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四件知产案件,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

2022-12-22 16:45:00
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启动,40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正在接受社会公众投票。

投票时间为12月20日至12月30日,每次投票最多选择十个案件,网友也可自行推荐心中的重大典型案件。最终投票结果将作为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的重要参考。

关注【知产力】公众号,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参与投票。

“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青花椒”商标侵权案,入围本次评选。

下附这四起案件的案情概述、推荐理由,及裁判文书。另附案件相关评析类文章,供读者参考学习。

编辑 | 墨客

01

“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

案情简要概述

陈麻花公司于2013年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之后,互旺公司等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的规定,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陈麻花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陈麻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互旺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互旺公司等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判决认为:互旺公司等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相关公众已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器口联系起来,并有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认读为一种重庆小吃。且在2001年以后,直至诉争商标申请时,在重庆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而且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个生产主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称为一种产品。虽然“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本案行政诉讼原告及五名第三人为同一地区的麻花经营者,均系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本案再审判决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认定“陈麻花”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维持无效宣告行政裁定,防止“陈麻花”标志被注册为商标,从而妨碍其他同业经营者正当使用,依法保障从事麻花经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同时,本案对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无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裁判文书

商标案例丨最高法院:“陈麻花”系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点击链接即可获取再审判决全文)

附:一、二审裁判文书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一审:(2019)京73行初3833号

640?wx_fmt=jpeg&wxfrom=5&wx_lazy=1&wx_co=1

二审:(2019)京行终9347号

02

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案情简要概述

本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研发了一款治疗骨质疏松的药物“艾地骨化醇软胶囊”,在中国取得了上市许可,并拥有相关中国发明专利,其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就上述药品和专利进行登记。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公司)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上述原研药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并作出4.2类声明,即仿制药未落入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中外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中外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针对海鹤公司是否违反《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本案中对此应如何处理、药品专利链接纠纷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比对依据、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审理。二审认为,海鹤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及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行为不当,对此予以指出并作出批评;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

本案为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增设第七十六条,正式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问题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目的在于早期解决药品专利纠纷,对于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和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鼓励新药研究和促进高水平仿制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刚刚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案二审判决以立法目的为基础,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索性的法律适用。在裁判理由中对仿制药企业的明显不当行为进行批评,促使仿制药申请人在声明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通过实体审理明确了该类纠纷的相关规则,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仿制药企业提前确认上市风险,有利于推动药品研发和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该案判决对推进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推动该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和推动药品可及性的作用具有指引意义。

裁判文书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40?wx_fmt=png

扫描上方二维码,

获取(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裁判文书

相关评析类文章

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数据揭秘

特稿 |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施行至今的四类声明情况回顾与分析

简评最高院首起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

刍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设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践问题初探

03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2009年,聊城鲁西公司的股东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与航天长征公司签署项目合作协议获取航天长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专有设备。2017年,聊城鲁西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聊城鲁西公司认可专利技术来源于航天长征公司,但其主张专利技术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航天长征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系聊城鲁西公司接触借鉴了航天长征公司技术图纸相关技术方案后取得,而聊城鲁西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相关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推荐理由

本案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真实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原告以涉案专利系被告将原告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应当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被告主张其对原告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并据此享有涉案专利权的,至少应当证明或者合理说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且该区别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在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确定专利权属的裁判规则及标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

裁判文书

典型案例丨最高法院:通过改进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时的权属证明责任(点击链接即可获取本案判决全文)

04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要概述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系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三枚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43类中的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21年5月21日,万翠堂公司发现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遂以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一、五阿婆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二、五阿婆火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万元;三、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五阿婆火锅店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83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万翠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

本案系商标权维权引发的纠纷,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普遍性,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100万人实时在线观看直播庭审,推动社会热点成为法治公开课,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自觉尊重知识产权。四川高院以“青花椒”商标为“小切口”,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旗帜鲜明不支持“碰瓷式维权”,全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该案被写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有效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规范价值和引领功能。

裁判文书

商标案例丨四川高院:火锅店使用“青花椒”标识不侵权!(点击链接即可获取本案判决全文)

相关评析文章

“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之浅议

冯晓青专栏 | 对“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四川高院二审判决的再思考

从10万+人观看的“青花椒”案浅析商标性使用与合理使用

(封面来源 | 知产力)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亚马逊周二同意与欧盟监管机构达成和解,将对其商业行为做出重大改变,避免数百亿美元高额罚金。

    2022-12-21 1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