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院行政速审机制实施近300天审结案件1467件

2016-12-15 17: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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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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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速审机制新闻发布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庭长杜长辉,以及速审组的四位法官通报了该院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审理中,探索采用速审机制9个多月以来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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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收案9191件,其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2564件,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长超过100天。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实行繁案精办细办、简案简办快办”的指示精神,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 行政等领域设立速裁庭、速裁组”等具体工作要求。2016年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在立案庭设立速审组,对商标行政案件实行集中审理。目前,该项速审机制仅适用于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确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

 

“1+2+4”模式 立案到首次开庭缩短至2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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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速审机制采取了“1+2+4”的设置模式:“1”即在立案大厅单独设置一个速审服务窗口,主要用于集中提供速审咨询、原告方送达、开庭排期等服务;“2”是指速审准备室和材料交换室两个工作室,主要用于向被告方集中送达、与被告方进行诉讼材料交换等工作;“4”是指速审组四个法官团队快速办理案件。当事人在立案后,立案法官会将其案件统一转送至9号速审服务窗口。速审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会立即开具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告知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每周两次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材料交换室,签收和交换诉讼材料。立案庭庭长杜长辉介绍称,一般而言,当事人从立案到首次开庭,需要20天左右,极大的提高了审判效率。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审判质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速审机制的过程中,对传统的立案、审判模式进行革新,具体特点包括:

 

立审无缝化衔接:速审模式在案件登记立案后,及时转入速审准备,集中审理。

 

诉讼材料集中送达和交换:依托“1+2”速审服务平台,统一采取原告立案当日即时送达、被告每周两次来源签收和交换送材料的方式,全面提升送达效率。

 

集中排期庭审:速审服务窗口依照立案先后顺序依次排期开庭,进行集中审理。在归纳确认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开展焦点式审判,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当庭证据交换:针对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被告方证据均为原告复审阶段所提供的特点,开庭当日,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并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裁判文书要素化:对于进入速审机制的案件,除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外,统一采用要点突出、格式精简的要素式裁判文书,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集约化陪审:提前固定陪审时间,并按照庭审安排统一调配,注重发挥陪审员在审阅卷宗材料、协助明确审理思路和审核裁判文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审判质效。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用: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适用行政简易程序。

 

施行九月 审判效率较去年提升三成 速审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自2016年2月25日至12月14日,立案庭速审组四个法官团队共受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1721件。其中,涉外案件603件,占比35.03%;涉外埠案件874件,占比50.78%。

 

同期,立案庭速审组四个法官团队审结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1467件,结案率为85.24%,约占全院同期结案22.04%。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1145件,占比78.0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322件,占比21.95%,且均在法律规定的四十五日内审结。速审组已结商标行政案件的平均审理用时约为72.76天,比2015年审结同类案件缩短31.20天,审判效率提升30.01%

 

 “Apple Watch的待机界面图形”系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泸州老窖 永盛烧坊金坊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一切皆有可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禅思”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均为通过速审程序审理的典型案件。

 

其中,“泸州老窖 永盛烧坊金坊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已于11月24日审结,判决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援引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4)京知行初字第182号行政判决中的观点。“禅思”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于2016年8月21日立案,已于10月27日审结,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援引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2491号行政判决。“一切皆有可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并于10月20日审结,以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第35类广告销售等服务类别上申请的“一切皆有可能”文字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为了更好地了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速审机制的意见建议,自2016年11月起,立案庭速审组向双方当事人陆续发放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截至12月13日,共回收问卷120份。

 

针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关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开庭当日庭前证据交换是否影响原告发表质证意见的情况,66.67%的受访对象表示不影响,但仍有33.33%的受访对象表示有一定的影响。关于速审机制下,对绝大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庭审时间控制在30分钟左右的情形,30.77%的受访对象认为,时间过短,应当延长。关于原告选择简易程序的原因,41.03%的受访对象认为,简易程序审限固定且期限短,有利于尽快确定商标权利状态,38.46%的受访对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对明确,适宜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对改进和完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速审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如下:希望在确定开庭日期的同时,可以确定合议庭组成;关于庭审时间,希望可以针对案件复杂程度不同,稍作调整,灵活一些;建议增加原被告及法院在内的三方协商机制,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关联性,且多存在数量较多的案件商标可注册性因素复杂,协商机制可满足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如可注册性、类别、标示上的统一认识;对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建议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庭时间不能灵活调整,证据准备时间过短;希望可以为早到的人员提供室内休息场所。

 

针对被告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关于速审机制绝大部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庭审时间为30分钟,35.71%的受访对象认为,时间稍长,可进一步缩短,没有人认为时间过短。

 

被告对改进和完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速审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如下:尽量缩短庭审时间,提高效率,时间可根据案情调整为10-15分钟;当事人同一的,请集中安排庭审;驳回复审案件可适当允许商评委方不出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应多参与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有时会出现不同法院开庭时间冲突的现象,请求在给当事人寄送传票前,应先与当事人沟通,确保当事人开庭时间;如开庭当日原告/被告未到,希望能听取对方的请求与意见,不应另开庭,影响到开庭方的时间与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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