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修订:谁掌握规则,谁就承担责任

2026-07-05 20:26:00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也就推动《电子商务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134a5facfe126dfe380aa01a07227ac.jpg几句话先说在前面——

平台经济的上半场,拼的是流量、价格和规模;下半场,拼的是责任、秩序和规则能力。

电商平台不再只是“撮合交易”的技术中介,而是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组织者。

当平台掌握入口、流量、算法、订单和规则,它就不能只享受平台红利,而不承担平台责任。

这次电商法修法,真正要解决的不是平台要不要发展,而是平台如何在法治轨道上继续发展。

流量时代的问题,不能再只靠流量解决;平台经济的未来,要从“卷价格”走向“拼质量”,从“争入口”走向“建秩序”。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商务部电子商务司负责人也就推动《电子商务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显然不是一次普通的条文修补。

从公开内容看,此次修法释放出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平台经济治理正在从过去的“鼓励发展、包容创新”,进入“规范发展、责任治理、内外联通”的新阶段。

换句话说,平台经济正在从流量时代,走向责任时代。

一、平台不是旁观者

电商平台过去最常使用的一种身份表达,是“中介”。

平台说自己只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服务。商品是商家卖的,服务是商家提供的,价格是商家定的,纠纷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事。

这种说法在平台经济早期有一定合理性。

但今天的平台,早已不是简单的信息公告栏。

它控制入口,分配流量,制定规则,安排排序,生成订单,影响价格,决定商家曝光,也影响消费者选择。对很多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平台规则几乎就是商业生存环境本身。

这也是此次修法首先要回应的问题。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扩展到包括“订单生成”等服务;同时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提供上述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应当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承担相应义务。

这句话的意义很大。

它不是简单增加了“订单生成”四个字,而是在重新界定平台责任的边界。

只要平台参与了交易结构的关键环节,就不能轻易把自己退回到“技术中立”的位置。平台可以不是商品销售者,但它已经是交易秩序的组织者;平台可以不是每一笔交易的直接当事人,但它已经是网络市场环境的塑造者。

所以,平台经济进入责任时代的第一层含义,就是平台不能再把自己说成纯粹的旁观者。

二、平台有社会属性

这次官方答问中,有一句话值得反复琢磨,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关键主体”,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

这句话实际上给平台经济定了一个新的基调。

平台不是普通企业吗?当然是。

但它又不只是普通企业。因为当一个平台承载了大量商家、消费者、劳动者、服务商和交易数据,它就不只是一个企业内部经营系统,而是一个具有公共影响的市场基础设施。

这也是此次修法为什么强调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共赢发展。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在第五条增加一款,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保障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劳动者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平台责任不再只围绕消费者保护展开,也不再只围绕商家管理展开,而是开始把劳动者权益纳入平台治理结构。

这对于外卖骑手、即时配送员、网约服务人员、直播电商从业者、内容带货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具有现实意义。

过去,很多劳动者被算法、订单、时限、评价和派单机制包裹起来,看上去不是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员工,却实际承受着平台规则带来的强约束。

这次修法把劳动者写入平台治理体系,说明平台经济的社会成本不能再被隐藏在算法后台。

平台可以追求效率,但不能把效率完全建立在劳动者过度消耗之上;平台可以优化体验,但不能把消费者的即时满足转化为劳动者的无限压力;平台可以发展新业态,但不能让新业态成为责任真空。

三、不能只卷流量

此次官方答问中最有传播力的一句话,是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

这句话抓住了平台经济当下最核心的病灶。

过去多年,很多平台竞争的底层逻辑是流量逻辑:谁掌握入口,谁就掌握交易;谁拥有流量分发权,谁就拥有规则制定权;谁能压低价格,谁就能获得增长。

但问题是,当所有人都被流量牵引,市场就容易走向低价内卷。

商家为了排名被迫投流,为了转化被迫降价,为了平台活动被迫让利,为了维持曝光被迫接受越来越复杂的规则。消费者短期获得了低价,但长期可能面对质量下降、虚假促销、售后缩水和劣币驱逐良币。

平台本身也会陷入路径依赖:不是靠技术创新提升效率,不是靠质量体系改善体验,而是靠流量分配、补贴规则、价格战和算法压力维持增长。

因此,这次修法不是简单限制平台,而是要把平台经济从低水平竞争中拉出来。

起草说明明确提出,修法是为了从立法层面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引导平台经济各类经营主体从“流量至上”向“创新驱动”转变,从“卷价格”向“拼质量”转变,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这背后的逻辑是,平台经济不能永远靠规模红利、人口红利、流量红利和价格红利运转。

