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浙两地法院联动,化解宠物用品专利侵权系列纠纷

2025-06-04 20:25:00
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张某侵害专利权纠纷调解案——两地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本案已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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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豫法阳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宠物用品公司与张某侵害专利权纠纷调解案

——两地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 13 日,某宠物用品公司以李某制作侵害其专利权的宠物用具并在网络平台销售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专利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 5 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初步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李某对专利权相关权益并不了解,认为自己仅仅是模仿生产,并不涉及窃取商业机密,认为自己模仿生产宠物用品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某宠物用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错误认识,调解员向李某出示多起涉专利权侵权的参考案例,详细解释专利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已构成侵权,并表示愿意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某宠物用品公司赔偿,但对某宠物用品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法接受。李某称自己虽然制作、销售了侵权产品,但盈利较少,盈利数额与某宠物用品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某宠物用品公司还有一个类似案件在外省一家法院进行先行调解,两起纠纷案情相同,且另一个侵权人张某与李某彼此认识,希望两地法院可以将两起纠纷一同调解。调解员了解这一情况后,考虑到两起纠纷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立即与外省另一家法院调解员取得联系,两位调解员很快达成协同调解的意见,并组织三方当事人线上调解。

两名调解员经沟通发现,两起纠纷调解难点主要在于:张某和李某均认为某宠物用品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为了找到赔偿数额的调解依据,两名调解员分别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已生效的侵害专利权纠纷参考案例,对参考案例涉及的赔偿数额认定作了归纳总结,并结合张某和李某的两起纠纷实际情况对调解方案重新作出调整。

调解方案作出后,两名调解员分工开展工作:一名调解员负责与某宠物用品公司进行沟通,告知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希望其作出一定让步,并提供法院类似生效判决予以佐证;另一名调解员则负责做张某和李某的工作,向他们分析如果进入审理程序可能的裁判结果,张某和李某经评估诉讼成本及可能诉讼结果后,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同意。最终,两起纠纷均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两起纠纷当事人均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和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某宠物用品公司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让步,张某、李某当场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5 条、71 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与电商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纠纷数量持续增长,呈现出广泛性、跨地域性的特点,存在同一权利人分别起诉多个侵权人的情形,该类纠纷权利人相同,仅侵权人不同,且涉及不同法院,如果分别作出处理,易存在调解标准或者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由两地法院开展协同调解,能够加强调解资源和信息共享,以一案成功调解促推另案一并调解,大大提高系列纠纷调解成功率。此外,在调解此类纠纷中,不少商家因缺乏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往往并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对抗情绪较为激烈,由两地法院开展联合调解,通过释明不同地区类似案件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可能裁判结果,能更好释放以案释法效能,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模仿生产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专利权,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侵权纠纷。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原题 | 河南法院协同调解侵害专利权纠纷

封面来源 | Pexels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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