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丨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规制

2022-05-21 08:00:00
​——以“走出去”与“请进来”战略为导向

作者 | 陈瑶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标示我国高度重视和强调“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为之作出顶层设计。该建设纲要中提出“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战略措施,分别从“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和“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两个角度提出更细化的要旨。伴随我国科技创新和创造运用保护知识资源水平的提升,我国积极探索构建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软法”,谋划“走出去”与“请进来”双轨战略。

【关键词】

知识产权治理;强国建设;一带一路;诉讼优选地

一、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风向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以下简称“《强国纲要》”),这一纲要的发布标示我国高度重视和强调“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为之作出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为何能作为我国“强国建设”的重要指标和砥柱还要追溯至国务院于2008年6月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战略纲要》发布之际,我国正处于社会整体呈螺旋式持续快速发展的上升阶段,无论是科学技术领域还是文化创作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创新创造能力的迸发和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依托科学技术、文化创作等发挥创新创造能力的基础因素——“知识资源”的重大贡献。“知识资源”不仅发挥出其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而且对于提升我国核心竞争力和对外交流水平进而享有全球范围内科创领域话语权凸显出其重要价值。以“知识资源”为核心和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我国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度构建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打造国际竞争优势以及融入国际社会平等对话体系的战略意义。鉴于国家意识形态的觉醒和转变,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积极性和风向趋势不言自明。笔者注意到,《战略纲要》大篇幅针对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基础建设作出战略性部署,紧紧围绕知识产权自身的创造、运用以及对相关配套管理和制度进行合理规划,但对于体现知识产权如何发挥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措施仅寥寥数语,即“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该措施中仅提到对外沟通交流机制的建设以及涉外人才的培养并希冀通过参与相关国际议程加入到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队伍中,缺乏更多有效及强势的措施来保障我国加速融入国际社会并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话语权。如此单薄的对外战略措施,虽然也达到了该《战略纲要》设置的截至到2020年的既定战略目标,即“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和拥有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但就我国与国际社会上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的关于全球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对外沟通交流效果甚至于平等友好对话机制的构想,以及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议程的活跃度和贡献度,略显孱弱。

相比于上述《战略纲要》时代性的弊病和不足,《强国纲要》明确了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业已奠定坚实基础之上为自身设定的新一轮发展目标,且该目标内容分阶段明晰了未来5年和未来15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深度建设和蓝图规划须争取实现的国内及国际发展目标。相比于国内发展目标的数字化衡量倾向,笔者注意到,《强国纲要》提出“到2035年,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跻身世界前列,知识产权制度系统完备,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的美好愿景,更多的是依托于“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这一举措去达成目标,同时,这项举措建立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和“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两个层次之上。

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状及困境

相较于《战略纲要》局限于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的建立与涉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此次《强国纲要》颁布的战略意义在于我国在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取得长足进步并且储备充足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涉外人才的民族自信上,对于更深一步更进一步从“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的角色出发[1],深刻融入并参与到世界范围内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工作以及构建深层次的多方良性互动机制并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下“中国方案”的意识觉悟。纵观目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国际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互动现状,我国尚存在诸多体系构建和互动机制方面的瓶颈和困境有待突破。

(一)利益追逐的生态失衡

伴随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升,我国逐步成为最大的创新型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常年奉行“霸权主义”的发达国家惊觉自身国际地位和话语权受到“威胁”,凭借早期先进科技创新的原始积累正日渐丧失优势,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提升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改革与发展,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并发挥正向积极性和良性感染力,正是这样的赶超趋势,也让发达国家意识到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差距逐渐缩小,以知识产权资源优势攫取的经济利益势必“缩水”。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巩固其世界霸主的国际地位和达到对知识产权长期垄断的目的,罔顾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制度,屡屡突破规则和制度底线,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发起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破坏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业已在知识产权资源积累和海外战略部署取得的成绩和优势,以保持和维持其在利益分配链顶端的先机,削弱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享有的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经济利益支配权实力。

