龚某杰、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制同业利诱在职员工兼职、维护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的难点在于精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并形成裁判规则,即被告长期利诱原告在职员工为其完成同业设计项目的行为,能否依据该一般条款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进而明确该新类型行为的法律边界与裁判标准。一二审裁判观点一致,均认为:首先从原被告的业务领域与经营范围切入,认定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再结合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实操经验要求较高的行业特点,认定被告的利诱行为直接掠夺原告核心人力资源,已造成实际损害,且其长期、有组织地利诱原告近二十名员工,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若该种行为不被制止,同行纷纷效仿,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将受到极大破坏。本案确立“竞争关系-损害后果-主观故意-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秩序扰乱”五维综合认定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了示范实例,规范了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内卷式”竞争,助推该行业创新发展。

案例二

保护时尚品牌权益 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英某公司与空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粤73知民终1445号、(2024)粤73民终8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北京英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英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广州市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空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英某公司系第4078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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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占被许可人,后受让该商标并将其运营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轻奢潮牌。空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网店生产、销售服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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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还仿冒英某公司直播间装潢、商品页面版式。英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空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空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在抖音账号销售页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害了英某公司商标专用权,判决空某公司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期间,空某公司另案起诉英某公司使用的“TCH”系列商标侵害其第17473841号“TFH”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英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依法驳回。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空某公司对英某公司全方位侵权,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其关联公司曾因侵害英某公司商标权被行政处罚,后短期内设立空某公司继续侵权,以侵权为业;实际控制人曾抢注多个国外轻奢潮牌商标,案发后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责任;拒不提供掌控的财务证据,构成举证妨碍。二审法院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采信英某公司主张的320万元侵权销售额,按35%利润率、50%商标贡献度核算出侵权获利为56万元,以此为基数适用2.5倍惩罚性赔偿。二审改判空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流行品牌商标侵权纠纷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二审法院紧扣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核心要件裁判,彰显知识产权司法强保护导向。其一,精准认定主观故意。空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英某公司商标知名度仍刻意仿冒;关联公司侵权被处罚后其接续侵权,实际控制人有抢注国外品牌商标劣迹,还变更法定代表人避责,并蓄意提起对抗诉讼。其二,全面认定情节严重。空某公司实施生产、销售、仿冒装潢等全方位侵权,抖音平台经营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侵权后果突出;其掌控侵权财务账簿却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既损害英某公司品牌商誉与市场利益,也扰乱了潮牌服装行业竞争秩序。其三,精细计算赔偿数额,实现补偿与惩罚双重效果。二审法院在被告举证妨碍的情况下,考量权利人举证能力,采信其主张的数额为计算基数,结合行业利润率、商标贡献度核算侵权获利,依侵权恶意与情节确定惩罚倍数,既弥补权利人损失与维权成本,又大幅提高侵权成本。本案明晰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对 “傍品牌”、恶意诉讼等行为形成震慑,规范了时尚行业竞争秩序,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筑牢司法保障。

案例三

依法认定数据商业秘密 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

——车某公司与御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5)粤73知民初387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车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车某公司)

被告:广州市御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御某公司)、何某明、赖某锋

【案情与裁判】

车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合法持有人,且何某明和赖某锋曾系车某公司的员工、接触并知晓涉案图纸电子数据的内容。车某公司发现御某公司在未核实数据来源及授权的情况下,向何某明购买由赖某锋窃取的涉案图纸电子数据,并将其购买的数据与自己的相关技术数据混合使用、生产汽车椅套,故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投诉,该局因此对御某公司进行了行政查处。车某公司认为,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共同获取、披露、使用其涉案图纸电子数据,侵害其技术秘密,遂起诉请求判令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7万余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车某公司主张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涉案图纸电子数据中,涉及各类汽车椅套版型图及工艺拼接图等信息内容,并非简单通过公开渠道即可获知,符合秘密性要件,且具有商业价值,并由车某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应认定构成技术秘密。根据相关行政查处的事实并结合本案证据,可认定被诉侵权数据与车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相互合作,不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并赔偿车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6万余元。宣判后,何某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明确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企业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在充分尊重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律的基础上,深入阐述数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精准区分数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和性质,从而对由企业自身进行开发、收集和使用的数据实现真正的保护。判决还进一步明确,对外提供许可服务并不代表相关数据公开,积极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数据安全问题。本案的处理,切实解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为不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案例四

