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元一瓶的HeyJuice饮料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标的500万元

2018-11-06 19:51:40
HeyJuice品牌拥有方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聚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茶桔便饮品店系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奇异鸟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

作者|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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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668字,阅读约需3分钟)


一瓶400ml的饮料,在消费者眼中最贵能卖到10余元,可是有这么一款饮料品牌HeyJuice,1瓶的售价却在27元—38元之间。可是就是这么一款饮料中的“贵族”,却接连获得包括包括红杉资本、联创策源、以及京东商城董事局主席刘强东、著名影视女演员Angelababy等的联合投资。

随着,该品牌知名度日益提升,一场商标侵权之诉不期而遇。HeyJuice品牌拥有方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聚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茶桔便饮品店系及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奇异鸟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

据和聚公司介绍,其成立于2013年,目前其果蔬汁品牌“HeyJuice”通过京东、天猫、唯品会、小红书等主流电商平台,以及7-11便利店、全家便利店、罗森便利店、BHG精品超市、永旺超市、久光百货等连锁商业终端进行销售,已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200个城市。

2014年7月1日在其在32类上申请注册“HeyJuice”商标,后被核准注册在“无酒精果汁 ,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昔,植物饮料,姜汁饮料,无酒精芦荟饮料”商品上,注册号为15015223; 2014年7月1日在40类上申请注册“HeyJuice”商标,核准注册在“茶叶加工,榨水果”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号为15015321;3、2014年7月31日在30类上申请注册“HeyJuice”商标,核准注册在“果汁刨冰,冰砖,冰棍,冰糕,冰淇淋,果子油,水果酱汁(调味料)”商品上,注册号为15053505A;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品牌价值,原告还将其独创的“HeyJuice”品牌做了域名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和聚公司诉称,被告北京茶桔便饮品店系被告奇异鸟公司的加盟商,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被告北京茶桔便饮品店店内装潢、装饰、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原告"HeyJuice"商标相似的标识。二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蹭热度、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针对原告的主张,北京茶桔便饮品店辩称,HeyJuice受众和商品层次不同,其面对轻奢,我方面对大众消费。我方是加盟店,是善意,无意识的行为,当时公司提供了品牌和加盟店。我方不具有特殊性或代表性,不是总代理。我方目前已经停止使用了。

而奇异鸟公司则辩称,其第三个商标15053505A不包含果汁刨冰;原告主张做了著作权登记,但无证据证明;奇异鸟公司销售的是奶茶饮料和水果切片,非果汁饮料;奇异鸟公司使用的是“HeyJuice”茶桔店的品牌进行推广宣传,非原告商标,且使用的是茶桔店,非“HeyJuice”作为加盟品牌,是合法正当使用。茶桔店在包装等上面使用涉案商标是合法合理的,且取得了相应商标权利,被告一经过授权使用,是合法的,在茶杯上使用,是服务商标使用的延伸。

另外,43类商标提供奶茶等服务和原告提出的“HeyJuice”用在果汁上,是并行不悖的。原告使用在果蔬汁上,使用的是预包装的方式,核准的是茶叶加工和榨水果,其使用的是加工的服务,而奇异鸟公司提供的是现做奶茶的服务。原告的加工是工业的加工,是工厂使用,生产性的,灌装销售,奇异鸟公司是现场加工销售奶茶,大果粒也是如此。

奇异鸟公司认为,其行为是无网络途径渠道的推广行为,不是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者直接下单购买,只有点单外卖销售。其销售方式是现场制作后再去外卖,是按照服务商标的授权使用的。且双方使用的商标从排版,文字等因素不相同。奇异鸟公司使用的是大写的,长条方形,I是黑色,背景是黄色,涉及是吸管形式的,区别较大。本公司从2006年就开始推广,且门店针对的是普通消费群体,而原告针对的是特定需求的女性群体。

此外,原告已经主张的商标权,不应当再主张不正当竞争。双方无竞争关系,奇异鸟公司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不存在批量生产,通过线下门店销售,未采用电商方式,原告经营的是商品销售,相关公众不会发生混淆。“HeyJuice”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推广有限,知名度有限。综上,奇异鸟公司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该案庭审结束后,针对调解一事,双方代理律师表示将征求企业意见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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