四、责任要有牙齿

责任时代不能只靠倡导,也要靠制度。

此次修法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平台法律责任体系更硬了。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现有定额罚、责令停业整顿基础上,增加了更多监管工具,包括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用户注册、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吊销相关经营许可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新增比例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核验登记、禁限售商品管控、不合理限制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平台违法成本将从“固定罚款”进一步走向“经营规模相关”。

过去,一些平台面对几十万、几百万的行政罚款,可能更多把它看作经营成本。只要违法收益、规则收益、流量收益远高于罚款,就很难形成真正约束。

但比例罚不同。

它把法律责任和平台体量挂钩,让大平台不能因为规模大而把违法成本摊薄。平台越大,影响越大,责任也越大。

这不是为了打压平台,而是为了让平台重新计算合规账。

在责任时代,合规不是成本中心,而是平台继续发展的基础设施。没有合规能力的平台,规模越大,风险越大;规则越复杂,责任越重;控制力越强,越不能轻言免责。

五、监管也要系统化

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在于,它往往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

一个电商平台可能同时涉及商品交易、广告营销、支付结算、物流配送、数据处理、算法推荐、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跨境业务等多个领域。

这就决定了,平台治理不能只靠单一部门、单一手段、单一环节。

此次修法明确提出,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务院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同时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根据平台经营者的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明确相应层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这说明,平台监管正在从碎片化走向系统化。

所谓“线下线上业务归口管理一致”,就是不能因为交易搬到了线上,监管责任就变得模糊;也不能因为平台业务跨界混业,监管就出现空白地带。

所谓“分层分级监管”,则意味着不同平台不应适用完全同一种监管强度。小平台、新平台、垂直平台、超大型平台,其社会影响、风险外溢和治理能力并不相同。

平台越大,越接近基础设施;越接近基础设施,就越需要承担更高等级的秩序责任。

这也是平台经济治理成熟化的重要标志:不是一刀切,而是分类、分层、分级;不是运动式执法,而是常态化监管;不是事后补救,而是前端治理。

六、出海也进入规则竞争

这次修法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但非常重要的方向,电子商务法开始明显具有“出海法”的意味。

草案增加了多处开放合作、国际规则、跨境争端解决和对外反制内容。

例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国家推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电子商务交流合作,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电子单证等国际互认;同时,对于其他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可以开展多双边磋商、谈判,建立合作机制,处理争端解决。

草案还新增域外适用条款:境外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非常重要。

过去中国电商出海,主要靠供应链能力、价格能力、履约能力、运营能力。但现在,跨境电商面临的问题已经不只是卖货,而是平台封禁、支付限制、数据合规、知识产权投诉、贸易壁垒、消费者保护、税务监管、数字服务规则等系统性挑战。

中国电商企业走出去,需要企业自己的合规能力,也需要国家层面的规则支撑。

因此,这次修法里的开放合作和对外反制条款,释放出的信号是,跨境电商竞争已经进入规则竞争阶段。

以后出海不是简单把国内货架搬到海外,也不是简单把低价打法复制到海外,而是要在国际规则、平台规则、知识产权规则、数据规则和消费者保护规则之间找到稳定位置。

七、知产保护会更硬

对知识产权领域而言,这次修法也值得关注。

虽然《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大规模修改,但平台责任制度的强化,会直接影响平台知识产权治理。

现行电商法本身已经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此次草案又进一步强化平台对违法商品、禁限售商品、虚假信息、不合理限制交易、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并配套更严格的处罚工具。

这意味着,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会只停留在“通知—删除”机制。

对于明显假冒商品、反复侵权店铺、高风险品类、直播带货售假、跨境侵权链接、虚假授权宣传等问题,平台未来很难只用“等权利人投诉”来解释自己的责任。

平台掌握数据,掌握交易记录,掌握店铺历史,掌握流量分发,掌握处罚规则,也就具备更强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

能力越强,义务也会越强。

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平台治理时代的重要变化:权利人维权不再只是和单个商家对抗,也会越来越多地追问平台是否尽到了与其控制能力相匹配的治理义务。

知产力判断

这次电商法修法,不是给平台经济踩刹车,而是给平台经济换轨道。

平台经济当然还要发展,而且要更高质量地发展。但高质量发展不能只靠流量堆出来,不能只靠低价卷出来,也不能只靠算法压出来。

平台经济真正的未来,是规则能力、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商法修法最重要的信号,不是罚款变重了,也不是监管变多了,而是平台经济的评价标准正在变化。

流量时代,平台争的是入口。

责任时代,平台争的是信任。

而信任,才是平台经济真正穿越周期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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