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知析法 | 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认定

2019-10-12 16:30:03
——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芬、方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芬、方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朱莹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938字,阅读约需6分钟)


【裁判要旨】


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是指知名服务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服务名称,但该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在处理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要结合该服务经营时间、经营区域、宣传情况以及名称的显著性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并坚持保护强度与其知名度、区域范围等相适应的原则,划清其权利范围,作出是否侵权与否的判断。


二、经营者个人先后成立不同的个体工商户,因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的法人格,在经营类型、服务对象、经营区域等均无明显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与经营者个人权利之间具有不可分性,在先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过程中使用商业性标识所累积的商誉可以延续至在后的个体工商户。


三、被诉侵权人在以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抗辩时,应在判断其是否依法规范行使相关权利的基础上,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解决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


【推荐理由】


本案是典型的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当事人经营地址均位于湖州,且“大方传统菜”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社会关注度高。法院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既保护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利人在较长时间内形成的商誉,又为其划定地域范围,在该区域范围之外仍然保障了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较好地平衡了相关主体的权利。本案通过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湖州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诠释了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也为当地未及时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敲响警钟,引导市场主体拿起知识产权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


一审: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3162号


二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终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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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方敏于2004年开始,在德清县武康城区以“大方传统菜”标识经营餐饮服务。2007年12月21日,方芬(方敏之妹)开设德清县武康镇方芬菜馆(方敏为实际经营者),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继续以“大方传统菜”标识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授权许可他人经营餐饮店。2013年6月14日,冷进开设德清武康老风格饭店(以下简称老风格饭店)。2016年5月28日,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大方公司)授权老风格饭店使用“湖州大方传统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湖州大方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项目上注册取得“大方传”商标,并于同年11月7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注册取得“大方传统菜”商标。方芬、方敏认为老风格饭店和湖州大方公司使用“大方传统菜”标识系攀附其商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湖州大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大方传统菜”字号;湖州大方公司立即停止授权老风格饭店使用“大方传统菜”标识;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公司为方芬、方敏消除影响并赔偿方芬、方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内容】


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方芬、方敏经营的“大方传统菜”餐饮服务已持续较长时间,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得到受众及社会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大方传统菜”与方芬、方敏提供的餐饮服务已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方芬、方敏在经营及许可他人使用“大方传统菜”过程中亦积累了商誉,已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因此应认定“大方传统菜”属于方芬、方敏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二人依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维权并无不妥。2.老风格饭店作为餐饮业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悉方芬、方敏的“大方传统菜”餐饮服务名称已使用多年,且在餐饮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在店招、装潢等多处突出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其与“大方传统菜”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关联关系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3.湖州大方公司许可老风格饭店在德清县域使用其商号主要部分“大方传统菜”,应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范使用。在案证据亦未表明湖州大方公司将其上述注册商标许可老风格饭店使用。并且,湖州大方公司的“大方传统菜”商标系注册在第35类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中,显然有别于该分类表中的第43类餐饮住宿商品。湖州大方公司注册的“大方传”商标虽核准使用在第43类商品中,但该商标并不等同于“大方传统菜”,且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为2016年9月,在方芬、方敏使用“大方传统菜”多年之后方注册。即使其许可老风格饭店使用“大方传”商标,也难以对“统菜”二字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吴则青与冷进系夫妻的事实,能反映湖州大方公司许可老风格饭店使用“大方传统菜”字样亦具有攀附方芬、方敏“大方传统菜”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明显故意,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4.老风格饭店和湖州大方公司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该院遂于2017年10月9日判决:1.老风格饭店立即停止侵害方芬、方敏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大方传统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湖州大方公司立即停止许可老风格饭店使用其企业字号;3.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公司共同赔偿方芬、方敏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公司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方芬、方敏于2004年在德清武康以“大方传统菜”的名称经营餐饮服务,该餐馆虽于2013年注销工商登记,鉴于其继续在武康镇经营“大方传统菜”餐饮服务,考虑到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归于经营者个人的法律性质,方芬、方敏在经营上述餐馆时所积累的商誉可以延续至方芬、方敏后续经营的同类别餐饮服务,因此方芬、方敏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大方传统菜”餐饮服务在2016年6月前在德清范围内持续良好经营并许可他人使用,累积了相当的商誉,具有一定知名度。“大方传统菜”通过方芬、方敏多年的经营,已经和相关餐饮服务相关联,并综合考虑餐馆的经营时间、经营和授权经营区域,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可以认定方芬、方敏提供的“大方传统菜”餐饮服务在该区域的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在德清县范围内中构成知名服务。老风格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大方传统菜”文字与方芬、方敏主张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同,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且经营场所亦位于德清县武康镇,处于相同或类似的市场范围与市场区域,相关消费者以普通注意力不易分辨,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老风格饭店认为其使用“大方传统菜”,系经湖州大方公司授权许可使用其企业字号的主张,因企业字号脱离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部分的限定时,其指向范围必然扩大,且企业名称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产生冲突时,应尊重合法的在先权利,但湖州大方公司未就其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及在先使用情况进一步举证,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2.一审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老风格饭店、湖州大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于法有据。3.一审判决虽在认定“大方传统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时未考虑其知名度的相关区域和时间因素,但未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综上,该院于2018年9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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