厘清线上剧本杀平台责任 为数字文创产业发展护航

——张某文与赵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5)粤73民终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文

【案情与裁判】

张某文创作剧本杀文字作品《不喜》,并以笔名“博君知闻”发表,该作品采用城市限定、线下授权模式发行,在剧本娱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业价值。赵某运营微信公众号“全网剧本杀拼车”,对外展示《不喜》剧本杀拼车信息、提供组局撮合服务,对内招聘人员对正版剧本进行扫描、分幕、校对、排版并上传至系统后台,向付费会员开放无限看本、线上带本、分幕剧本等权限,由平台认证主持人(DM)通过微信群、语音房向不特定玩家提供侵权剧本并收费,实现线上传播与获利。张某文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停止侵权,向张某文返还其不当盈利所得15552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7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公之于众的方式使公众通过“全网剧本杀拼车”微信公众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剧本,侵犯了张某文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赵某赔偿张某文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7500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全网剧本杀拼车”微信公众号并非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拼车撮合服务的中立技术平台,而是深度参与剧本收集、扫描复制、上传入库、组局传播、会员收费全链条运营的线上剧本杀综合服务提供者,其经营模式已明显超出技术中立范畴。该平台通过招聘专人对正版剧本进行扫描、校对、排版并上传至后台形成剧本库,向付费会员开放“无限看本”“线上带本”等侵权权限,相关主持人均以平台认证身份开展服务,其传播剧本行为属于平台服务的延伸与组成部分,应认定平台直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线上剧本杀新业态中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针对“平台-主持人-玩家”新型商业模式下责任边界模糊、平台以“技术中立”“拼车工具”抗辩免责等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裁判,对规范数字文创产业、强化原创作品保护具有实践价值与示范意义。剧本杀作为快速发展的文化创意新业态,剧本是核心创作成果与产业根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线下城市限定类剧本杀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严格保护,线上平台未经许可擅自扫描、复制、传播并以此牟利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有力震慑了线上盗版传播行为,切实维护了作者、发行方的合法权益,激发行业原创动力。本案既依法保护著作权,又合理平衡平台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引导线上剧本杀平台坚守合规底线、尊重原创版权,推动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五

遏制谐音恶搞商标侵权 捍卫知名品牌与公序良俗

——顺某公司与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5)粤73民初6326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顺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顺某公司)

被告:广州店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店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顺某公司作为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连续四年跻身《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其核心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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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年持续使用与全国性广泛宣传,在运输、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店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对外销售的车贴产品上,使用与顺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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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易引发市场混淆。顺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其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顺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快递、物流运输服务领域经长期推广使用,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件,依法应获得跨类保护。店某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在文字、构图等核心构成要素上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使用场景与传播方式高度重合,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直接弱化了驰名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同时,该被诉侵权标识以谐音恶搞的方式,将生育相关话题低俗化表达,违背公序良俗,进一步贬损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损害了其市场声誉,已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店某公司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商标驰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店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惩治低俗营销、强化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聚焦谐音恶搞知名商标这一新型侵权热点,严格遵循《商标法》立法精神与驰名商标保护原则,明确裁判规则: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行为,即便跨类使用,只要弱化其显著性、损害品牌声誉,即构成商标侵权;以谐音恶搞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既侵害商标专用权,又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规制。本案精准平衡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市场经营自由与公序良俗维护的关系,强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谐音恶搞类低俗营销作出否定性评价,维护公序良俗,清晰划清创意合法表达与商标侵权的法律边界,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六

