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想傍名牌?网红餐厅坚决说NO!

2022-07-20 17:35:00
​“Shake Shack”商标遭遇恶意复制、摹仿和抢注。

作者 | 蒋秀华

编辑 | 季文梨

有一种说法, 每一位去纽约旅行的游客都会听过这么一句话:纽约有三宝——自由女神、帝国大厦和Shake Shack。

能与自由女神、帝国大厦相提并论的Shake Shack又是什么来头呢?原来是以热狗小推车起家的美国纽约街头快餐店。2000年的时候,Shake Shack仅仅是麦迪逊广场公园的街边小推车,由于其出众的口味,逐渐成为了纽约招牌的汉堡店。Shake Shack公司销售全天然、无激素、无抗生素的汉堡、热狗、波浪纹薯片、奶昔等传统美式料理。

2004年Shake Shack开设了第一家门店,2010年第一次在纽约之外开店,到了2015年就完成了纽交所上市。截止到目前,Shake Shack在全球的15个国家开设约250家门店。2018年,Shake Shack进入中国,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就已经在我国开设了12家店,因此,现在不去纽约也能吃到正宗的Shake Shack汉堡,不过人们往往需要排队才能买到。下图是Shake Shack上海首店开业景象和招牌美食,大家感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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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ke Shack在全球大火后,开始拓展周边业务,比如在门店里销售T恤、瑜伽垫、滑板、帆布包、宠物的玩具等,这些商品也非常受消费者的喜爱。Shake Shack成为网红餐厅,每天吸引大量的顾客前去体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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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的大火也招致了大量第三人对其商标“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的恶意复制、摹仿、抢注。2020年,Shake Shack发现一位自然人在我国第16类“纸”、第21类“餐具”、第25类“服装”、第29类“奶茶”、第32类“啤酒”、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馆”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共10件商标。此外,Shake Shack发现该同一位申请人还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欧盟、香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于Shake Shack主营的第43类餐馆及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了“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商标,该商标中的图形"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也是复制Shake Shack的独创的标识“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该标识被印在Shake Shack的饮料杯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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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ke Shack认为该自然人的上述商标申请行为明显是摹仿其“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商标以及其他的独创性标志,其目的是借助Shake Shack的高美誉度和知名度故意混淆市场,以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是明显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Shake Shack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针对上述已注册的10件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为:

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具有一贯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抢注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Shake Shack是全球知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也是“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品牌的所有人,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品牌也成为知名的餐饮品牌。Shake Shack在我国将“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 商标注册在第16、21、25、29、30、32、35、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我服务上。争议商标与Shake Shack在先核准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基于Shake Shack商标在我国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该案经过约10个月的审理,2021年10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Shake”或者“Shack”,在词汇构成特点给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汉堡店服务上在先使用了“SHAKE SHACK”、“SHAKE SHACK及图”商标,且经过使用和中国媒体宣传报道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12件商标,其中10件商标为“SUPER SHACK”、“O’SHAKE”商标,其中的 “SHAKE”或“SHACK”部分与引证商标的“SHAKE”或“SHACK”相同,与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被申请人在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注册“SUPER SHACK及图”商标,其中在欧盟注册的已被欧盟知识产权局作出异议决定认为与申请人的“SHAKE SHACK及图”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驳回。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还注册“Aapetea”、“SUPREMECOFFEE”、“Chanpiontea”、“BOYTEA”等与第三方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及提交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使得知识产权局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行为并非为自身经营所需,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最终,该被申请人对上述无效宣告裁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诉讼,该裁定已经生效,争议商标目前已经是无效的状态,该案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

培育一个品牌正如种一棵树,通过精心的选种、栽种、浇水、除虫等养护才能将小树苗培育成参天大树,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当然最后长成参天大树会给所有人带来可观的收益,这样的大树也是极具生命力的。如果仅仅通过复制、摹仿、抢注他人的知名品牌,企图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浑水摸鱼,让消费者在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时,误以为其与他人存在关联从而对其商品/服务产生好感以达到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短期内可能会获利,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为消费者都有雪亮的眼睛,第一次可能上当,但是第二次绝不会再光顾。

此外,傍名牌、搭便车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当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不正当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的打击日趋严厉的大环境下,商标抢注者更是难以从抢注商标中获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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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由shake shack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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