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南京|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2018-11-01 18:08:07
——被告单位某A公司及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单位某A公司及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作者 | 邢芳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563字,阅读约需4分钟)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A公司

被告人:梁某某、龚某某

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机械产品的零件结构、尺寸、公差、零部件装配关系、工艺参数等技术信息的组合会因不同设计人员的经验、研发设计水平等不同而有差异,直接决定该产品的综合性能。这些组合信息未被公开出版物整体披露,应属商业秘密。即使该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但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得;即使部分零部件与专利公开的结构或市场同类产品结构相同、尺寸基本一致,其整体方案并未公开,并不必然导致被公众所知悉。而被告人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销售量,进而可以计算出权利人损失,同时亦可以作为被告的获利依据。这种计算方法更接近事实,也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A公司、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某B公司是中小型中高压活塞式空气压缩机生产企业,已形成一系列压缩机组产品,并对技术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梁某某曾就职于某B公司,离职后出资设立了被告单位某A公司。被告人龚某某于2005年就职于某B公司直至案发,主要负责绘制图纸等。被告人梁某某以请龚某某吃饭、按月打款等为条件,要求龚某某向其提供某B公司的压缩机图纸。被告人龚某某私自复制某B公司所有压缩机图纸,提供给被告人梁某某。

2013年10月,某A公司即按照某B公司涉案型号压缩机技术图纸生产出对应型号压缩机145台。经鉴定,某B公司130、150、60-75气阀及曲轴部件图纸记载的整体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A公司130、150、60-75阀组和曲轴部件的设计与某B公司属于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另经审计,某B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利润损失共计1178147.8元。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为证明某B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提交了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授权的多个在先专利。


法院判决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某A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40万元;二、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三、被告人龚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某A公司、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侵害某B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

第一,某B公司涉案技术信息非公知,属于商业秘密。根据工信部鉴定所鉴定,某B公司130、150、60-75气阀及曲轴部件所涉图纸记载的零件结构、尺寸、公差、各零部件的装配关系和技术要求构成了整体技术信息,这些信息未被公开出版物披露,即使该产品已公开销售,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观察直接获得。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的公知信息,仅涉及某B公司活塞式空气压缩机工艺技术信息的部分内容,整体及关键信息并未公开,抗辩意见不成立。

第二,被告单位某A公司、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侵害了某B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梁某某利诱被告人龚某某窃取某B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图纸,供被告单位某A公司委托生产、装配、质检产品之用。经鉴定,被告单位某A公司光盘所记载的130、150、60-75气阀阀组及曲轴部件技术信息与某B公司属于实质相同,具有同一性。

第三,由于被告单位某A公司账目管理不规范,公司经营往来款项登记不全,公诉机关以被告单位某A公司对外销售且已支付货款的被控压缩机台数及型号,结合审计报告统计的某B公司对应型号压缩机单台机组售价和成本,计算被害单位某B公司的重大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备支撑,在现今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步伐中对技术成果秘密信息的司法保护则尤为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被害单位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涉案机器图纸,被告单位在获取图纸后短期内大量生产并销售,使被害单位关键技术信息面临公开化的风险,也因质量难以保证而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中,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点是一个难点问题。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涉案机器部分配件已为公开专利,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然前述公开的技术方案所披露的只是气阀的结构及装配关系,并不能以此简单组合成涉案图纸记载的技术方案。特定机械产品完整的图纸需要设计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如果这些组合信息未被公开出版物披露,应当认定该图纸记载的整体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以下三种情形均不直接影响该图纸所承载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一是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但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得相关技术信息;二是产品部分零部件与专利公开的结构或市场同类产品结构相同、尺寸基本一致,但其仅涉及技术信息的部分内容,整体及关键信息不能认为已被公开;三是其他方式公开(除出版物公开)仅具有相关信息公开的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被公众所知悉,应当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技术信息被公众所知悉。


专家点评

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才如何正确认识、对待、处理自身价值实现与单位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二是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人才流动中的合法与规范。

现代市场竞争与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人才,人才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于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策略,往往是既关注已有人才的培养与重用,也关注急需人才的引进与待遇。而拥有较高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的人才,也可能为了更好实现自身价值而跳槽、流动。这些人才竞争的现象当然是有利于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价值实现,从而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但是,人才竞争、人才流动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必须是合法的、正当的竞争,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案的裁判提醒企业与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如何在技术创新、人才流动中遵守法律的规则与行为的边界,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而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则表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点评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李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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