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奢侈品“依云”,开启知识产权“夏日大作战”

2018-07-18 10:55:10
时常会在社交 app 上看见一些明星或网红和一瓶矿泉水的合照。

作者:赵丽媛


时常会在社交 app 上看见一些明星或网红和一瓶矿泉水的合照。


图片1.png 

我就纳闷了:一瓶矿泉水有什么好照的?!我喝农夫山泉就从来不照相。

慢慢的我长大了,才知道那个水是依云,那时候的我很傻很天真(捂脸.JPG)。

人家show的不是水,而是逼(金)格(钱)好吗。

 

在天猫旗舰店,330ml 依云天然矿泉水约18元/瓶,而550ml 农夫山泉天然矿泉水约2元/瓶。同样是矿泉水,价格却相差近9倍,依云矿泉水凭什么可以卖到这么贵呢?除了优良的水质,依云的矿泉水瓶做得也很是优秀。看这流线型的瓶身设计、艺术的配色……“耀眼”得甚至引起同行业商家们的竞相“模仿”。而围绕着相关外观设计专利及外部装装潢引发的一些列知识产权纠纷,依云与多个矿泉水品牌在多地上演一场“夏日大作战”。


spacer.gif图片2.png


依云VS.阿尔卑斯

 

2018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6333号和3635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阿尔卑斯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卑斯公司)持有的ZL201530308202.8“矿泉水瓶(-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和ZL201530308204.7“矿泉水瓶(2)”(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二)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这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达能依云食品营销(上海)有限公司。达能依云食品营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云公司)为达能集团全资子公司。

 

据悉,涉案专利一和涉案专利二均由阿尔卑斯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申请,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9日。2017年11月10日,依云公司针对上述两件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2款、第2条第4款、第27条第2款、第9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成立合议组,于2018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依云公司明确其请求为:涉案专利对比证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第2条4款、第27条2款的规定,放弃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视图模糊不清且有视图不一致,主视图与后视图中瓶身上部的折线模糊不清,俯视图的瓶盖与瓶身的比例与主视图及后视图严重不对应,因此涉案专利不适于工业应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不清晰且不明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

 

经过证据认定,合议组认为综合各个视图以及一般消费者的知识和能力,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折线的形状和瓶盖、瓶身的大致比例差别,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同理也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的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原因是合议组认为对于包装瓶类产品,上部圆锥、中下部圆柱的回转体形状较为常见,双方当事人亦认可涉案专利瓶身为惯常设计,具体图案设计内容虽然略有差别,但并不会影响二者由于相同设计元素素形成的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印象,也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故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因此,宣布ZL201530308202.8“矿泉水瓶(-1)”和ZL201530308204.7“矿泉水瓶(2)”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一附图:

图片5.png 

 

涉案专利一对比设计附图:


图片6.png

涉案专利二附图:

图片7.png 

涉案专利二对比设计附图:


图片8.png 

这边刚在和阿尔卑斯的两项专利无效申请中,依云大获全胜,这边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又和国内某饮用水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因为擅自使用依云矿泉水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而产生纠纷。

 

依云VS.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

 

7月1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起诉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及其销售商擅自使用依云矿泉水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法国依云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依云公司)诉称,依云矿泉水瓶在包装、装潢具有简洁通透、优雅纯净的特点,在色彩、线条、图案、文字等的使用、搭配和组合方面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上具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和辨识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法国依云公司发现,河北蒲公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蒲公英公司)和合作销售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和宣传的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商品上使用了与依云矿泉水商品上特有包装、装潢基本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包装、装潢。同时,蒲公英公司还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淘宝网网络直销店铺、微信公众号中,另一被告销售商亦在其主办经营的商店内,分别销售、展示、推广、宣传带有与依云矿泉水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基本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聪明泉纯净水、冰纯露纯净水商品。


 图片9.png 

 

法国依云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相混淆,或误认为二被告与依云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已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国依云公司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二被告在庭前会议中均辩称:一、其以包装瓶整体主张不正当竞争权利和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二、依云矿泉水商品的包装、装潢并非特有,显著区别特征只有“evian”文字注册商标;三、聪明泉纯净水与冰纯露纯净水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独创性,与依云矿泉水商品的包装、装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四、依云矿泉水商品没有在河北蒲公英公司企业所在地及周边省会城市宣传销售,不构成“知名商品”,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知名商品”的保护条款;五、依云矿泉水商品已含有注册商标、图形著作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瓶型),在本案中再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为整体主张权利,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若当地不给予跨类别保护,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立法精神,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侵害;六、原告依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不同意并请求驳回原告依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将在庭审后于7月24日在石景山法院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依云公司能否上演“瓶子戏法”,让我们拭目以待。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并得到授权或确认;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据了解,为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

    2018-07-18 1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