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赔3000万的贵酒,到底“贵”在哪儿?

2026-06-03 10:52:00
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的商标之争;往深一层看,是法院如何在约10亿元销售额、约7.756亿元侵权获利测算和3000万元判赔之间,完成一次商标贡献率的司法裁量。

aff0332ae1a034ce3707182c18b3350e.jpg商标侵权案件里,最难算的不是销售额,而是贡献率。

销售额可以查,利润率可以估,毛利率可以从财报里找,但一个商标到底为一款商品贡献了多少利润,这件事很少有现成答案。

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真正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里。

这个案子表面上看,是“贵州贵酒”与“上海贵酒”的商标之争;往深一层看,是法院如何在约10亿元销售额、约7.756亿元侵权获利测算和3000万元判赔之间,完成一次商标贡献率的司法裁量。

这个裁量,比“判了3000万”本身更值得讨论。

一、不能用销售额倒推商标贡献率

先说一个容易被误读的地方。

本案五款被诉商品2021年至2023年不含税销售额合计约10.07亿元。法院最终判赔3000万元。如果简单拿3000万元除以10.07亿元,会得到一个约3%的比例。

但这个比例不能叫商标贡献率。

因为销售额不是利润。

商标贡献率讨论的对象,不应当是商品卖了多少钱,而应当是商品利润中有多少可以归因于被侵害商标。

一瓶酒卖1000元,其中可能有生产成本、包装成本、渠道费用、销售费用、推广费用、管理成本,也有产品品质、渠道关系、品牌声量、商务场景、经销商推动等多种因素。商标当然可能影响消费者识别和购买,但它不是销售额本身。

所以,商标贡献率不能按销售额算百分比。

更合理的逻辑应该是:

销售额先转化为利润,利润再讨论商标贡献。

换句话说,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链条大致应当是:

被诉商品销售额 × 利润率 × 商标贡献率,再结合侵权故意、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维权支出等因素进行裁量。

本案中,贵州贵酒的计算路径也是从销售额走向利润。

贵州贵酒主张,五款被诉侵权商品2021年至2023年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为9324.95万元、24732.28万元、66642.04万元;再根据上海贵酒年报中酱香型白酒的毛利率64.71%、72.31%、80.50%,计算出三年相关利润分别为6034.18万元、17883.91万元、53646.84万元,合计77564.93万元。

这一步才是讨论商标贡献率的基础。

也就是说,本案真正可供观察的比例关系,不是3000万元与10.07亿元销售额之间的关系,而是3000万元与7.756亿元利润测算之间的关系。

按这个口径看,3000万元约占原告主张侵权获利测算的3.87%。

但这也不能简单说,法院认定涉案商标贡献率就是3.87%。

因为法院并没有明示一个“商标贡献率系数”。3000万元判赔里,还包含合理维权费用,也包含法院对侵权规模、主观故意、持续时间、权利商标影响力等因素的综合裁量。它更像是一个结果意义上的利润分配比例,而不是法院写在判决里的数学公式。

不过,这个比例仍然非常有观察价值。

它告诉我们:法院没有把五款商品的全部利润都归因于“贵”商标,但也没有让侵权人把商标贡献压到可以忽略不计。

二、法院为什么没有把7.756亿元都算成侵权获利?

从权利人角度看,贵州贵酒的算法有很强的进攻性。

既然被诉商品在包装、瓶身和销售场景中突出使用了“上海贵酒”标识,而“上海”“酒”又分别属于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那么真正具有识别意义的部分就落在“贵”字上。既然这个“贵”字与贵州贵酒的权利商标产生近似,并且法院认定构成侵权,那么五款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当然应当进入赔偿计算。

这套逻辑对权利人很有利。

它的好处是简单、直接、有压迫感:你卖了多少,毛利多少,利润多少,账本摆出来。

但法院没有照单全收。

原因也很清楚:侵权商品的利润,不必然全部来自被侵害商标。

一审法院特别指出,五款被诉侵权商品上,除了被诉“上海贵酒”标识外,还分别标注有上海贵酒公司享有的“阳澄贵酿”“月黄贵酿”“天青贵酿”等注册商标;同时,经营利润的取得还取决于商品品质、宣传推广、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这句话实际上就是在做贡献率切割。

法院承认,被诉标识有来源识别作用,也承认其使用构成侵权;但法院同时认为,商品利润不是由这一个标识单独创造的。

白酒商品尤其如此。

一款酒能卖出去,既有品牌因素,也有香型、口感、包装、价格、渠道、经销商、宴请场景、广告投放、企业资源等因素。被诉标识可能增加了消费者识别,也可能增强了市场传播,但很难说它独占了全部利润。

所以,法院要做的不是在“全部归权利人”和“全部归侵权人”之间二选一,而是在侵权利润中切出一部分,作为涉案商标贡献所对应的赔偿基础。

这就是本案最有价值的地方。

它把商标侵权赔偿从“有没有侵权”推进到了“侵权标识到底贡献了多少利润”。

三、3000万元不是销售额的3%,而是利润口径下的裁量结果

如果把本案赔偿结构拆开,会看到三层数字。

第一层是销售额。

五款被诉商品三年不含税销售额约10.07亿元。

第二层是利润测算。

按照贵州贵酒引用的酱香型白酒毛利率计算,相关利润约7.756亿元。

第三层是判赔金额。

法院最终确定赔偿3000万元。

真正有意义的是第二层和第三层之间的关系。

3000万元相对于7.756亿元,约为3.87%。这个数字不是商标贡献率的精确答案,但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院的裁量尺度: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对利润有贡献,但贡献比例不能过高。

为什么不能过高?