基于前述发达国家利用国际强势地位和积累的知识产权资源先机追逐并攫取绝对性经济利益的本质,其不仅利用知识产权外交制定高标准且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规则向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际和新兴经济体施压,并且对我国在多边、区域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参与度制造障碍。一方面,美国频繁发起“特别301调查”、“332调查”、“337调查”等打压我国在海外市场扩张发展的良好势头,迫使中美经济贸易产生摩擦;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于高新科技技术的传播设置壁垒,切断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提供技术资源和产品源头,抑或以高价倒逼购买技术资源和产品或直接放弃,以达到其损害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巨额海外和国内经济利益的本质目的。长此以往,我国处理国际知识产权外交事务时缺乏话语权和主导地位,在发达国家追逐利益分配链顶端位置的国际局势下呈现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生态失衡状态,相应地,我国在参与制定全球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方面亦处于被动地位。

(二)突破规则的协议绑定

现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分别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导订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该体系下衍生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系由欧美等发达国家主导制订,制订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全球范围内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往来和专利、商标、文学作品等知识产权的沟通交流,该知识产权既有规则体系在制订之初更多的是考虑符合和维护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通过知识产权外交所能获取的经济政治利益而作,而未充分考虑将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利益纳入其中,其忽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差异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和地位的差距,通过制订此类高标准且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的国际规则将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在发展中国家不断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创新创造运用保护能力甚至呈现赶超实力之际,发达国家发现既定的国际规则已经无法针对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知识产权贸易合作做出限制和约束,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利益分配链顶端地位造成“威胁”。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制订和建立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标准压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扩张对其造成的挑战。鉴于此,发达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继续存续的基础上,突破规则另行在彼此之间以及与发展中国家之前签订TRIPS框架协议以外的“TRIPS-Plus条款”。“TRIPS-Plus条款”是针对新一轮全球知识产权贸易战提出的危险信号和挑战,该条款本质上是将有共同利益的发达国家结为团伙排斥和驱逐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国家间经贸合作,抑或是通过制订严苛的“差异性条款”限制约束和打压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的良好势头,甚至损害发展中国家巨大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诸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步协定》(CPTPP)、《美加墨协定》(USMCA)等对现有知识产权公约体系和《TRIPS协定》国际规则的突破,无不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知识产权全球贸易中的降维打击。同时,本质上也是通过突破规则的协议绑定而设置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卑劣手段。

(三)新领域法制衔接滞后

纵观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除了适时修订的传统《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新颁布制定的《数据安全法》外,对于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相对滞后。伴随科技技术手段的进步,世界范围内涌现出的人工智能(AI)、大数据、区块链、元宇宙等抽象概念所衍生的客体和关系,能否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值得深思。譬如,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创作出的文学艺术产物是否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以及是否具备“作品”的财产性和人身属性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仍在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数据安全法》目前仅就“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管理性规定,至于数据的法律属性及权益归属、政务以外的数据安全与开放、侵犯数据权益(前提是数据法律属性和权益归属确定的情况下)的司法赔偿标准等语焉不详。商业秘密保护更多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能形成独立的立法规定,对于商业秘密的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规定尚存在缺失,商业秘密的无形性为权利主体有效实施保护措施、追究侵权人损害赔偿加大了难度,加之不完备的法律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利人维权意识怠惰、收集证据难度、索赔标准不统一等现实情况。甚者,区块链、元宇宙尚处于概念阶段,至于其未来发展可否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待进一步观察。

鉴于上述我国对于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现状,更毋庸说对标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衔接性和参考性问题。

(四)内外交流双轨战略匮乏

从《战略纲要》所反映的“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内容来看,无论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还是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抑或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和参与国际组织议程,都突显出我国对于扩大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停留在“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国家层面意识到与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资源创造运用保护能力及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差距,使得需要通过向“先进标准”看齐对标的方式找准差距、缩小差异,外派知识产权人才学习、加强沟通交流合作,做到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交流互换以便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法律保护的“中国方案”。另一方面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政策的保守性,缺乏主动出击意识。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单向思维直接影响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积极度和贡献度,一味地对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的“输入”将导致我国始终停留在缩小差异并逐渐适应国际环境的现状,而未根据国情做内部消化进而对比发达国家或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相同或近似情形,设法对现有国际规则体系变革继而持续“输出”,形成可供参考的“中国方案”在世界范围内展示。

