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成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07-02 14:34:49
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复制、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体现出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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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傅某明关于第4193741、5212014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至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引证商标即第25类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构成驰名,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现以第4193741号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为例,详述如下:

 

案情简介

傅某明于2004年7月29日申请注册第4193741号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12年2月28日在第7类“缝纫用机器、断布机、裁剪用机器”等商品上获得注册。七匹狼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七匹狼公司对此裁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综合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

诉争商标申请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引证商标通过持续宣传使用已经积累了自身声誉,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当利用了引证商标积累的商誉,误导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于七匹狼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两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或者投资等关系,从而可能使七匹狼公司享有的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七匹狼公司的相关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193741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傅某明均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七匹狼服装创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是中国男装开创性品牌,倡行“男人不只一面,品格始终如一”的品牌理念和口号,形成了以品牌为核心、以生活形态产业为主导的现代企业经营体系。自成立以来,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2001年度最受消费者欢迎的休闲装品牌”、“2008中国纺织十大品牌”、“2010中国最具影响力男装品牌”、“影响中国2015年度杰出品牌”、“2018年中国茄克市场占有率第一品牌”、“2019中国品牌影响力100强”等多项荣誉,其第933429号“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自2002年起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案中,诉争商标为第7类,引证商标为第25类,而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的突破点在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围绕该法条的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充分准备。

在评审阶段现有证据的情况下,重点还需要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04年7月29日前三年的知名度证据。由于诉争商标申请时间较早,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在诉讼阶段补充了大量的相关证据,充分说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早已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同时强调虽然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类别品,但两组商品存在极大的关联性,相关公众存在重合。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会损害引证商标的利益,诉争商标理应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是“七匹狼”品牌在司法案件中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充分体现了“七匹狼”商标在服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也有力的保护了企业的品牌声誉,为七匹狼公司之后的商标维权增加了重要的砝码。此外,本案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复制、摹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体现出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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