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show·案例 | “東北老鄉長”商标注册在酒上易产生不良影响?

2017-04-17 13: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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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東北老鄉長”商标驳回复审案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其他不良影响” 

 

作者 | 王钰晴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058字,阅读约需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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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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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条款,核心在于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进行一种适格性评价。但在实践中,商标评审委会员、各级法院对该条的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即从恒都代理的“東北老鄉長”商标驳回复审案出发,浅析《商标法》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与适用。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5日,双城市承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承旭酒业)提出了第16413387 号“東北老鄉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酒厂的第1575687号‘东北老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

 

承旭酒业不服该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但是,“乡长”是地方乡政府的行政长官,申请商标中包含“鄉長”一词,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遂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驳回申请商标的决定。

 

承旭酒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委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6976号判决,认定“老乡长”一词为带有一定感情色彩的尊称,被告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证明将“老乡长”指定使用在“白酒,烧酒”等商品上易产生损害政府行政官员形象的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加上“東北”,并未导致“老鄉長”一词发生含义变化,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因素

 

在目前的实务中,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是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由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位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与第(一)至(七)项属于并列关系,因此,该条款保护的法益应为“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因此,对于给特定民事主体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如申请注册“乔丹”等商标,并不应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二)标志的使用主体

 

在认定是否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时,需要考虑标志的使用主体。如在“水立方”案件中,“水立方”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其他主体将其注册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极易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三)标志本身的含义

 

就“标志本身”而言,包括词性、含义等方面的内容,有些明显具有贬义、讽刺等色彩的词语,如“王八蛋”等词语,必然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四)标志结合“商品、服务”后产生的效果

 

之所以需要结合“商品、服务”来判断标志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一方面,这是由“商标”本身决定的,商标是一种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本身就包含“标志”、“商品、服务”两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标志只有依托于“商品、服务”,才能确定相关公众、使用环境,也就才能更加客观的判断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在“菩提”案中,将“菩提”使用在卫生香制品上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但在“梵净山”案件中,法院即认为,将“梵净山”作为商标使用在按摩、夜总会等服务上,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从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此外,对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影响,如“泰山大帝”就因宗教因素被最高院认定具有不良影响。

 

三、再评“东北老乡长”一案

 

判断商标是否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仅需要注意标志本身的含义,还需要关注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可能具有负面意思,要在考量标志本身的词性、含义,指定使用商品等的基础上,结合一般公众的观念、习惯,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在“東北老鄉長”商标驳回复审案中,“老乡长”表示年龄较大并且即将或已经离开了乡长岗位的人。在众多文学和影视作品中,“老乡长”一般被塑造为忠厚、友善、恪尽职守、无私奉献的正面人物形象,通常被认为是带有一定感情色彩的尊称。申请商标的含义积极向上,整体上与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亦无密切联系,使用繁体字“鄉長”,在视觉上与“乡长”一词存在显著区别,更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名称产生联想,杜绝了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且申请商标注册在酒类产品上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无证据证明“東北老鄉長”商标的注册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下,不宜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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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合伙人

汤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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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主管合伙人

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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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律师

崔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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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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