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五):公证认证手续的补交

泰坦   2015-04-02 1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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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泰坦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前言

道理是越说越明白的。

立案难,立案难,立案为什么难?其实有一个很大的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没人重视。就像上一篇写的,正牌的代理人在涉外案件的立案环节都不露面,只知道案子没立上,具体是为什么被法院拒绝都没完全搞明白,还谈什么研究原因、解决问题啊?另一方面来讲,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的原因。在以往的制度下,立案庭的窗口法官既立离婚继承的民事案子,也立公司股权破产的商事案子,也立申诉执行的案子,还立刑事自诉的案子(“也”了好几次都没轮到知产),立案庭的法官也是人,套用一句非著名相声演员的话说,他们喝多了也吐挨打也疼(这个程度的使用不算侵权吧),也不能要求立案庭的人都是全能型法官啊!万幸的是,成立专门的知产法院造就了全知产班底的北京知产法院立案庭。当然,这半年可能有的当事人会觉得规矩多了、要求严了,这不是刁难,是因为现在规范了,于是习惯了“惯常做法”的当事人总要有个不断适应的阵痛期。再加上,法院内部也需要有个协调统一的过程,比如知产力的特邀作者泰迪小熊同学目前就在本人唐僧般的唠叨下逐渐认可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是不变期间,所以,不能因为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就可以准许当事人拖个十天半月再来补交材料,不能因为原告材料没有齐备就必须将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给予延长,不能……唉唉唉,泰迪小熊你别走啊!我还没说完呢!!

本来是想先写公证认证手续的办理的,但是感觉这部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调整一下顺序。

一、为什么是三个月

一提到补交公证认证手续,第一反应就是三个月的期限,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北京高院的解答中提到了三个月。那么,为什么北京高院的解答中提到的是三个月呢?我来揣测一下。

我觉得因为三个月肯定办得完。和这些经办的外国公证员、外国政府和中国驻外的使领馆相比,中国法院的效率真是高的不是一星半点。哦,有点自吹自擂,这样说吧,这些机构的效率可是比中国法院差多了。诶,好吧我们不要比较这些了,毕竟外事工作无小事,经办的时候慎重一点还是必须的。就事论事吧,在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的国家办理完这一套公证认证手续,三个月的时间都是足够的。一些距离咱们比较近的国家、同属大陆法系或者法律制度比较相近的国家是根本用不了三个月的,比如韩国日本,基本上一个半月就能办完,德国美国有两个月也肯定完事了,即使是最天真浪漫的法国意大利,三个月也是完全可以办完的。如果是咱们的香港地区,甚至两周就能办妥。所以,这三个月是按照最长办理的时间确定的。

我一直觉得,没有必要一概给予外方当事人三个月的期限。就像香港地区的当事人,两周就能做完,你给他三个月有必要吗?这三个月是最长期限,可以根据当事人国别的不同分别指定期限。安静安静,想诉苦的代理人先别着急抱怨,目前还是一律限定三个月的。

二、办不完怎么办

在期限之内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说清楚要求延期的时间和申请延长的时间。请注意,是需要在三个月承诺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超期了再交申请要求延长,你觉得你是法官你会同意吗?

关于延期的理由,目前把握的原则是,遇到不可抗力的,可以延长。比如,当初美国刮卡特里娜飓风,城市都淹了,原有秩序陷于瘫痪,给延长了一个月。再比如,最近缅甸发生地区性的军事冲突,炸弹都扔到中国境内了,国内肯定都乱成一团了,给延长了一个半月。第二,遇到非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延误、可以让人理解的,一般可以延长。比如,遇到了中国的春节或者类似于春节那样的国外节日,致使很多原有的工作程序变长了,可以适当的延长一点。再比如,有个当事人拿来了当地政府外交部门的函件,说是他们的工作失误,好吧,黑锅当地政府都背了,也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反正,只要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般都会给予延期。