新近的《强国纲要》虽然相比《战略纲要》表达出体现民族自信的“请进来”战略举措,诸如“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推动地理标志互认互保”等,但是该举措仅关注到司法、行政领域对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完善外,而忽视政治、经济、外交及其他领域对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设计规划,不利于构建普惠平衡包容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和服务环境。与此同时,“请进来”战略仅从程序性角度看似“邀约”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际或新兴经济体接受“中国方案”,但对具体法律适用、差异化标准等未作明确阐述,加剧实操难度。

三、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路径规制

基于上述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瓶颈和困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现状,以期不断改革完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变现存失衡状态。

(一)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强国纲要》在工作原则一节中提出“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一宏观理念从意识形态层面上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置于首位,即使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国情体制不同处于失衡,但建立共建共商共赢的全球治理格局将是大势所趋。只有符合全球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占全球人口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不发达国家利益和诉求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才是具备统筹兼顾战略意义的。国际间的利益获取不是通过倾轧和打压他国而取得,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格局考虑,一定是来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的互帮互利、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所达成对共同利益分配的结果。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利于缓解甚至消除国际间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差异,通过尽可能满足符合大多数人类共同利益目标的构建,才更有助于解决当下所产生的误解和分歧,从而在理念落实且逐渐被认可的情况下,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各主体之间能更有效地共享知识资源红利。

突破现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导订立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体系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TRIPS协定》为主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而产生的“TRIPS-Plus条款”,因适用存在的主体局限性,以及即使达成协议一致也因理解分歧缺乏实操性的违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规则条款,注定无法长存和在世界范围内统一适用。传统治理格局的利益分配呈现一种“实力界定收益”的逻辑进路,因而会导致收益的不均衡性和不公平性。[2]而突破这种利益分配失衡的方式是提升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各主体间的实力以达均衡,构建这种均衡模式需要各方主体一同参与其中,以中国为例,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通过展开与沿线各参与国的知识产权合作从而带动其他领域的区域性合作,均是为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而努力,在倡议过程中,参与主体通过“共建”符合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形成整体上求同存异,通过合作交流达到利益互惠的平衡效果。“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也是我国为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不发达国家所贡献的“中国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2020年11月15日,第四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人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会后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该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作出明确规定,即“本章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其整体保护水平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3]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离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更进一步。

(二)完善新兴领域法制建设,优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法治化

正如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所完成的使命一样,本质上是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国方案”贡献给其他参与主体参考,而“中国方案”中自带的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制构建以及法律保护规定也通过“一带一路”倡议进行输出,并上升为全球化的地方主义。如前所述,我国在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的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与全球知识产权法治化理念高度契合、有效衔接。

1、参考《民法典》建制,适应国情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内容,并考虑制订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4]

2、完善《数据安全法》对于数据属性及权益归属、政务以外的数据安全与开放、侵犯数据权益司法赔偿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据数据资源演进现状,制订颁布配套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予以弥补缺漏。

3、伴随全球经贸合作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间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需要在统一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体系下达成一致,因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或者损害国家间利益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制订独立的商业秘密法或将商业秘密法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融入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迫在眉睫,尤其需要完善商业秘密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惩罚性赔偿等规定。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需要参与主体间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国际法院的执行支持,而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笔者建议引入许可使用费标准作为补充参考。

4、持续关注区块链、元宇宙在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态势,加深技术领域的交流和合作,探索并制订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三)“走出去”与“请进来”战略双轨并行

《战略纲要》到《强国纲要》关于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发生了意识形态上的重大转变,即从单一的“走出去”战略转变为“走出去”与“请进来”战略双向发展为导向。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和“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两方面,我国对于“走出去”战略已经做出了积极探索并为谋求区域间合作共赢做出了关键性方案——“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目前虽未形成具有强制“硬法”属性的知识产权协定,更多的是通过共同倡议强调合作和能力建设,并以行动计划、行为准则、谅解备忘录、倡议、声明等软法的形式呈现。[5]“一带一路”倡议表明沿线国家作为参与主体基本认同就某些议题达成的共识,也为后期其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参与主体提供了实践经验并为日后将该经过实践检验的“中国方案”上升为知识产权协定这样的“硬法”奠定坚实基础。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战略意义在于,通过与沿线国家达成政治、经贸、外交等领域的多边性合作从而间接带动知识产权治理领域的合作,无论是既有的实践经验即知识产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程序安排、跨境执法、争端解决等领域,还是日后我国为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专利检索、审查、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均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服务基石,向更多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参与主体传达传播中国开放包容、平衡普惠、利益共享的“走出去”战略要旨。

