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楚乔传》小说涉抄袭,搜狐视频拒付1.2亿许可费

2019-03-21 10:57:28
2017年夏天播出的《楚乔传》无疑是一部爆款古装电视剧,然而,就是这部古装流量大戏,却一直饱受抄袭质疑。3月1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楚乔传》小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该案中作为播出平台的被告正是借此为由,拒绝支付1.2亿元许可费。

作者 | Bruce & 木可

2017年夏天播出的《楚乔传》无疑是一部爆款古装电视剧,有着赵丽颖、林更新、窦骁、李沁等一众流量演员的加持,一经播出便稳坐同时段收视率第一的宝座。该剧当年便夺得了“2017微博电视影响力盛典年度剧王”、2017美国亚洲影视联盟“金橡树奖”优秀电视剧奖等奖项。

然而,就是这部古装流量大戏,却一直饱受抄袭质疑。3月1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楚乔传》小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该案中作为播出平台的被告搜狐视频正是借此为由,拒绝支付1.2亿元许可费。

《楚乔传》原著涉抄袭被诉至法院

据公开信息显示,电视剧《楚乔传》改编自潇湘冬儿的小说《11处特工皇妃》,讲述了西魏乱世中特立独行的女奴楚乔,在协助建立新政权过程中关于守护、背叛、信仰、爱情的故事。

早在要被改编成电视剧的消息刚刚传出之时,原著小说《11处特工皇妃》便卷入了抄袭风波,被指抄袭《九州缥缈录》《限制级特工》《紫川》《帝王业》《甄嬛传》《九州·斛珠夫人》《寻秦记》等多部小说。据公开报道,作者潇湘冬儿曾为此发表微博道歉并承认抄袭,同时承诺删改图书抄袭段落,并保证改编后的电视剧《特工皇妃楚乔传》(即后来的《楚乔传》)的剧本为原创。

但修改后的小说上市后,却被书迷发现依旧存在抄袭问题。就在《楚乔传》电视剧播出前夕的2017年6月5日,小说《九州·斛珠夫人》作者萧如瑟通过微博透露已向电视剧《楚乔传》各出品方寄出律师函,对潇湘冬儿的所谓抄袭行为进行了谴责,《九州缥缈录》作者江南等人也转发了这条微博。

此后,抄袭风波不断发酵。《九州·斛珠夫人》作者萧如瑟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潇湘冬儿以及《楚乔传》小说的出版商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销售商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8年4月公开审理了该案。

据公开报道,萧如瑟认为,《楚乔传》与《九州·斛珠夫人》有多达17处内容高度相似,且抄袭恶意明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楚乔传》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索赔共计141861元。对此,潇湘冬儿方面则称两部作品在情节、场景、语言风格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述17处内容“最多只是经常性描写”。截至目前(2019年3月),该案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宣判。

借由涉嫌抄袭,搜狐视频停付许可费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场抄袭风波并未止步于此——该剧播出平台之一搜狐视频也“揭竿而起”,停止向该剧版权方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下称“蜜淘公司”)支付许可费。这也正是蜜淘公司提起本文开头所提到近日开庭审理的这起诉讼的缘由。

据蜜淘公司律师在此次庭审中透露,其与搜狐视频的所有者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及案外人、爱奇艺的所有者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艺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专有使用权采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下称“涉案合同”),约定飞狐公司和奇艺公司在约定授权期限内以独占性专有方式使用电视剧《楚乔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定时播放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许可费总额为3.48亿元,其中飞狐公司承担50%,即1.74亿元。涉案合同还约定了许可费分四期支付的进度。

蜜淘公司表示,现涉案电视剧已上星完整播出,且蜜淘公司已按涉案合同约定交付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版权文件、播出介质等,飞狐公司和奇艺公司也将涉案电视剧在网络传播渠道广泛发行,但飞狐公司却未依约按时、足额向蜜淘公司支付授权许可费。据此,蜜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狐公司向蜜淘公司支付所欠第三期、第四期授权许可费1.2亿元(其中第三期6960万元、第四期5040万元),以及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400余万元、律师费10万元。

飞狐公司称,鉴于涉案电视剧的片花台词、原著小说等涉嫌剽窃多部第三方作品,且已有萧如瑟等部分作者提起侵权诉讼、发出停止侵权律师函等,涉案电视剧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显著法律风险,故其有权中止付款,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

庭审中,飞狐公司表示,飞狐公司在完成支付第二期授权许可费后,发现涉案电视剧的片花共8句台词中有“哪怕像狗一样也要活下去”(涉嫌抄袭江南《九州缥缈录》“即使像狗也要活下去”)、“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另一种东西凌驾于自由和爱情之上,值得你为之付出一切去守候,那就是我的信仰”(涉嫌抄袭沧月《镜·龙战》原句)等2句涉嫌抄袭;且此后经过检索发现萧如瑟与涉案电视剧出品方存在潜在侵权纠纷,同时原著小说也与多部小说作者存在侵权纠纷或潜在侵权纠纷。

飞狐公司称,根据合同法第67条中“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以及涉案《采购协议》第2条第6款约定,如因蜜淘公司履行或不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义务,或因飞狐公司按约定行使该协议项下权利,导致对任何第三方权利的侵犯,飞狐公司有权中止付款,直至相应法律风险消灭。

对此,蜜淘公司则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飞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其应依约付款。

蜜淘公司认为,飞狐公司已没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间条件。蜜淘公司称,飞狐公司对涉案合同中的止付条款的理解是“断章取义”,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导致涉案电视剧禁止或停止播出的情况而拟定。

此外,对于蜜淘公司主张的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400余万元,飞狐公司认为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来说是过高的。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需要进一步协商。《楚乔传》的抄袭风波引发的这起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将如何发展?《楚乔传》原著小说是否会被朝阳法院判定侵权,而这一判决又是否会影响此次案件?知产力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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