精准适用合法来源规则 保护港澳传统中医药产品

——黄某公司与医某公司、大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粤73民终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活络油有限公司(简称黄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医某医药有限公司(简称医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黄某公司系知名产品“黄某某活络油”的合法生产者,该产品经长期市场经营与推广,其包装装潢形成了显著的识别特征,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医某公司生产的“活络油”产品在包装装潢的色彩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版等核心视觉要素上,与黄某公司的“黄某某活络油”高度相似;大某公司明知该产品包装装潢涉嫌仿冒,仍对外销售该产品。黄某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某公司、大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某公司生产、大某公司展示并销售的被诉侵权活络油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黄某公司的“黄某某活络油”构成近似,二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大某公司所展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免除赔偿责任。判令医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黄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黄某公司的“黄某某活络油”经长期经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产品包装装潢具备显著识别特征,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可有效区别商品来源,应受法律保护。医某公司在其生产的“活洛油”产品上使用与该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大某公司作为药品类产品专业销售主体,明知已有在先判决认定医某公司相关包装装潢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仍继续采购、销售案涉被诉侵权产品,未履行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涉案商品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改判医某公司赔偿黄某公司50万元,大某公司赔偿黄某公司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认定,厘清该抗辩成立的主观构成要件审查规则。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认定应坚持系统性考察,可从销售者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同时需结合在案事实区分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层级具体审查,产品知名度、以及销售者经营规模、专业身份、涉案商品特殊性质等因素,通常会使其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黄某某活络油”作为上世纪六十年代创制于香港地区的知名外用药,亦是粤港澳大湾区家庭常备药,其知名度是考量销售者注意义务的因素之一。本案的裁判不但明晰了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判定规则,同时同等保护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对传统中医药产品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助力中医药产业传承发展。

案例七

化侵权对抗为战略合作 促版权产业互利共赢

——辞某公司与读某公司、石某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5)粤73民初5078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辞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辞某公司)

被告:读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读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辞某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汉语大词典》《辞海》等经典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读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系列品牌学习机所搭载的“词典速查”应用程序中,大量抄袭《汉语大词典》的词语释义、例证及释义排序等核心内容,部分词条虽稍作改写,但仍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核心内容。辞某公司认为读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侵害其对《汉语大词典》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读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4万余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初步审查,确认辞某公司对《汉语大词典》的著作权权属清晰、授权链条完整,读某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法院同时发现,辞某公司手握《汉语大词典》《辞海》等优质版权资源,却缺乏数字化传播与市场落地渠道;读某公司拥有成熟的教育智能硬件研发销售体系和海量用户,亟需优质正版内容赋能产品升级,双方资源互补性极强、合作潜力大。若单纯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不仅会造成双方“双输”,也不利于传统文化资源与数字教育产业融合发展。法院调解员随即开展释法说理,结合同类判例向读某公司明晰其侵权性质与法律责任,促成双方就侵权事实达成共识。法院摒弃单一赔偿模式,立足双方痛点提出化纠纷为合作、变侵权为授权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从诉讼对抗转向战略合作。在法官与调解员全程协调下,双方就合作核心条款反复磋商、消除分歧。最终,双方在正式开庭前达成诉讼和解,并缔结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签订为期5年、价值千万元的正版版权合作协议,辞某公司授权读某公司在学习机中合法使用《汉语大词典》内容。后续双方持续深化合作,授权内容拓展至《辞海》,预装正版内容的学习机数量从50万台增至100万台,实现了互利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时代践行 “枫桥经验” 开展多元解纷的典型案例,法院以柔性司法手段推动双方从侵权对抗走向合作共赢,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产业发展、助力文化与科技融合的价值。案件审理中精准平衡权利保护、产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多重关系,既依法维护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数字教育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创新发展,推动经典传统文化资源借助智能硬件实现数字化传播与普及,助力传统出版业与数字教育产业深度融合,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法院充分发挥诉讼调解高效、柔性、共赢的优势,在开庭前圆满化解千万元标的纠纷,不仅实现“案结事了”,更促成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带动关联纠纷一并解决,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与经营成本,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价值转化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明晰行政垄断原告资格 引导依法有序维权

——张某微等十一人诉广州市番禺区南某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2025)粤73行初16号】

【当事人】

起诉人:张某微、陶某琴、张某森、曹某妍、郭某华、郭某、刘某、罗某、宁某、粟某珍、覃某英(简称张某微等十一人)

