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熊观察|“中华老字号”标志,不是你想注就能注

泰迪小熊   2016-11-02 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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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泰迪小熊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业内周知,《商标法》第十条是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项下各种情形的标志,一律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提到《商标法》第十条,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十条一款八项的“不良影响”、十条一款七项的“欺骗性”标志,以及十条二款的“地名”标志等等。但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的案子,涉及的却是陌生的《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四项“官方标记”。据不完全检索,在之前北京法院审理过的商标行政案件中,鲜有涉及“官方标记”的案件。尽管涉及法条陌生,但诉争商标却并不陌生,这就是大家在生活中耳熟能详的“中华老字号”标志。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北京老字号协会,据称,该协会是由北京市部分老字号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其职能和主要业务范围是开展老字号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广宣传、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2013年12月19日,北京老字号协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69751281034.jpg”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该商标与“中华老字号”标识“89231041567.jpg”构成近似标识为由驳回。北京老字号协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老字号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的事实查明部分指出: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并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为了进一步提升中华老字号的社会影响力,扶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我国商务部从2006年起在全国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设计了“中华老字号”标识,开展“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为维护“中华老字号”的信誉,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管理,规范“中华老字号”标识的使用,商务部于2007年颁布实施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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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标志

 

参照商务部的上述规定,法院认为:“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或品牌;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由此可知,“中华老字号”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最终,法院基于以下三个理由认定北京老字号协会申请的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首先,本案诉争商标与“中华老字号”标识的图形部分均为类似篆体“号”字的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其次,尽管诉争商标的申请人北京老字号具有维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等主要职能,但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且未能证明其获得了合法授权,因此,其并不能在开展业务时使用与“中华老字号”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最后,鉴于“中华老字号”是一种具有一定历史传承技艺的服务或产品品牌,因而可能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包括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若允许其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注诉争商标的企业是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或误以为北京老字号协会具有“中华老字号”的认定资格,从而具有一定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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