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播了两部热播剧,一审被判赔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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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锦绣未央》登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热播,并同步在网络端更新。2017年1月,《大唐荣耀》登陆北京卫视和安徽卫视的黄金档热播剧场,并在网络端备受追捧。腾讯公司为了享有《锦绣未央》和《大唐荣耀》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分别支付了7560万元和1.05亿元许可使用费。
腾讯公司诉称,其已经获得《锦绣未央》及《大唐荣耀》在中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单独进行维权。优朋公司通过其运营的IPTV“朋友影视”专区,向公众提供《锦绣未央》及《大唐荣耀》在线点播服务。优朋公司的上述行为给腾讯公司正常行驶上述两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使其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优朋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IPTV“朋友影视”专区提供《锦绣未央》及《大唐荣耀》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800万元。
优朋公司辩称,其对于腾讯公司享有《锦绣未央》及《大唐荣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异议。其于2017年在收到腾讯公司函件的同时,已经做了下线处理,然后主动停止了在线播放行为,未对腾讯公司造成严重后果,腾讯公司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故两案件中腾讯公司的赔偿额过高。
针对这两起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案件针对腾讯公司享有《锦绣未央》及《大唐荣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优朋公司的侵权行为及腾讯公司的为了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等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焦点主要是腾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是否妥当。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精确计算的情况下,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无法精确计算的情况下,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应考虑涉案作品许可使用费数额、知名度市场价值及预期市场收益等因素,此外还应考虑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在综合上述因素后应当结合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形势,通过司法裁判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上述两起案件中,优朋公司明知涉案电视剧《锦绣未央》及《大唐荣耀》值卫视热播和社会关注高的时期,且有国家版权局重点预警的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和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向互联网电视用户点播收看,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范围广,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严重,其侵权行为也给互联网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因考虑到涉案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数额、知名度、市场价值及预期的市场收益、广告费收入、版权分销收入等因素,以及优朋普乐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因擅自提供《锦绣未央》点播,优朋普乐赔偿1000万,对于擅自提供《大唐荣耀》点播,法院判定优朋普乐赔偿800万。
据悉,优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处于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