被起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某镇人民政府(简称南某镇政府)

【案情与裁判】

张某微等十一人向南某镇政府提交《广州市某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南某镇政府经审查,认为此次业委会选举的投票方式、候选人产生方式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稿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遂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张某微等十一人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主张南某镇政府认定本次选举采用某微信小程序投票表决的方式,违反了“应当优先采用本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 的规定,且将该市级电子投票系统指定为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的唯一系统,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南某镇政府认定涉案微信小程序投票违规、指定市级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唯一投票系统的行为,争议焦点为张某微等十一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购买、使用指定商品,认定该行为的核心是证明其产生反竞争效果。而案涉市级电子投票系统系依《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建立,且免费向业主开放,无证据显示存在反竞争效果,故张某微等十一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依据上述条例作出,适用于广州市全域业主大会,未对张某微等十一人造成区别于他人的特别侵害或不利影响。综上,张某微等十一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不予立案。之后,张某微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行政诉讼中起诉人原告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问题,而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是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审理厘清了适用反垄断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裁判逻辑,明确认定起诉人是否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核心并非存在泛化的间接影响,而是需满足双重要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形,且已实际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客观效果;二是该反竞争效果与起诉人自身的竞争利益存在直接、具体的关联性,而非单纯的利益关联。本案结合反垄断法立法精神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规则,界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类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和审查标准,清晰划分了直接利害关系与间接利益影响的边界,引导权利人依法有序维权,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案例九

发挥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 守护大湾区水源生态安全

——黄某炜诉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4)粤73知民初2047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炜

被告: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简称林业管理局)、河源科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科某公司)、深圳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建某公司)、赣州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赣州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黄某炜系“水漂物拦截处理系统”发明专利权人,其主张广东省新某江林业管理局等四被告,在新某江水库拦漂设施工程项目建设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案涉专利技术,该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 150万元。四被告抗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黄某炜全程参与了案涉生态保护工程的技术研发与实际实施工作,不应认定侵权成立。

本案技术争议焦点为拦污栅等四项核心技术特征的比对认定。针对涉案工程设备拆卸、零散堆放的勘验难点,技术调查官赴水库现场实地核查,抵近勘验江心水下构造,确认关键事实;同时精准解读专利技术特征,对照设计图纸核对零散部件、还原装配状态,推导出工程不同时期完整技术方案。经查,黄某炜在相关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不仅发送修改后技术方案图、参与专家评审,还全程指导设备安装调试,并为适配工程需求主动改造专利技术,删减、简化拦污栅等核心技术特征,导致被诉设备缺失该部分特征。技术调查官经逐项比对,形成专业意见,明确被诉技术方案未具备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技术调查官已就现场勘验过程、技术特征比对情况出具专业说明,结合勘验笔录、技术调查意见及全案证据,合议庭依法采信该技术比对结论,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拦污栅”“分拣给料平台” 等关键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黄某炜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技术调查官融合水利工程与专利审查专业优势,破解专利侵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题的典型案例,守护粤港澳大湾区水源地生态、护航万众创新的生动司法实践。技术调查官通过江心实地勘验、零散部件逆向还原、技术特征逐项比对,从碎片化工程现场证据中,完整推导出案涉技术方案从专利设计、工程建造到实际改造的演变过程,为合议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彰显技术调查官在破解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认定难”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涉及大湾区数千万群众饮水安全的水库拦漂生态工程,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精神。

案例十

商标与门店装潢全面保护 护航连锁品牌创新发展

——蜜某公司与冰某公司、顺某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4)粤0111民初10310号】

【当事人】

原告:蜜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蜜某公司)

被告:淄博冰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冰某公司)

被告:广州顺某小吃店(简称顺某小吃店)

