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后,英国国防部的商标申请回到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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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邹钰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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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英国国防部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3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北京高院认定,英国国防部申请注册的第12438810、12438811、第12438812号“ADMIRALTY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并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3案的一审判决。
此前,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定3件涉案商标具有显著性,并非仅仅只是“传达经营者的主体信息”的标识,并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由“不良影响”到“缺乏显著性”
2013年4月17日,英国国防部分别在第9类航海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第16类海道测量图、航海图(注:航海图又称“海图”,是精确测绘海洋水域和沿岸地物的专门地图,航海者可借以确定在海洋上的方向)等商品以及第42类水文学研究、水下勘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三个诉争商标均由“ADMIRALTY”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其中,“ADMIRALTY”可译作“(英国)海军部”,图形部分为英国水文局的徽章,徽章中的文字“ HYDROGRAPHIC OFFICE UK”也指向“(英国)水文局”。据悉,海军部和水文局为英国国防部下属的两个机构,前者负责指挥皇家海军,后者负责提供航海、水文信息。
(图为诉争商标)
2014年4月21日,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中的‘ADMIRALTY’中文可译为‘海军部’,使用在所驳的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随后,英国国防部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复审决定。该决定中认定,将“ADMIRALTY”作为诉争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航海图”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加上图形部分,亦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另外,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航海图等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商标局网站的查询结果,此前,英国国防部曾多次在我国就“ADMIRALTY”和“HYDROGRAPHIC OFFICE UK”申请注册商标。截至目前,除三个“HYDROGRAPHIC OFFICE UK”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以外,其他商标均处于无效状态。
由“缺乏显著性”到“具有显著性”
英国国防部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英国国防部诉称,(1)诉争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产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时,具有显著性;(2)诉争商标已由英国国防部及其下属水文局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使用时间超过200年,“ADMIRALTY”品牌产品及服务已为全球相关消费者所熟知;(3)购买英国国防部商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均为特定消费群体,而非普通大众。熟知英国国防部的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带有诉争商标的产品及服务的来源。(4)英国国防部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诉争商标以及带有“ADMIRALTY”文字之系列商标的注册和延伸保护,并且指定使用在第9类、16类及42类的相关商品和服务项目上。
商评委辩称,诉争商标需通过其传达的经营者的主体信息间接地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中“ADMIRALTY”和图形中的“HYDROGRAPHIC OFFICE UK”分别指向“(英国)海军部”和“英国水文局”,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英国水文局已经拥有212年生产航海及其他水道测量产品的经验,因此,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视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标志。对于传达经营者主体信息的标志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关键仍在于该标志本身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不能仅仅因为其能够传达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就直接认定其缺乏显著特征。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3件涉案商标并非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具体判决内容请参考(2015)京知行初字第3204号、3205号、3206号判决文书)
由“具有显著性”到“缺乏显著性”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1)“ADMIRALTY”和“HYDROGRAPHIC OFFICE UK”均具有固定含义,相关公众容易将两部分结合加以识别、认读和记忆为(英国)水文局。基于(英国)海军部和(英国)水文局的特殊性质和职能定位,上述两个标识结合在一起时,相关公众通常不会将(英国)水文局作为从事特定市场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加以识别和对待,当然也不会将该标识作为区分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加以识别和对待。因此,诉争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2)英国国防部提供的证据大部分都是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使用相关标志的证据,不能体现出中国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的认知情况,因此,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北京高院的判决,意味着英国国防局关于上述3件商标的申请工作暂告失败,其接下来会否申请再审,知产力也会继续保持关注。
一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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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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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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