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show·案例 | 撤三案件中如何破解服务商标举证难问题

2017-07-17 11:06:14
商品商标可直接使用在具体的商品、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但服务商标不可能直接用于服务上,而只能通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服务商标使用在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或提供服务过程使用的物品上等方式和途径来展示商标标志,从而表明服务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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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237字,阅读约需3分钟)


一、涉案商标基本情况


恒都717配图.png


二、评审阶段


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季米夫名下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分户台账原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收据复印件以及2010.9.27拍摄的门头照片。


商评委认定:


1.照片形成时间是2010年9月27日,不属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并且缺少其他证据相佐证;


2.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最终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季米夫不服商评委所作决定,委托恒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撤三复审行政诉讼。

 

三、一审阶段



【案件争议点】


诉争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案件难点】


该案诉争商标并非商品商标,而是一件服务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咖啡馆、快餐馆、餐厅、饭店”等,由于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具有明显区别,因此举证方式亦有明显区别。


【恒都代理重点】


1.出具全面、详细的举证建议,引导客户搜集诉争商标在指定三年内形成的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证据,包含经营中、推广宣传中及为经营而进行其他准备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发票等;


2.指导当事人提供了向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而出具的发票或签订的合同、环境/卫生情况监测检验报告、报刊收据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持续经营百益咖啡馆的事实,体现原告使用商标的意图;


3.检索有关服务商标使用的在先生效判例;


4.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梳理,逐项分析是否能体现该案商标、服务、时间等重点要素,制作详细的证据表格提交给法院。


【法院认定】


商品商标可直接使用在具体的商品、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但服务商标不可能直接用于服务上,而只能通过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服务商标使用在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或提供服务过程使用的物品上等方式和途径来展示商标标志,从而表明服务的来源。[1]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行为应当考虑服务商标的前述特点。


该案所涉及服务是餐饮服务,结合此类服务的审批、经营等特点,其所使用的服务商标与企业字号重合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对于此类服务商标,服务提供者使用服务商标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向公众提供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行为,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可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的,可以作为认定服务商标使用行为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当事人经营的咖啡馆在大众点评网上截图,该公证书显示了指定期间内顾客对百益咖啡服务作出的点评,表明当事人经营的咖啡店同时提供简餐、火锅等餐饮服务,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


注释:

 [1]此部分已经论述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在使用方面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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