【案情与裁判】

蜜某公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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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标权利人,其“蜜某”品牌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截至2021年底全球加盟门店超两万家。该公司通过对店招、吧台摆件、点餐单、员工工装等元素的统一选择与组合,形成了旗下店铺独特且统一的装修风格与装潢效果,相关元素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冰某公司在河南、山东、广东等多省市授权他人加盟开设奶茶店,在店铺招牌、奶茶杯、菜单等多处使用被诉侵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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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门店装潢(含招牌、前台、店员服装等)与蜜某公司店铺装潢基本一致;同时,冰某公司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与“蜜某”品牌近乎相同的内容,模仿其饮品名称、标识及装潢进行广告宣传,并对外开展加盟招商。顺某小吃店在冰某公司授权下,使用相关侵权商标及装潢开设奶茶店并销售饮品。蜜某公司以二被告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刊登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蜜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店铺整体装潢具有显著识别性,经广泛推广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冰某公司授权使用及顺某小吃店使用侵权标识、装潢的行为,侵害了蜜某公司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冰某公司在微博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顺某小吃店赔偿5000元。宣判后,冰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蜜某”品牌系列商标及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识别性的门店整体装潢给予全面保护,明确模仿知名连锁品牌标志性商业外观亦构成侵权。在新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的形势下,除注册商标外,门店整体装潢逐渐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新型商业标识,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更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本案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识别性的门店整体装潢,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本案判决全额支持法定最高500万元赔偿,严厉打击恶意攀附、全面仿冒的“搭便车”行为,为新消费领域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提供了坚实支撑。

案例十一

刑民协同合力破局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登某公司、姚某等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024)粤0112刑初1020号】

【当事人】

被告单位:佛山市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登某公司)

被告人:姚某、刘某、廖某兵、邹某恒、詹某松

被害单位:广州艾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艾某公司)

【案情与裁判】

2020年2月,艾某公司组织员工研发牙科电动抽吸机,对核心图纸、物料明细表等电子文件加密保护,并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其员工廖某兵与竞争企业登某公司股东姚某合谋,通过公司研发部员工邹某恒获取上述涉密文件,有偿披露给登某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登某公司据此量产该设备并低价上市,导致艾某公司部分订单取消,损失超600万元;登某公司另销售该设备3000余台,销售额达1108万余元。经鉴定,艾某公司相关图纸和物料表不为公众所知悉,登某公司图纸与其实质相同。

本案刑事审理期间,艾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相关人员及登某公司,引发关联民事案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联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多维度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民事案件以调解结案,登某公司自愿赔偿艾某公司1000万元。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登某公司不正当获取、使用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姚某、刘某分别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廖某兵、詹某松、邹某恒分别实施获取、披露商业秘密行为,均构成该罪。本案造成损失超300万元,鉴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矛盾基本化解,结合企业经营需求,法院对登某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刑民交叉复杂商业秘密案件。法院严格依法履职,精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涉案单位及多名个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以刑事裁判鲜明昭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刑事强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以刑事案件审理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统筹推进刑民案件协同处理,积极开展释法明理与矛盾化解工作,有力推动关联民事纠纷实质化解,成功促成同一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达成全面和解,高效足额挽回权利人经济损失,实现刑事惩戒威慑与民事权利救济的无缝衔接、同步落地,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服判息诉,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5年度)

前 言

2025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广东省委“1310”具体部署,严格公正司法,高效化解纠纷,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一、立足审判职能,优质高效审理案件

(一)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2025年,全院新收案件15360件,同比增加2607件,上升20.44%;审结案件15739件,同比增加213件,上升1.37%;未结案件同比下降7.88%。总体呈现未结案件数量平稳下降、结案数量持续上升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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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新收各类专利案件12568件,其中发明专利案件277件、实用新型专利案件1723件、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0427件、其他案件141件,新收专利案件占全院新收案件比重为81.82%。审结专利案件12615件,其中发明专利案件304件、实用新型专利案件1653件、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0556件、其他102件。新收著作权案件1628件,审结1953件;新收商标权案件531件,审结523件;新收不正当竞争案件202件,审结2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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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审理主要特点

1.一审案件占比持续攀升。全年新收一审案件14050件,同比增加3162件;新收二审案件1254件,同比减少538件,一审、二审案件结构比例由五年前的4.7∶5逐年攀升至目前的9.2∶0.8左右。