那么,“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都有哪些呢?最常见原因是:忘了。别惊讶,这样的情形是真真正正的频繁出现的。有时是外国当事人给忘了,想起来再做已经来不及了。有时候是代理人给忘了,甚至是手下的助理离职时没有做好交接,那份公证认证材料一直安静的沉睡在角落里,直到七个月后被代理人偶然翻到(也可能是突然想起来还有个案子怎么一直没开庭,具体情形大家脑补一下)。

还有一些原因,我必须要再使用一下傲慢这个词。有一件案件,当事人12月底做的预登记,3月下旬来交延期申请,说是公证做完了,认证没做完。我看了一下已经做完公证的文件,发现当事人公司自己签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的落款时间是3月中旬。亲,从12月底到3月中旬你去干嘛了?从3月中旬才开始做你觉得能做得完吗?你觉得这是属于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吗?亲,你说这个延期申请我能同意吗??最后的结果,既然当事人不珍惜自己的权利,法院也不用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当事人不诉了怎么办

将登记表的当事人联交回法院,法院将起诉材料退给当事人,换句话说,销案。当事人决定放弃的情形是会发生的,这个可以让人理解。但是,这样的事情别太多。如果一个代机构所做预登记的案件老是出现销案的情形,就有理由让人认为这个代理机构有假冒当事人进行预登记的嫌疑(先预登记,自己签个委托书糊弄下法院,拿到法院收条再忽悠当事人办手续,客观上多揽下一个案子挣一笔代理费,没忽悠成当事人大不了就去销案),以后我们就要视情况不再接收这个代理机构的预登记。如果外国当事人太频繁的先做预登记后销案,甚至可以考虑取消预登记制度。登记了又不诉,你觉得这样滥用司法资源的事好玩吗?至于有多少销案的预登记案件,每个代理机构有多少销案的预登记案件,哼哼,我是有一本小黑账的。

此外,法院会定期清理预登记的案件,超过三个月没有来补交公证认证手续,法院会逐一电话询问当事人是否没提交、逾期没有提交的原因。没有特殊情况的,销案或者来法院谈话,做好谈话笔录,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我一直想出几个这样的裁定,一是写案例分析用,二是向律协、代理人协会及全社会公开(有必要的话贴立案大厅墙上),当警示案例用。可能是因为大家都觉得这个第一不光彩,目前一和代理人讲明情况,代理人立刻就把黄单子交回来要求销案,坚决不要出裁定。

这样的铁血政策并非是没有缘由的。最早来北京一中院进行预登记的时候,是没有要求当事人在登记表上写“保证三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公证认证手续,逾期不提交视为今日没有提起起诉”的保证的,结果有很多案件当事人既不销案,也不补交公证认证手续,就这样积压下来了几百件,最早的有2002年来预登记的,这些材料法院扔不敢扔,留着又没地方放。知产法院一定要吸收这个教训。

顺便说一下,来补交公证认证手续的时候要将起诉状和被诉决定或裁定复印件补足相应的份数,还是按照当事人的人数交。起诉状不准提交新版本,再重复一下,这三个月是给你办公证认证手续的,其他工作都应该和中国当事人一样在起诉期限内完成。被诉决定或裁定的复印件要提前准备好啊,没带来的话就得现印了,法院门口的小打印店比较贵哦。话说,北京知产法院刚成立的时候我怎么就没想到在法院门口盘下几个门脸?没眼光啊!

彩蛋:在一号窗口被拒了,再取个号到别的窗口去试试?

首先,北京知产法院各个立案窗口的标准是比较统一的,到别的窗口的结果基本上也不会有大的区别,实践中发现这样“鸡贼”的当事人也都是这个下场。其次,窗口里面是没有隔间的设置的,邻近的一两个窗口的情形一歪头就能看得到,距离远一点的窗口基本上也都听得到对话,前一次接待的法官走到面前时你会觉得尴尬吗?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你站在窗口里面你会有什么感受?你会不会对当事人发脾气?No,要注意对客户的态度,对,继续对当事人笑,那么接下来怎么对付这个当事人呢?你自己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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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坦
    特邀作者

    领域广泛,行踪飘荡,冷冰冰的外表下隐藏着似水柔情,总是在一本正经的讲问题时被别人认为是在搞笑,默默的注视着笑后会陷入深思的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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