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4号公告:地理标志进入“使用资格清晰化”阶段

2026-02-05 07:37:54
664号公告:地理标志进入“使用资格清晰化”阶段
原创 思岭

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64号公告,核准62家企业在13个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果只把它理解为一次“名单公示”,就低估了这份公告的制度意义。

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又多了谁能用,而是地理标志正在通过“使用资格”的明确,把一项公共标志,转化为一套可管理、可约束、可退出的制度资源。


在地理标志制度中,“认定产品”与“核准使用”,从来不是一回事。

第664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并非确认某个产品“是不是地理标志”,而是回答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谁能够在合规前提下,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这一步,看似技术性,却是地理标志制度真正落地的关键节点。因为只有当使用主体被明确、被登记、被持续监管,地理标志才不只是一个“公共名号”。


从公告附件可以看出,本次核准具有三个明显特征:

使用主体全部经过地方主管部门审核;

多数为合作社、家庭农场、地方农业企业;

同一地理标志下,存在多主体并行使用;

这并不意味着地理标志被“泛化”,恰恰相反,

地理标志正在通过“使用资格名单化”,实现入口控制。

不是谁在产地就能用,也不是注册了商标就当然享有。能否使用,取决于是否进入制度认可的“使用主体清单”。


早期的地理标志制度,更关注三个问题,产地是否真实、产品是否具有特定品质、名称是否具有地域指向。而664号公告所体现的,是另一组问题:

使用人是谁、使用是否持续合规、一旦不合规,如何退出。

这标志着地理标志的制度重心,正在从“一次性认定”,转向“持续性使用管理”。


从区域分布看,本次公告覆盖黑龙江、浙江、青海、新疆、河南等多个省区。这些地区的共同点在于:

地理标志已被纳入地方产业体系;

使用资格与产业政策、监管能力高度绑定;

地理标志成为“标准化生产 + 区域品牌”的接口;

在很多地方政府的实践中,地理标志不再只是“文化符号”,而是产业治理工具的一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664号公告赋予的,并不是“扩张性权利”。

被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意味着,接受质量标准与来源约束,接受持续监管与检查,在不符合条件时,存在被取消资格的可能。

换句话说:

地理标志的价值,并非无条件授予,而是以合规和可监管为交换。


第664号公告真正释放的信号,并不是地理标志“更容易用了”,而是谁能用、怎么用、用不好会怎样,正在被制度明确下来。

当使用资格被清晰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才真正具备成为长期可运营资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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