2.审判质效持续优化。降存清积取得新突破,民事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从172.41天减至135.66天,上诉案件移送时间从62.30天减至39天,未结案件数创2020年以来最少。总结案数创历史新高,法官人均结案515件,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3.技术类案件持续增加。全年新收技术类案件3432件,同比上升33.54%,占新收一审案件总数的24.43%。其中,新收技术类案件数量较多的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分别占新收技术类案件的50.15%、35.55%和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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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案件持续涌现。涉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数字技术、生物医药、植物新品种等新质生产力领域的案件逐年增多。如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同比增长369.2%,技术秘密和垄断纠纷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5%、225%。

5.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加大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恶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惩罚倍数的确定标准,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2025年,“当事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同比增长533.33%。近三年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平均判赔668.36万元,最高判赔3000万元。

6.批量维权案件仍然多发。近年来,我院健全完善批量诉讼案件处理机制,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取得明显成效,但批量维权案件基数仍然较大。全年新收批量诉讼案件共7720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6%。

7.办理典型案件取得新成效。全年共有19个案例被上级法院采用,包括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全国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各2个,以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2025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各1个,其他还有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等。

二、加强创新保护,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坚持严格保护司法政策主基调

依法明晰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公正高效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清晰司法边界。在“激光打印机马达”系列发明创造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进一步明晰职务发明创造的裁判规则和标准,在保护原单位权益与保障离职员工自由择业、自主创新权利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为创新主体依法有效保护技术创新成果提供行为指引。充分发挥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的制度效能,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在“钜某紫水晶”蝴蝶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中,根据被诉侵权植株使用高度相似的品种名称的事实,综合考虑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据,依法推定被诉侵权植株系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缩短事实查明周期,及时有力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技术事实查明“广知模式”,以内部培养+外部引进方式增强技术调查力量,加大投入升级技术调查实验室,“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入选广东知识产权“基层改革创新举措”。在“水漂流物拦截处理系统”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新丰江水库上游的固定拦漂设施,存在部件缺失、散落、隐藏在水下等复杂情况,技术调查官深入现场、深挖细推,科学、客观、中立认定技术事实,双方一审即服判息诉,充分发挥了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支撑作用。

(二)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加大保护力度

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始终与科技创新同频共振、与产业发展相得益彰。在“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以SCAR分子标记法实现菌株的侵权鉴定,在鉴定结论中出现差异序列时,创新性地以“交叉验证”方式科学分析差异结果,结合形态学及ITS序列分析认定差异序列属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填补了微生物菌株侵权判定中的规则空白,在微生物专利保护领域作出开创性探索。针对故意和严重侵权行为,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发挥震慑和惩戒功能,传递激励真实创新的鲜明导向。在“流体安全遮断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针对隐蔽性较强的“接力式”侵权行为,以前案调解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并判令实际控制人对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精准有效制裁恶意侵权行为,以严格的司法保护为科技创新扫除障碍。

(三)合理平衡创新发明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坚持精准保护原则,准确把握保护边界和限度,避免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度扩张。在“压缩负压真空系统”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明确医疗器械现有技术的认定规则,依法支持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合理划定医药专利保护的法律边界,为合法的技术改进和借鉴留存必要空间。在“真空吸盘”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中,以尊重专利制度公示功能为逻辑起点,明确对于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应谨慎适用等同原则,避免专利权人不合理垄断技术方案,使保护力度与创新难度、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三、助力品牌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商业标志合法权益保护

严格保护商标权人通过诚信经营取得的商标商誉,严厉惩治恶意攀附、仿冒混淆、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助力品牌强国建设。在涉“蜜雪冰城”“外星人”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蜜雪冰城”“外星人”等注册商标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识别特征的门店整体装潢或包装装潢给予全面保护,综合考量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事实、侵权者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判决顶格支持法定赔偿500万元。在英某公司与空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空某公司故意实施全方位侵权、情节恶劣,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旗帜鲜明保护市场经营主体在先权利。在涉“秀丽笔”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在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和法院审理本案之时,“秀丽笔”已成为约定俗成或法定的一类书写笔的通用名称,使用被诉标识未超出正当合理限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合理确定商标权权利边界。

