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泄密致客源流失 四被告被判连带赔偿10万元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快报
案情简介
爱某婚介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红娘”业务的婚姻咨询服务公司。在长期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客户信息,包括会员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择偶条件等深度隐私内容。
为了保护客户隐私,爱某婚介公司与员工李某、张某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他们对业务过程中经手的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并提供了工作专用的手机及微信用于处理客户信息。
入职半年后,李某和张某前后以回老家发展为由离职,随后加入情某婚介公司,并将原公司客户资料私自带走,用于情某婚介公司经营活动,导致爱某婚介公司大量客户流失。
爱某婚介公司遂起诉情某婚介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及涉事员工李某、张某,主张其共同侵害爱某婚介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情某婚介公司则辩称,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涉案客户信息已经在网络平台公开,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
法院审理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通常从该信息是否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这三方面进行考量。
本案中,爱某婚介公司、会员信息是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轻易获得的个人隐私信息,符合秘密性。作为婚恋中介平台,爱某婚介公司拥有的会员越多,促成婚恋的成功率就越高,故会员信息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符合价值性。
此外,爱某婚介公司通过与入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且为员工提供工作手机号、工作微信号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可以认定其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
爱某婚介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公司明知涉案客户名单属于原告公司,仍然用于商业运营,导致原告客户流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增城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删除客户名单信息。被告情某婚介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员工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客户信息的形成非一朝一夕,需要企业付出大量的时间、劳动和资金等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商业秘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禁止各种形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深化知识产权意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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