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车行业风波不断,骑客指控原合作伙伴专利侵权

2018-03-06 19:02:20
今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骑客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波速尔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两案。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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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68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今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骑客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下称波速尔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两案。

该案中,骑客公司因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向赔偿波速尔公司因申请海关扣押行为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认定,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合作终止纠纷上演

2016年8月3日,波速尔公司向美国锐哲公司(RAZOR)出口“电动滑板车”。经审理查明,该批货物为锐哲公司委托波速尔公司生产。骑客公司以侵犯其第201430180556.4号“电动平衡扭扭车”外观设计专利、第201420314351.5号“电动平衡扭扭车”实用新型专利为由(下称涉案专利),申请宁波海关予以扣留。

据悉,骑客公司与波速尔公司曾存在合作关系,2015年双方签订知识产权加盟许可使用合同,约定骑客公司将包括第201430180556.4号“电动平衡扭扭车”外观设计专利、第201420314351.5 号“电动平衡扭扭车”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三件专利及两项商标权许可给波速尔公司使用,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

2016年10月31日,骑客公司向波速尔公司发出《终止合同及停止侵权通知书》,告知授权许可已终止。

波速尔公司认为,骑客公司在宁波海关扣留产品后,未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致使该产品一直处于是否构成侵权的不确定状态。波速尔公司认为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法申请宁波海关予以放行。尽管宁波海关在原告交纳巨额反担保金后解除了扣留措施,但已经延误了原告的交货日期,产生了巨额反担保金开支和违约金、停工待产、维权诉讼等经济损失并面临巨额索赔。据此,波速尔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波速尔公司制造的平衡车不落入被告骑客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害涉案专利权,针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针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201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立案受理该两案。

经一审庭审拆封,海关封存的包装箱内有Razor hovertrax2.0电动平衡车一辆,波速尔公司认可系由其生产并被宁波海关扣留。

针对波速尔公司的主张,骑客公司辩称,其已于2016年9月2日在宁波中院起诉波速尔公司生产的涉案电动滑板车侵犯第201520407602.9号“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专利、第201520406747.X号“新型电动平衡车”专利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符合相关海关保护条例。波速尔公司在宁波的另案未定性前无权向骑客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即使原告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因被告就案涉电动滑板车在宁波中院的起诉时间远早于该金华中院受理的上述两案案,两案应当移送宁波中院合并审理。

笔者查询发现,针对骑客公司在宁波中院向波速尔公司提起的两件专利侵权诉讼。2017年2月27日,宁波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波速尔公司未侵犯骑客公司涉案专利权,驳回骑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两审交锋互不相让

金华中院认为,原告是否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其是否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条件。虽然宁波海关根据骑客公司提出的申请和确认,扣留了波速尔公司的涉案电动滑板车,并向波速尔公司发出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尽管该警告系以海关书面通知书形式向波速尔公司发出,但该告知书是以波速尔公司为警告对象,明确了案涉电动滑板车涉嫌侵犯骑客公司涉案专利权的内容,使波速尔公司能否继续生产、出口该产品存在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影响波速尔公司的经营行为,故其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骑客公司就涉案电动平衡车,向宁波中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涉案专利与该系列案中的涉案专利不同, 因此骑客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并不能使涉案电动平衡车是否侵犯骑客公司涉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不确定状态中结束。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本质上属于专利侵权类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和经被告警告的原告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为地的法院管辖。系列案中,波速尔公司的产品生产地为浙江省武义县,故该院对系列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系列案中对原告同时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即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该院可以一并审理。

经审理比对,涉案电动滑板车未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认定骑客公司向宁波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申请不当。骑客公司申请不当的行为导致波克尔公司的货物不能出口,骑客公司的行为与波克尔公司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骑客公司应就其保全申请错误给波速尔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波速尔公司交纳反担保金并不必然导致其需向永康市佳辰五金制造厂借款,且双方之间并无汇款凭证等证据印证,故对其主张赔偿的向永康市佳辰五金制造厂支付的利息,该院不予支持,但波速尔公司交纳的反担保金的合理利息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波速尔公司生产的涉案电动滑板车并不侵犯涉案外观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骑客公司赔偿波速尔公司因取样损失的电动滑板车的价值、被扣留货物的查验代理费用、律师费,以及波速尔公司向宁波海关交纳的反担保金的利息损失。

 

二审庭审过程中,骑客公司上诉称,即使涉案电动平衡车并未落入涉案两件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不能据此认定骑客公司向海关申请扣押的行为不当。涉案专利均经过海关备案,在扣押之前,上诉人、宁波海关均无法对涉案平衡车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作出准确判断。一审法院在货物是否构成侵权未作出终审定论的情况下,作出海关扣留行为不当的认定错误。另外,骑客公司主张,因海关扣押申请行为错误造成损害赔偿应由宁波海关所在的法院管辖。

波速尔公司则认为,骑客公司并未按照海关规定针对申请扣押时依据的专利权提起侵权之诉,而是以其他专利提起诉讼,因此骑客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行为并不能使涉案电动平衡车从是否侵犯骑客公司涉案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不确定状态中结束。


关于锐哲(RAZOR)

2016年3月,美国 Razor 公司、Inventist, Inc.和Shane Che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指控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部分电动平衡车侵犯了其专利权、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虚假陈述和不公平竞争,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2016年5月19日,骑客公司在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法院对Razor公司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目前,双方诉讼仍在进行过程中,最新进展尚不知晓。

据了解,骑客公司董事长在接受采访时曾指出,美国RAZOR公司购买了美籍华人ShanChen的专利,与骑客公司淘汰的授权工厂波速尔公司合作加工生产平衡车。

此次,骑客公司针对波克尔公司生产的“电动平衡车”以专利侵权为由申请海关扣押,并向宁波中院申请专利侵权之诉,可以推测,骑客公司欲借此在中国向RAZOR再次发起反击。然而,从目前的形势看,战况对于骑客公司来说并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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