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一起看过的影视作品IP纠纷

2014-12-05 21:10:07
当一部影视剧获得成功时,伴随着经济收益以及知名度的提升外,麻烦往往也会找不请自来。由于影视产业是一个庞大的体

当一部影视剧获得成功时,伴随着经济收益以及知名度的提升外,麻烦往往也会找不请自来。由于影视产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包含前期策划、拍摄到后期制作、发行、放映等诸多阶段,且制作周期较长,在此过程中,编剧、导演、出品方陷入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作为我国影视产业高速发展的客观产物,这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正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审判实践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功夫熊猫》电影名与商标起冲突

茂志公司在2007年申请注册“功夫熊猫及图”商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影制作等服务上。中国大陆的媒体早在2005年就刊登了多篇梦工场公司即将制作动画电影《功夫熊猫》的报道,由梦工场公司制作、派拉蒙公司发行的《KUNG FU PANDA》(中文名称为《功夫熊猫》)电影2008年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茂志公司主张2011年由梦工场公司制作、派拉蒙公司和中影公司发行、华影天映公司放映的《KUNG FUPANDA 2》(中文名称为《功夫熊猫2》)电影使用“功夫熊猫”作为电影名称侵犯了其“功夫熊猫及图”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梦工场公司、派拉蒙公司、中影公司和华影天映公司在《功夫熊猫2》中使用“功夫熊猫”字样是为了说明自己制作、发行、放映的电影的内容和特点,并不是作为表明其电影制作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来源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茂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白鹿原》片尾小调引著作权纠纷

电影《白鹿原》让非物质性文化遗产——陕西“华阴老腔”火了一把。但正是电影片尾的4句“华阴老腔”小调,引出了一段著作权纷争。2012年12月,陕西省渭南市的王元朝将电影《白鹿原》的出品、发行5家公司告上法庭,称片尾曲中全文使用了自己的作品,求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内容从《白鹿原》影片中删除,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赔礼道歉等。

本案原被告双方就影片片尾曲四句小诗是否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王元朝是否就是原创者、享有该著作权权利,以及原告所提出的百万赔偿款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天机·富春山居图》电影构思遭非议

《天机·富春山居图》讲述了中国特工同日本黑帮以及英国大盗三方之间为了保护和争抢辗转流失、历经磨难的中国元代传世之作《富春山居图》而发生的夺宝故事。该片于2013年6月9日全国公映,引爆暑期档。同年7月,一位自由编剧称电影《天机·富春山居图》与其创作的电影剧本《博弈图》故事框架近似,构成侵权并将其制作单位及编剧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于电影构思是否受保护,如何保护的问题引发了业内人士的讨论。业内专家表示,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包含电影基本框架在内的单纯电影构思本身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电影构思在其不同阶段已形成相应文字的,著作权法保护该文字作品但仍不保护电影构思本身。故单纯指控电影构思侵权,但未构成对具体作品侵权的,依法难以支持其诉请。

《人在囧途》不满《泰囧》搭便车

徐峥、王宝强主演的喜剧《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大卖12.6亿,却引来一场官司。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制片方及徐峥,称被告故意误导宣传,让观众误以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续集,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为此索赔1亿元人民币。2014年9月,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五被告侵权成立,需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对于此案,法院认定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知晓原告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攀附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十分明显,损害了原告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笔仙》不愿被《笔仙惊魂》借光

借光一次还不够,《笔仙惊魂》的“寄生”模式终于惹怒了《笔仙》出品方。《笔仙3》出品方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笔仙惊魂3》告上法庭。2014年7月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笔仙3》出品方胜诉,判决《笔仙惊魂3》出品方赔钱50万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笔仙惊魂3》出品方不服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笔仙惊魂3》出品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并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纠缠了3年的真假“笔仙”之争尘埃落定。

“笔仙”是一种灵异游戏的名称,流传已久。近年来,也成为恐怖小说和恐怖电影经常选用的题材。对于《笔仙惊魂》出品公司屡次以同一题材,且在宣传和上映档期等方面故意造成与《笔仙》相混淆,并借此获利的行为,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何以笙箫默》电影版权陷“罗生门”

2014年12月1日,乐视影业公布《何以笙箫默》电影主演人员,随后原著作者顾漫在微博上发出版权声明,称“乐视电影版权于2014年9月10号到期”,新的电影版权已经签给了光线影业。而乐视反驳已在合约期限内获得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权。

此外,顾漫还透露,乐视娱乐于2012年在没有告知她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何以笙萧默”商标(范围包括影视、游戏,甚至于图书出版),目前已经委托律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

业内专家表示,版权合同对合约期限内双方要履行的条款有不同设定。有的规定是片方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即可,有的规定开机即可,有的规定是需完成拍摄,有的甚至规定需获得公映许可证。具体到顾漫与乐视的合约,要看双方在合同期内对具体条款是如何理解和认定的。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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