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日发布典型案例:擅自登记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亦可能受反法第6条规制

2025-09-08 21:26:00
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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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布鲁斯

9月8日至12日是“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日(9月8日)是宣传周第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多个产业领域,涵盖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其中,位列首案的“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格外引人关注,该案明确了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打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某牛”之争:知名品牌遭遇“李鬼”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一“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中,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公司)在插座等商品领域可谓声名远扬。其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拥有多个“某牛”驰名商标,“某牛(电器)”企业商号也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某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经营范围广泛,包括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等。

然而,2020年1月20日成立的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王公司)却让某牛公司陷入了困扰。某牛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五金等,与某牛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一定关联性。并且,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某牛王公司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了企业年报,其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东项某在此期间还申请注册了含有“某牛王”文字的相关商标。某牛公司认为,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这种行为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将某牛王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牛王公司应当知晓某牛公司企业字号及其商标的声誉,但其仍将包含了某牛公司注册商标及字号“某牛”二字的“某牛王”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存在主观故意。某牛王公司与某牛公司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向某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等。

但某牛王公司、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认为,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使用”行为,且某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牛王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遂判决驳回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牛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登记注册行为亦属“使用”

最高法在再审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审查。法院首先确认某牛公司的“某牛”字号在某牛王公司成立前在插座产品上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其次,最高法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应仅仅局限于将企业名称书写在牌匾、交易文书、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同样应当包含在内。因为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实际上就是使用企业名称的起始点。从案件事实来看,某牛王公司成立后,登记状态显示为“在营(开业)企业”,并且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持续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年报。同时,其法定代表人项某在此期间还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最高法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表明,某牛王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便某牛王公司在当时尚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最高法据此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某牛王公司不存在商业使用行为的观点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最高法指出,某牛王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牛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关联,二者的相关公众也有较大范围的重合。这就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某牛王公司的企业名称时,极有可能误认为某牛王公司与某牛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某牛王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某牛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高法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从源头规制“傍名牌”行为

本案作为保护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典型案例,具有深远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即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只要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该登记注册行为就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

在现实商业环境中,“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企业企图通过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字号或商标,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潜在威胁。而本案的判决,从源头制止了仿冒混淆行为,为打击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范例。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傍名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案突出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决心。最高法指出,仿冒混淆、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创新投入和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坚决惩治,有助于服务高质量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直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情况新问题。在关于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方面,新修订的法律明确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列为混淆行为;同时做好与商标法的衔接,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这些修订内容与本案的判决思路相契合,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与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互呼应。它们都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为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有力的依据。在当前我国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制和有力的司法执行,才能遏制“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随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式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市场竞争环境将得到进一步净化。企业将在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中展开竞争,消费者也将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而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也将继续肩负起维护市场秩序的重任,通过不断完善执法司法机制,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AI生成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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