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驰名商标认定实务指南

2015-06-25 16: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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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锐 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一、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

《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及认定机构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均需要通过具体案件向有关机构提起,而不能在无任何案件依托的情况下直接仅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这点和著名商标认定有所不同,著名商标申请可以直接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的机构包括:(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3)法院。

1、商标局

申请人可通过商标异议或工商行政查处案件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2)通过工商行政查处案件,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商评委

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3、法院

申请人可在如下商标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1)行政诉讼。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方商标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2)民事诉讼。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制止他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三、驰名商标认定证据材料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申请人的经济指标(产量、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等)应当有专项审计并附送审计报告或者税务机关的证明。

上面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用以证明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应当是证明争议商标(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已经驰名的材料。

其他注意事项:

排名数据及来源。申请人或者引证商标使用商品的全国同行业排名可以是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的排名情况,排名应有明确的年份、名次、出具证明的机构名称。出具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行业排名的组织。

奖励级别。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使用商品获得奖项应当是省部级以上的奖励。省级奖励限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奖励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著名商标;部级以上奖励的颁奖单位限于中央部、委、局等政府机构。

费用审计。引证商标的宣传形式及载体应当有广告合同、复印件、复制品等有效证据支持;广告费应当有专项审计或者发票等有效证据支持。

销售区域。引证商标使用商品销售范围应当在十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述驰名证据,可以应用与认定驰名商标的所有程序中,包括商标局异议案件,商评委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及商标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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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判定及考量因素

综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应考量如下因素:

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及驰名程度;

争议或诉争商标是否已经构成对其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驰名商标在争议或诉争商标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争议或诉争商标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是否误导公众导致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五、驰名商标保护的现实意义

新修订《商标法》新增了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作为商业使用的规定(《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对以前存在的部分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以获取广告效应及间接经济价值为直接目的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行为予以纠正,让驰名商标保护回归其立法本源:即,禁止恶意抢注或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简而言之,保护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最本质的属性“显著性”和“识别性”。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驰名商标”字样不得作为商业使用的规定,与企业商标保护及品牌建设并不冲突。根据新《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是对商标是否驰名的客观事实认定,即认定机构经过对商标本身在全国范围内的公众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情况、销售和宣传情况、行业内知名度情况以及获得保护情况等诸多因素审核后,作出的驰名事实状态的认定。因此,对于真正已经达到驰名,需要保护其品牌显著性的企业来说,驰名商标保护对其品牌保护、建设及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无形资产大幅度增值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可以进一步提升贵司的品牌形象,使企业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实践中,在品牌市值评估中,“是否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是评估机构评估品牌市值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此外,驰名商标作为有着巨大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能在出资或申请贷款时获得对方更多的信任,以驰名商标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成功的例子也日益增多。

2、实现商品服务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范围内保护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还可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服务但存有一定关联性的领域,恶意申请或使用该商标。这样就能有效防止他人“搭便车”,防止将企业的品牌淡化,同时为企业在时机成熟时采取多元化发展、在多个生产和服务领域广泛使用核心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对于恶意注册的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无效宣告,不受“非驰名商标所有人提起无效宣告案,需要五年内提起”的限制。

3、保护领域增加——覆盖商号及域名

驰名商标,不仅仅在商标领域进行保护,在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其他领域,仍可得到更多的保护。例如,有效制止他人将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和域名恶意申请和使用。同时,这种保护会更加突出该商标的显著性,使商标的无形资产大大增值。

(1)驰名商标可对抗企业名称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可以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即,若以后发现有企业将驰名商标恶意注册成商号使用的情况,可以基于驰名商标提起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

(2)驰名商标可对抗域名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4、提升工商对侵权商品的查处力度

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或人民法院给予普通商标跨类别的特殊保护,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跨类别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5、为海外商标申请及品牌保护打下基础。

驰名商标认定可以在全球领域的商标确权和保护提供了有力官方文件支持。中国驰名商标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这种特殊保护,必然能使企业更好地运用驰名商标制度发展国际市场和壮大民族品牌。

6、获得更多政府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对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将得到其他企业难以企及的更大力度的政府支持。

六、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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