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速递 | 央视动画未能注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张钊汉”何许人也?

2017-04-18 15: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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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沐 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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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3087字,阅读约需6分钟)

  

央视动画未能注册“小头爸爸及图”商标

该案的异议商标为第12687336号“小头爸爸及图”商标(如下图),由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于2013年5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20日在指定使用的第12类“摩托车、婴儿车”等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2014年10月20日,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对其提出异议,称:大头儿子公司是“小头爸爸”美术作品形象的合法著作权人,央视动画在未取得大头儿子公司授权并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大头儿子公司的在先权利。央视动画在明知其并非“小头爸爸”图形的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仍然抢注被异议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被异议商标得以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6年5月6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央视动画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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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主要理由为:一、中央电视台享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知名动画片人物形象名称权、“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围裙妈妈及图”商标专用权,央视动画享有《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二、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已初步审定公告。三、异议人并不享有2011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并未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四、异议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央视动画对《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已在相关民事案件中予以确认。

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根据在案判决可知:自然人刘泽岱于1994年受托创作完成“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并对该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后将该三幅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至洪亮,后洪亮又将该三幅作品著作权转让至大头儿子公司。中央电视台于1995年根据该三幅美术作品创作完成的95版动画片中三个人物形象,系构成对该三幅美术作品的演绎作品,中央电视台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央视授权,申请人有权使用95版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首先,被异议商标为央视动画依据央视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上与大头儿子公司受让的刘泽岱于1994年创作的人物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大头儿子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即在行使财产权时,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被异议商标是央视动画对央视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创作使用,鉴于上述作品为演绎作品,央视动画在将被异议商标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时,未取得大头儿子公司许可,侵犯了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综上,商评委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张钊汉”商标因损害姓名权被无效

该案的争议商标为第12187356号“张钊汉”商标(如下图),由香港康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准,于2016年2月14日刊登《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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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申请人张钊汉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张钊汉为台湾著名医师,独创了“原始点”疗法,争议商标与张钊汉先生的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张钊汉先生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给张钊汉先生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姓名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具有不正当借用他人声誉的故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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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以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或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评委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百度、360、搜狐等网络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及申请人在秦皇岛、济南、郑州等地进行的公益活动图片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研发了“原始点疼痛疗法”,并于2008年创办了张钊汉疼痛医疗基金会。申请人及其研发、推行的“原始点”疗法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有关被申请人公司网页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所涉及的经营领域即张钊汉原始点疗法的推广和宣传,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在知悉申请人及其原始点疗法的情形下,将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主观动机难谓正当。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具有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之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其次,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申请人及其“原始点”疗法的宣传介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将其姓名“张钊汉”作为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JD”商标被核准注册

该案的异议商标为第10589266号“京东JD”商标(如下图),由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6日,香河县长城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长城石油公司”)对该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称:异议商标与长城石油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951253号“京东JING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015年10月30日,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京东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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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经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已被予以撤销,现处于诉讼阶段,待引证商标确权后审理此案。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商评委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此外,对于长城石油公司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到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评委也不予支持。

综上,商评委决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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