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当年的“小巨人”VS“巨人”吗?如今“小巨人”商标要获得注册了

2016-08-05 12: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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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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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史玉柱的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曾因商标是否侵权产生过争议,并闹到法庭上。

 

知产力了解到,双方当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北京银行在给客户提供的金融贷款服务中使用了“小巨人”商标,彼时巨人公司已经在先注册了第36类金融服务上的“巨人”商标。因此,巨人公司认为北京银行的行为对其商标权构成侵犯,并数次发函北京银行停止使用“小巨人”商标标识的行为。

 

北京银行当时并未选择停止使用,而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巨人公司商标权的诉讼,其理由主要是,该行将“小巨人”标识与相关图形、“北京银行”等商标或字号组合使用,而且基于银行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巨人公司未涉足银行服务业,相关公众不会将“小巨人”与巨人公司的“巨人”商标混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巨人公司的观点是,该公司的主业是投融资业务,因国家政策限制,该公司虽然不能从事银行贷款业务,但不等于北京银行就可以未经许可,将与“巨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服务上,否则必将割裂“巨人”商标与巨人公司所提供金融服务间的联系,从而致使巨人公司利益受损。

 

该案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北京银行的理由得到了法院支持。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巨人公司始终未在其核定服务领域使用其上述注册商标。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并考虑到金融服务的特殊性,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银行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小巨人’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将其与巨人公司拥有第772583号及第6449644号‘巨人’注册商标相混淆,并认定二者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巨人公司有关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北京银行使用“小巨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实,北京银行早在2007年12月3日即已在第36类金融物管等服务上申请了第6410540号“小巨人”文字商标的注册。双方的上述纠纷期间,该商标申请进入初审公告,后经异议、异议复审等程序,目前尚未获得注册。

 

此外,还是在双方上述纠纷期间,北京银行于2011年6月1日在第36类银行、金融贷款等服务类别上申请了第9547105号“小巨人及图形”商标,但先后被商标局和商评委驳回。2014年10月26日,因不服商评委的驳回决定,北京银行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2015年12月18日,北京银行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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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47105号“小巨人及图形”商标图样)


2016年6月6日,商标局对北京银行申请的第14873503号“小巨人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进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银行等服务上。经查询,该商标申请日为2014年6月16日。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于今年9月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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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73503号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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