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跃迁时代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守正与创新——“技术演进与版权治理新范式研讨会”主题一实录
2026年4月18日,由上海大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的“技术演进与版权治理新范式研讨会”在上海大学举行。来自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及高校学子齐聚一堂,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深度碰撞,共同探索适应新兴技术领域的版权治理新范式。
主题一“技术跃迁时代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博主持。
01
核心共识:底层逻辑未变,司法不宜“动辄重塑规则”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在开篇演讲中明确指出,尽管当前讨论多聚焦于前沿技术对现有规则的冲击,但法律的底层逻辑并未发生变化,技术发展尚未达到需要推翻既有规则框架的程度。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始终是利益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三方应在既有规则框架下各得其所。
他强调,网络著作权保护不等于强保护,而是指如何依照既定的法律框架和标准进行保护。避风港原则、红旗标准等被广泛借鉴的规则体系,本质就是利益平衡机制。我国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同样以利益平衡为立足点,司法应当居中裁判,不能过度偏向任何一方。若过度偏向权利人,可能导致归责标准降低、平台责任加重、损害赔偿攀比等问题。
孔祥俊教授特别提醒,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概念、新术语,应做到四点:一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新术语不代表必然改变法律规则;二是区分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私法领域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不宜要求平台承担过度的主动管理义务;三是正确理解“通知—删除”作为过错认定条款而非积极作为义务条款。四是对于过滤拦截义务,应审慎对待,技术若无法做到精准定位且避免误伤,则不宜过度加重平台责任。
02
技术视角:搜索与云存储的治理难题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副教授刘宁从搜索引擎技术演进角度指出,搜索引擎历经信息入口、链接聚合、智能搜索三大阶段,侵权形态持续迭代,平台治理面临长期挑战。识别盗版网站的关键在于判断网页是否拥有版权,然而网页量级庞大且实时更新,黑白名单覆盖有限,大量网站处于灰色地带,这给技术识别带来多重难题:版权信息无法通过关键词精准锁定;盗版网站存在伪装与技术对攻;ICP备案不能作为判断标准;域名和IP漂移成本低;判断成本极高。大模型技术虽有助于提升识别准确率,但受限于真实性、覆盖率和时效性问题。目前,除仅召回白名单这一极端方案外,国内外主流搜索引擎尚无彻底清除侵权URL的可行方案,最优策略仍是通过“通删”和“加白”降低侵权密度。
想要实现对盗版的治理,应从强化数据源头保护、加强盗版生态追踪、提高传播难度等方面,多维度技术方案发力,共筑网络数据版权保护护城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围绕云存储服务展开分析,他指出,云存储服务是我国互联网产业中极具中国特色的网络服务类型,其“秒传”技术基于相同文件合并存储,衍生出“离线下载”与“在线播放”功能。现阶段司法争议的实质源自两个问题需要澄清:一是需要区分技术概念与法律概念,避免直接根据技术现象直接认定“提供内容”,而是应该回归“提供服务”的主体属性;二是需要区分技术能力(算法识别)与法律能力(版权过滤),避免将算法识别视为信息管理能力转型而不当扩大必要措施范围。
在直接侵权问题上,现有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秒传技术的本质是算法识别后的相同文件合并存储,服务者未打破原传播范围,不满足“提供”要件;作品获取权限严格限定于已持有相同文件的特定用户,不满足“公众”要件。在帮助侵权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已明确,哈希值本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地址,有效通知仍需回归对具体侵权行为的定位;同时应合理区分算法识别和算法过滤的差异,避免将算法服务能力等同于具备准法律效果的算法过滤能力。
03
实务观察:技术能力与法律义务的错配
阿里巴巴ATH事业群法务总监刘佳欣结合实务指出,当前突出问题是将平台技术能力与法定注意义务进行司法错配。技术能力解决“能不能做”,法定义务解决“该不该做”,二者不能等同。部分司法观点将“能做”作为“该做”的前提,导致侵权认定标准不断走低。技术适用层面观察到司法技术勘验存在一些局限:裁判易以当下新兴技术回溯评判过往行为,忽略治理规则的渐进性;技术专家侧重理论可行性,与企业实际落地能力脱节。此外,部分判决虽在形式上否定平台承担事前过滤义务,却以重复侵权通知为由要求平台实质过滤,冲击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她呼吁,版权治理矛盾不应全部交由司法化解,行业问题应回归行业治理。
04
与谈观点:定性定量、常识判断与精细化判定
本环节与谈嘉宾提出了三点思考:
第一,定性与定量的问题。 定性上应坚持“透过技术看实质”,现有技术尚未颠覆传统规则框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的区分标准依然清晰;定量上应适当宽松,判赔数额应给予创新主体改进空间,避免“一判致死”,但对以侵权为业者应大胆判赔乃至驱逐出市场。
第二,回归常识判断注意义务。 从一般公众视角,不同平台的侵权内容频率、检索精度存在明显差异,应综合平台的实际能力和治理努力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
第三,精细化判定。 技术模式不断创新,类型化定义已不够精准,有必要从类型化走向高精细化判定。
此外,与谈嘉宾还围绕平台责任、责任承担和责任认定提出:认同平台不具有事先过滤义务,但可引导当事人协商建立过滤机制;应区分基础模型提供者与人工智能产品运营者的责任;对于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认定,倾向于适用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以平衡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
本环节的讨论形成了一项重要共识:技术跃迁尚未颠覆知识产权保护的底层逻辑,司法应保持克制与审慎,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避免将技术能力直接转化为法律义务。 在此基础上,如何精细化适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合理界定平台注意义务,仍需理论与实践的持续对话。
主题二围绕“损害赔偿的精细化与容错机制”展开讨论,相关实录内容敬请关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