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之构建与运行研究

冯晓青   2021-02-24 13:20:10
我国有必要尽快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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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必要尽快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

作者 |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编辑 | 白战堂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这一关于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性文件提出了全面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九十九条具体措施。在当前我国实施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下,该意见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和行动纲领,值得高度重视。该意见在第六部分“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提出,要“加强基础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对注册登记、审批公告、纠纷处理、大案要案等信息的统计监测。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信息报送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丰富平台功能,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2020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专门针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表了重要讲话。针对当前强化我国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传播知识产权信息,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要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笔者认为,根据“两办”上述意见规定和总书记讲话精神,我国有必要尽快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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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具有以下必要性。


(一)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信息化和现代化要求的需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和信息社会化是必然的趋势。当前社会也是信息社会。信息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需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现状和出现的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身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信息,具有非物质性和无形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得、公开、传播与利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各方面工作的现状和规律。知识产权信息本身也是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要范畴。通过收集、整理、整合、集成知识产权相关动态化信息,可以有效地为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供相应指导与指引,其中创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就是重要手段和机制。构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可以有效地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工作现代化的要求。


(二)及时了解和动态跟踪我国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执法、纠纷处理等知识产权信息,以便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相应处理和决策的需要


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信息的特征以及我国知识产权各方面事务的开展与相关活动可以体现为一定的知识产权信息,由此决定了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把握,尤其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等信息,可以很好地同步、动态、及时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各方面工作开展的情况,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各方面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在掌握已有信息的基础之上及时决策,采取相关的措施。以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和审批公告信息为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及人们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与创新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商标申请注册与核准数量以及专利申请与批准数量大幅度增长。根据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规定,为了促进信息公开,及时使社会公众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动态,并给予及时监督,我国商标申请注册与专利申请授权等信息在不同阶段都要求给予公开。可以认为,我国商标申请注册、专利申请授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批准,如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与批准的相关信息能够完整地展示我国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以及权利变动的情况。将上述相关信息纳入我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就可以及时、动态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申请、核准或授权的情况,并为我国知识产权授权侵权政策和制定与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效率的需要


构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无疑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和技术保护我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机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前述规定表明,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不完全限于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在当前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利用高科技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和保障。通过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集成和整合动态的、全面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相关信息,就能够及时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这无疑有利于通过技术手段和措施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四)强化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优化配置和运用我国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战略运作能力的需要


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本身的信息特征,从信息管理的角度来说,建立和运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也是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只不过在属性上,属于知识产权法治信息管理范畴。随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在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提高,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对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在知识产权信息方面,则体现为建立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等。其中这里所探讨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的构建与运行,也是充分利用我国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及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以此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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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重视采取以下原则与措施。


(一)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作为国家层面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重要宗旨和出发点的信息网络平台,应高度重视纳入的知识产权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信息的真实性是信息的生命力所在。就知识产权信息而言,要求纳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符合知识产权事件和行为发生的客观情况,真实记录了相关知识产权活动。作为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对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无疑更高,因为一旦知识产权信息有误,不仅会损害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而且会实质性影响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和决策的效果。笔者认为,为保障收入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信息的真实性,有必要对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来源进行严格的控制,优先考虑来自权威部门的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提供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处理等知识产权重要信息。


除了上述知识产权信息的真实性以外,信息的全面性也是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的重要原则。由于知识产权信息涉及的内容很广,加之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本身也具有丰富的内容,并且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有大幅度增加的态势,收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信息也具有海量性。由此,需要重视对于发生的重要知识产权信息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中的全面性。信息缺乏全面性会导致构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不完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知识产权各类事业中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影响以此作为数据分析基础的各类决策。


(二)保持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的动态性与信息的及时更新


从知识产权信息的特征来看,作为我国各类知识产权活动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客观记录,知识产权信息的发生具有随着时间不断动态变化的特点。或者说,随着每天我国知识产权各方面工作的开展,相应的都留存有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显然也应当保持动态化的跟进机制,并保持信息的及时更新。知识产权信息的动态化和信息的及时更新,才能够保持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的生命力。从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原理和实务要求来说,如果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不能及时更新,就不仅会使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价值大打折扣,而且会极大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在社会公众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整合机制


由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的建设和运行,需要每天持续不断地提供权威性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建立稳定的、具有信息来源的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整合机制。为此,需要在知识产权信息来源方面,能够与有关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和组织建立长期性的信息提供合作关系。例如,与前述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网络平台、数据库平台保持信息共享与协同的关系,与提供权威知识产权信息的国务院部相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在信息共享、信息提供方面建立长久合作关系。


(四)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构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


毫无疑问,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是利用信息网络先进技术的产物。没有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网络是不可想象的。利用先进的信息网络技术手段构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有利于大大提高在知识产权信息收集、整合、分析等各方面的效率,并且能更方便地在这方面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为此,笔者认为需要及时关注国内外相关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及时对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五)防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运行中的各类安全风险,制定和实施有效管理制度并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


从一般的信息安全的角度来说,当前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各类破坏信息安全的手段层出不穷,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需要有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建设也不例外,在设计与运行这一网络平台时,需要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各类风险防范。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外部防范手段,以及以内部加强信息平台管理的手段双管齐下。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方面,同样应当注重利用先进的技术风险防范手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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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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