(二)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规制“内卷式”恶性竞争,保障市场流通秩序规范有序。在广州力某公司与郭某、龚某、广州山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据“竞争关系-损害后果-主观故意-商业道德违背-市场秩序扰乱”五维认定规则,认定被告利诱原告在职员工为其完成同业设计项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规范建筑装修设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在顺某公司与店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认定在网络平台售卖“顺某速孕”标贴的行为构成侵权,划清创意表达与侵权行为边界,依法治理“谐音恶搞知名商标”的低俗营销行为。在T某公司与启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中,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制止诋毁商誉行为。在库某公司与淘某公司涉“有偿删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平台运营商明知他人发帖含有可能损害他人声誉的虚假信息反而借机兜售有偿删帖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制止网络运营平台利用资源优势操控“榜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提升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效能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严惩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和核心竞争力,释放强化技术秘密保护的强烈信号。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时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在“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侵害技术秘密案中,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数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海底油管安装工法”侵害技术秘密案中,认定侵权人违反保密义务,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各共同侵权人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600万元,有力保护海洋产业核心技术成果。

四、激发文化创意,助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一)促进文化产业规范发展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依法规范文化创作、作品使用行为,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在珠海奇某公司与上海新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增加了披风设计的争议“奥特曼”形象与原形象实质性相同,判决新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在梦某公司与新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中,依法认定新某公司提供游戏版号及授权给梦某公司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网络游戏出版的强制性监管审查规定,否定非法冒用、盗用、套用、租用游戏版号的行为,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在某“剧本杀”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认定“剧本杀”游戏平台对其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为新类型文娱活动的发展提供司法引导和保障。

(二)引导平台经济有序发展

注重弘扬科技向善治理理念,强化平台在版权保护、商家资质审核、信息披露、必要措施等方面的责任,引导网络平台建设激励创造的版权保护生态。在腾某北京公司、深圳腾某公司与快某公司、灵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对于权利人主张被诉平台应采取阻止侵权必要措施的诉求,系统性构建了网络平台履行过滤拦截义务的“动态协作式”分步程序,促进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建立协商解决纠纷的机制。在赫某公司与蛋某公司、欧某杰侵害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准确把握平台提供服务行为侵权过错认定标准,强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实现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涉“唱某”APP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侵权人通过涉案APP在线点歌功能向公众直接提供搜索、在线播放完整音乐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时警示新业态下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在规范下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三)完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

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维护作品的合理使用空间,促进著作权保护与产业创新的良性互动。在丰某公司与金某公司、伊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针对作者与许可使用人对作品权属约定不明的情况,综合考虑事件发生具体背景、作者与被诉公司关联情况等,认定在作者明知且同意运营者对其歌曲使用的情况下,运营者不构成侵权,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著作权维权中的适用边界。在涉“率土之滨”游戏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明确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在未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归属主体、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等因素进行体系性考量和认定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将游戏玩法规则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一步厘清著作权保护边界,为游戏开发者提供更明确的法律预期。

五、坚持平等保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持续加强涉外诉讼“优选地”建设

坚持“严格保护、利益平衡、规则引领、开放包容”的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依法积极行使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司法管辖权,对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给予同等司法保护。新收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311件,同比增长35.22%,审结263件,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建设效果明显。在涉“黄道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综合考虑“黄道益活络油”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依法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明知其销售商品的生产商已被在先判决认定类似包装、装潢侵权的情况下仍实施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在涉“维多利亚的秘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认定“维多利亚的秘密”等2个注册商标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达驰名程度,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获利情况、损害后果等情况,支持以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8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要求,按照“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涉外商事调解改革探索先行地、粤港澳三地司法规则衔接示范地”目标,高标准建设全国知识产权法院首个派出机构南沙法庭,集中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更高层面满足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的法治保障需求。南沙法庭成立以来,共新收各类案件1101件,审结案件937件。妥善办理了一大批重大典型案件。在涉“高露洁”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综合考虑该商标在牙膏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与其高度近似的标识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查封在海关扣留的被诉侵权产品,防止权利人损害扩大。

