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品种权保护期限拟延长5年(附对照表)

2022-11-22 18:40:00
​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后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站

编辑 | 布鲁斯

1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新修改种子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原始创新,农业农村部牵头对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信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据了解,我国早在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15年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

此次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八章、五十一条。其中保留原条款十一条,修改三十二条,新增八条,删除一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对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延长保护期限;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

作为关注知识产权前沿动态的新媒体,知产力欢迎各界专家学者及相关从业者朋友,针对此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赐稿解读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截稿时间2022年12月31日。投稿具体要求可在知产力微信公众号私信回复“投稿”了解。

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中央有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联 组会上指出,要健全品种审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创新链建设为抓手推动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7月,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并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作为市场净化行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国家有要求。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种业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落实中央种业振兴决策部署,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种子法的决定,修订内容重点扩展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环节和范围,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健全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明确了EDV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立法法有关要求,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后加快作出规定。条例作为种子法配套法规亟需修订,进一步细化落实新种子法的要求。

(三)业界有需求。我国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2015年种子法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目前已发布19批农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截至2021年全国累计申请植物新品种权5.8万件,授权2.2万件。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基于UPOV公约1978年文本,保护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原始创新保护力度不够,多是模仿育种、修饰改良,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业界期盼借鉴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UPOV公约1991年文本,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从制度上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种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实现种源自主可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衔接落实新修改种子法,打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升种业国际交流合作水平,为加快实现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八章、五十一条。其中保留原条款十一条,修改三十二条,新增八条,删除一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EDV制度实施步骤和办法作出规定。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名录形式发布EDV实施范围、发布EDV判定指南、明确鉴定机构条件和能力、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

(二)扩大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与种子法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三个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八个环节。

(三)延长保护期限。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草本植物品种保护期限在25年左右,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种情,征求意见稿对品种权保护期限适当延长,木本、藤本植物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既能体现加大保护力度,也有利于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完善侵权假冒案件处理措施。与种子法相衔接,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五种措施,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增加了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相衔接,切实保护种子市场正常交易。

(五)明确权利恢复的情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正当理由而超出规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情形下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款,同时还增加了当事人请求延长规定期限的有关内容。

(六)增加对不诚信行为处罚的规定。为提高申请人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申请人和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请品种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专业队伍。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关于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服务水平的精神,鼓励建立品种权申请、维权咨询、技术鉴定、价值评估和转化利用等专业队伍。

农业农村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和新修改种子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种业原始创新,我部牵头对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zyspgc@agri.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邮编:100125),并请于信封上注明“植物新品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条文中黑体字为新增加或修改内容,阴影部分为删去或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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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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