相比于“走出去”战略的多年探索,“请进来”战略的初步尝试更是体现了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并将之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国的民族自信和决心。“请进来”战略的施行基础是基于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基本处于稳定的良好态势,只是在现行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加入国际因素,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理念更加国际化,吸纳和融合更多全球范围内有益经验,有助我国更好理解和内部转化先进经验并向全球“输出”,进一步提升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能力和维度,成为更多发达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及不发达国家的“智库专家”。

我国在“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已经做出初步探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7日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6]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既涉及专利代理行业规范发展,也涉及我国市场主体的创新成果能否在其他国家获得有效保护。该管理办法就“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代表机构的管理”作出有关规定。笔者注意到,对于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和门槛并不苛刻,设定许可条件仅略高于国内代理机构标准,另外,从受理到批准的时间仅为3个月以及从批准到地方备案的时间仅为2个月来看,一定程度上缩短了外国代理机构在华执业的时间成本,同时亦彰显出我国开放包容普惠的工作原则。从代表机构可予从事的业务活动内容来看,虽然其不能从事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实务及中国法律事务,但是其可以向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该代理机构在该国或者其他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和办理,以及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提供专业化咨询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我国邀请到常驻于国内的“海外专家”常年为我国当事人提供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有助于国内客户及时了解国外专利相关政策、高效申请国外专利、预防和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无异于对我国强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要想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或者“提升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化水平”,笔者认为需满足以下几个层次: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完善并与国际接轨;2、知识产权法治理念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理念契合,符合国际公约体系和《TRIPS协定》规定;3、赋予当事人适用“最惠国待遇”权利;4、支持国内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在国外的互认和执行;5、简化诉讼(仲裁)流程和“立审结”手续,支持以电子化方式提供跨国界跨区域法律支撑(尤其是疫情当下);6、提供配套的“国民待遇”法律服务设施设备及翻译等专业人员。

除上述以外,笔者认为还可从以下战略措施扩展“请进来”战略的实施:

1、组建“海外专家智库”,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导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储备专家人才,为指导海外企业和自然人预防知识产权风险、接受知识产权政策咨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提供便利;2、高等院校开设国际知识产权课程,聘请外教授课,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储备人才提前了解国外知识产权体系奠定扎实基础;3、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连线有关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第一时间共享国际间就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硬法”、“软法”颁布以及各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性文件等重要信息进行发布;4、构建开放包容、友好协商谈判机制。

四、结语

我国作为目前最大的发展中创新型国家,在探索现代化强国建设及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方面,业已提出指导性建设纲要。当今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呈现出“单边化”、“碎片化”等复杂现状,欧美等发达国家利用国际霸权地位和强势话语权操纵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链,打压限制约束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里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当然,我国在加大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努力构建多边、准多边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更加包容开放、平衡普惠的原则塑造知识产权大国强国形象。“一带一路”倡议的构建和实施就是最有效的证明。除了理念设定之外,我国将在完善国内新业态、新模式、新领域内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并且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战略双轨并行,在深化现行《强国纲要》的“走出去”与“请进来”战略措施基础上,持续探索符合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国际规则体系和全人类共同政治、经济、外交利益和诉求的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战略措施,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打造国内优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甚或为优化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注释:

[1]吴汉东:《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纲领和行动指南》,载于《科技日报》2021年9月30日,第001版。

[2]张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与中国实践:困境、机遇与实现路径》,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201页。

[3]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网页最后浏览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

[4]徐元:《中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立场与对策》,载于《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年第4期,第112页。

[5]张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与中国实践:困境、机遇与实现路径》,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200页。

[6]https://new.qq.com/omn/20220120/20220120A01XJD00.html,网页最后浏览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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