(三)深化合作共赢的涉外交流

积极参与涉外法治建设,认真落实广州市涉外法治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任务,推荐6名资深法官加入广州市涉外法治专家库,积极建言献策。召开“推进高水平涉外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与省、市、区有关部门围绕协同保护、护航企业出海等共同关注焦点交流探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应对挑战。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接待埃塞俄比亚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特沃德罗斯·米赫雷特一行来院参访交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展示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联盟”建设,选派法官到澳门访问培训,为粤港澳三地司法规则衔接作出实践探索。

六、协同共建共治,主动服务发展大局

(一)依法支持法治政府建设

立足审判主责主业,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审结行政案件48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张某等11人诉某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纠纷案中,明确行政垄断案件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依法认定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引导权利人依法维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问题,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在广州都某投资公司与都某食品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规范特许经营商事活动的司法建议,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协作执法,严厉打击以加盟为幌子骗取加盟方费用的违法行为。靠前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协助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数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建议工作。全力支持广州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及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标杆区。

(二)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质效

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社会保护等多维保护的协同配合,构建全链条、全方位、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动对标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健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现场联合审理案件工作机制,与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与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广铁中院、广州市相关政府部门等共建战略合作机制,实现综合保护的最佳效果。坚持刑民协同、合力解纷的做法,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高效衔接。在佛山市登某公司与姚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基层法院通过刑事审理严厉制裁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我院同时通过调解促成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保护合力一揽子化解矛盾,彰显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进行从严保护、全链条保护的鲜明导向。

(三)充分发挥调研宣传参谋推动作用

深入落实省委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部署要求,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课题“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研究”、省法院重点课题“新质生产力背景下商业秘密司法认定与保护”的研究。持续打造跨区域远程诉讼服务平台,在佛山市新设禅城诉讼服务处,建成启用珠海巡回审判法庭,优化调整现有8个巡回审判法庭和法官工作室,及时把优质司法服务送到各地高新区“家门口”。组织开展“司法助企”活动,院领导带队在数十家知名高新科技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和法治宣讲,助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常态化发布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首次评选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典型案例。“讲好知产法律故事,保护创新智力成果”项目获评全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优秀普法工作项目。

七、持续创新提升,健全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一)优质高效做好实质解纷工作

深化开展一审速裁改革,确定7个审判团队专门审理速裁案件,以约20%的审判力量办结全院60%的案件,处理了一大批批量维权诉讼案件,全年共速裁审结外观设计专利案件10556件。同时倡导诚信诉讼,遏制恶意诉讼。部署开展实质解纷专项工作,系统性推出20项具体举措,努力实现“以最少程序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目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1+6+N”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广州市黄埔区综治中心建立协同调处知识产权民行纠纷工作机制,落实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责。加大先行调解工作力度,持续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的诉调对接机制,继续聘请25名专业律师轮流“驻院”调解。全年调解撤诉案件6440件,调撤率达41.26%,妥善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辞某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涉《汉语大词典》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我院通过柔性司法高效助推双方在本案达成诉讼和解,同时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从“千万索赔”转变为“千万合作”,实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权利保护与价值转化的有机统一。

(二)加强审判管理巩固提升办案质效

高标准推进全省法院综合提升审判质效“巩固提升年”任务,制定“一降两升三优化”评价目标体系3.0个性化目标、审判质效综合评价方案,抓实抓细日常管理。明确审判团队办案权责清单,制定院庭长阅核制实施细则及层级阅核清单,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专业法官会议职能作用,运用好“一张网”“法答网”等平台功能,健全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大幅提升。“发改案件五级复查机制”获评全省法院综合提升审判质效“十佳工作机制”,电子卷宗移送工作在全省法院示范推广,综合提升审判质效工作被省法院评定为“综合优胜单位”。

(三)强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保障

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密组织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确保审判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著作权审判庭党支部获评“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党支部获评第二批省直机关“四强”党支部。以专业法官会议为载体定期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法官沙龙、技术调查主题沙龙、学习论坛等活动,组织涉外知识产权审判综合素质提升专题培训,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审判队伍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全年有4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荣誉,肖海棠同志作为模范法官代表为全国法院干警作先进事迹报告。

结 语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定信心,勇毅前行,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使命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奋力书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篇章,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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