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货到假品牌:Dior两个判决的真正信号

同样是“Dior”商标侵权案,浙江高院给了两把尺子。
一起案件是瑜伽垫,侵权形式依旧传统,像“假货链条”,最后定赔50万;案号:(2025)浙民终357号
一起案件是Dior潮玩,侵权形式升级为“假品牌工程”,最后定赔500万。案号:(2025)浙民终367号
他们的共同点在于,法院都没按“天价索赔+五倍惩罚”走,而是用更可控的法定赔偿,把“品牌寄生”的边界画得更清楚。
一、两案不是重复,法院在拆“侵权的两种形态”
357号是假货逻辑,“把标贴上去,把货卖出去”。
357号的争议核心,落在“商品层面”,被诉行为集中在网站/公众号宣传销售带“Dior”标识的瑜伽垫,以及生产链条的分工(含委托加工/审查义务等)。它更像传统侵权:
货真不真不重要,关键是标识用没用、混淆有没有、会不会误认;
责任怎么分,重点看生产、销售、授权各环节。
367号是假品牌逻辑,“不是卖货,是造一个‘Dior潮玩’”。
367号的侵权形态明显升级,争议不只在“卖了什么”,而在“搭了什么体系”——网站、社交账号、宣传话术、域名等,形成可持续运转的“Dior潮玩”商业外壳。
这类案件的危险在于:它不追求一次性出货,而追求“品牌寄生”的长期收益,把别人的商誉当成自己的获客入口。
二、惩罚性赔偿为什么都没打出来,法院给了同一条底线
两案原告都主张“五倍惩罚性赔偿”,但浙江高院的态度一致。可以谴责恶意,但不能用推导替代证明。
你说357号获利≥100万,法院说“算不出来”。
357号里,原告试图用“标价、合同数量、成本价”等推算获利过百万元;但法院抓住一个要害,“标价”不等于“实际售价”,相关数据不足以推出“侵权获益至少100万元”,因此不支持按该逻辑计算,也不支持惩罚性赔偿。最后,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认定一审判赔50万元并无不当。
你说367号获利≥1000万,法院说“证据不够+情节不到”。
367号里,原告试图用宣传营业数据作为基数,直接拉到“1000万×5倍=6000万”。法院的回应更明确:
本案被诉侵权主要是“网站及社交平台宣传、销售部分侵权商品”的行为,
尚未达到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节严重’程度;
且证据不足,惩罚性赔偿会放大基数不确定,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因此不宜过分推导。
最后维持一审:三家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并裁量)。
这就是底线:“恶意”不是自动触发器,惩罚性赔偿仍然要“可计算的基数+够严重的情节”。
三、赔偿差一个零:法院其实在给“侵权升级”定价
357号 50万 vs 367号 500万——差距不是情绪,是“侵权形态”的差距。
假货的破坏:更多是交易层面的混淆与替代。
假品牌的破坏:是把权利人的商誉“系统化抽走”,并把侵权变成可复制的商业模型。
367号裁判理由里,法院强调了几组关键因素:Dior品牌的显著性与商业价值、被诉方“复制摹仿+虚假宣传”的攀附、侵权故意等,因而需要更强保护,并据此用法定赔偿“顶格化”裁量到较高区间。
这传递的信号是:法院开始区分“卖假货”和“造假品牌”的社会危害,并用赔偿额作出分层回应。
四、真正的信号:侵权生意正在从“货”转向“品牌接口”
把两案放在一起,你会看到一个趋势,过去侵权的核心能力是:
找工厂、走渠道、出货快。
现在更危险的侵权能力变成:
做账号矩阵、做域名、做活动包装、做“品牌叙事”,把商标变成流量入口,把侵权变成“可运营资产”。
这就是“从卖假货到造假品牌”。
它不抢你一单生意,它抢你一套秩序:
抢认知(让消费者以为你授权过)
抢入口(让搜索与社媒流量先进入它的壳)
抢延展(把驰名商标拖进跨品类商业化)
357号的50万,像在告诉市场,你做的是“贴牌出货”,我按传统侵权逻辑处理,原告别指望靠算账把赔偿抬上去;367号的500万,则是在提醒行业,你一旦把侵权做成“品牌工程”,涉及账号、域名、叙事、计划、社媒矩阵,那你就不再是卖几件货,你是在偷别人的商誉接口,法院会用更重的法定赔偿把你按回去。
知产力判断:未来的侵权战场,会越来越少发生在“货架”,越来越多发生在“入口”。品牌真正需要守的,不是某一款产品,而是三件东西:
入口:搜索词、域名、账号名、话题标签,谁先占住入口,谁就先截流;
叙事:所谓“计划”“联名”“品牌故事”“法国设计师”“官方渠道”,假品牌的核心不是货,而是“看起来像真的”;
链条:授权文件、委托加工、供货关系、推广投放,品牌寄生一定有链条,打断链条比追货更有效。
所以,这两起案件给权利人的建议只有一句:不要只盯“货”,要盯“工程”。
打假货,是止血;打假工程,才是清场。
这也许才是“从卖假货到造假品牌”的案件里,法院给出的两把尺子。
相关文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浙民终35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浙民终3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