因为五款商品还有其他注册商标,有自身产品名称,有品质、渠道、宣传和经营管理因素。被诉“上海贵酒”标识不是唯一利润来源。

为什么又不能过低?

因为被诉标识不是隐蔽使用,而是在包装、瓶身、门店、广告和销售场景中突出使用;被诉商品销售规模很大,持续时间较长,线上线下均有销售;上海贵酒作为上市公司和白酒行业进入者,对在先权利应当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更重要的是,二审法院也注意到,如果简单适用500万元以下法定赔偿,显然不足以覆盖本案的侵权规模和获利可能。

所以,3000万元的意义不在于它精确证明“贵”商标贡献了多少,而在于它体现了一种司法态度:

当侵权商品销售额和利润规模已经足够大时,法院不会因为贡献率无法精确计算,就退回象征性赔偿;但法院也不会因为销售额巨大,就把商品利润全部归因于被侵害商标。

这就是商标贡献率在司法裁量中的真实状态。

它不是一个被法院精确写出的百分比,而是一个被法院藏在赔偿结果里的判断。

四、商标贡献率越难算,证据就越重要

这个案子对商标诉讼最大的启发,是权利人不能只证明“卖了多少”,还要证明“为什么这些利润与我的商标有关”。

过去很多商标案件的赔偿主张,容易停留在两个层面:

一是证明侵权商品销售规模大。

二是证明侵权人利润率高。

但到了高额赔偿阶段,这还不够。

因为侵权人一定会说:我的利润来自产品质量、渠道能力、广告投放、团队管理、其他商标和自身商誉,不是来自你的商标。

这时候,权利人要推进的重点,就不只是销售额和利润率,而是商标贡献率。

比如,可以证明被诉标识在包装上的位置是否显著,字号是否突出,是否处于消费者第一眼识别区域;可以证明门店、广告、直播、电商详情页、经销商手册中,相关标识是否被作为核心品牌反复使用;可以证明消费者是否因该标识产生来源混淆或者关联认知;可以证明被告是否曾申请类似商标被驳回,是否知道在先权利仍继续使用;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搜索数据、广告投放关键词、销售话术、招商材料等方式,证明该标识对购买决策和渠道招商具有实际影响。

这些证据,才是提高商标贡献率的关键。

反过来,对被告而言,抗辩重点也不应当只是说“我有自己的品牌”或者“我销售额更高”。

更有效的抗辩应当是拆解利润来源。

比如,被诉商品是否还有其他独立注册商标;消费者购买时主要识别的是哪个品牌;产品销售是否依赖自身渠道体系;广告宣传是否主要围绕其他标识展开;被诉标识是否只是规范企业名称使用;利润是否来自产品品质、渠道折扣、经销商资源,而非涉案标识。

商标贡献率的争夺,本质上就是利润归因的争夺。

谁能更好解释利润从哪里来,谁就更能影响赔偿金额。

五、商标侵权赔偿正在进入“利润分配”阶段

本案的3000万元判赔,不应当只被理解为一个高额赔偿结果。

它更像是一个信号:商标侵权赔偿正在从“法定赔偿时代”,进入“利润分配时代”。

在传统商标案件中,法院常常面临一个难题: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证明,侵权人获利难以查明,最后只能适用法定赔偿。这样做的好处是操作简便,但问题也明显:一旦侵权规模很大,法定赔偿很容易显得过低。

本案中,法院没有简单停留在法定赔偿,而是认真看了五款商品的销售额、毛利率、销售渠道、侵权持续时间、主观故意和商标使用方式。在无法精确计算商标贡献率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作出了高于法定赔偿上限的裁量性判赔。

这说明,在类似案件中,只要权利人能够拿出足够扎实的销售和利润证据,法院就有可能进入“侵权利润—商标贡献—裁量赔偿”的计算框架。

这个框架对企业和律师都很重要。

对权利人来说,不能只喊“侵权严重”,而要建立一套赔偿计算模型。先证明销售额,再证明利润率,再证明涉案商标对利润的贡献,最后再用主观恶意、持续时间、侵权规模去放大赔偿请求。

对被诉方来说,也不能只说“我没有混淆”或者“我自己更有名”。一旦侵权成立,真正决定赔偿金额的,可能就是你能不能证明利润主要来自其他因素,而不是涉案标识。

对法院来说,商标贡献率不一定需要被精确量化,但需要被充分说理。因为只有把销售额、利润率和贡献率分开,商标侵权赔偿才不会在两个极端之间摇摆:要么把全部销售利润都判给权利人,要么把大规模侵权压回几百万元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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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判断

贵州贵酒诉上海贵酒案真正留下的问题,不是3000万元多不多,而是3000万元怎么来。

从约10亿元销售额,到约7.756亿元利润测算,再到3000万元判赔,中间被法院切掉的部分,正是商品品质、其他商标、渠道能力、宣传推广、经营管理等因素的贡献。

而留下来的部分,则是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利润责任。

这才是本案的重点。

商标贡献率不是销售额百分比,而是利润归因问题。

未来的商标侵权案件,尤其是高额赔偿案件,真正的战场可能不再只是“像不像”“混不混”,而是进入更难的一层:

侵权成立以后,被侵害商标到底贡献了多少利润?

谁能回答好这个问题,谁就更接近赔偿金额的主动权。

相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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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民初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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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苏民终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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