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特稿 | 人民大学李琛: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变革意义
编者按
本文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琛教授,在“法大知产力论坛”发言整理,内容经由李琛教授确认。
探讨中国民法典是否应当设立知识产权编,逻辑前提在于明确民法典的基本功能,即知识产权编之有无会不会影响民法典的基本功能。
法典编纂当然有种种技术上的优势,但这不是根本性的。法条“散着用”和“整着用”,在适用上各有其利弊。正如梅利曼在《大陆法系》一书中所言,应当理解法典这一“表达”之后隐含的思想。法典化最根本的功能在于变革,将立法者希望建立的新秩序以一种直观形式来表达,作用于人心。所以,在相当程度上,法典化包含有“无用之大用”的精神气质。至于具体的建构模式,因法典担负的历史任务不同而有差异。因此,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的共性不在于法典形式,而在于法典化体现的变革精神,以此区别于普通法系的保守特征。
那么,中国民法典需要体现何种的变革精神或者说时代精神?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应当反映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当今社会财富结构最深刻的变化在于,知识财产的重要性超过了有体物。现在几乎很难见到不包含知识产权价值的物。以一部手机为例,就可能包含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应当培养民众最基本的财产权意识,对物权和知识产权同样尊重。举例来说,很多人都知道不能随便拿别人的东西,不能侵犯有体财产权。然而,对抄袭、仿冒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却觉得没有什么关系。可见,民众尚未普遍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第三,应当彰显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法都是采取部门立法的形式,主管部门有时为了部门利益而对知识产权制度做出违背私权属性、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设计。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因此,在肯定了“要民法典”之后讨论知识产权编,就是要看知识产权编的缺位会不会削减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与变革精神,通过上述分析,答案是肯定的。没有知识产权编的中国民法典,是买椟还珠。很多从技术层面反对知识产权编的观点,其实也可以反对民法典本身的制订。
知识产权编可以对知识产权裁判者起到思维导图的作用,引导裁判者的体系化思维。虽然体系化未必要对应于法典化,但法典是体系的直观形式,是最有效的引导手段。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可以突破知识产权部门立法的格局。此外,虽然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间的学科隔膜长期存在,这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也制约了民法学的发展和民法典的质量。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中将有助于打破这种隔阂,立法过程本身就会促成民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的对话,本次研讨会就是例证。知识产权编的设立对于将来法学教科书的编写、课程设置都可能产生影响,从而透过法教义学进一步影响裁判者的体系化思维。
总之,对设立知识产权编的讨论应当超越技术之维,大处着眼,从推动立法格局、学术格局乃至法学教育格局的革新来看待。这不是主义与问题之争,而是直面中国问题的大道与小道之选。
法大知产力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与知产力共同举办的系列学术活动。
往期回顾
(第一期:科技创新对著作权法的影响——过去、现在与将来)
首届“法大知产力论坛”如约而至
(第二期:网络服务商版权过滤义务之重新审视)
第二期“法大知产力论坛”圆满结束
(第三期: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下的合理使用)
第三期聚焦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下的合理使用问题
(第四期:民法典知识产权编的制度设计——专家建议稿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