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知卓 | 知识产权如何继承,尽在此文

2018-11-30 09:05:55
笔者前阵子谈了婚姻中的知识产权,不少朋友看到文章后询问,如果画家丈夫去世了,这幅油画该怎么继承。油画本身是特定物,涉及物权的继承;但油画同时又构成作品,涉及著作权的继承。本文着重讨论的就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继承问题。

作者|陈军 刘江智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6193字,阅读约需13分钟)


摘要:


笔者前阵子谈了婚姻中的知识产权,不少朋友看到文章后询问,如果画家丈夫去世了,这幅油画该怎么继承。油画本身是特定物,涉及物权的继承;但油画同时又构成作品,涉及著作权的继承。本文着重讨论的就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继承问题。


我国现在施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施行后再无修正。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继承法》只在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相关规定。但是,实践中的知识产权继承问题要远比《继承法》的规定丰富且复杂,因此也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


关键词:继承、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共有



一、 可纳入遗产范畴的知识产权不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其他科技成果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但是,除著作权和专利权外,《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其他知识产权是否可作为遗产继承。那么,这些知识产权是否可解释成《继承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纳入遗产范畴?


1、商标


我国的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当时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中国主体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1],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不可能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由于这个原因,《继承法》在规定公民的遗产范围时未列入商标。


《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后,自然人被允许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此情况下,最高法在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司法解释[2]中肯定了商标的可继承性,其第四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在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着重强调了“商标财产权利”,似乎还存在“商标人身权利”。然而,最高法在曹成功、河南淮源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否定了“商标人身权利”,指出:区别于著作权,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内容[3]。


2、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使得拥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享有竞争优势从而产生相应的经济价值,因此,商业秘密确定为一种财产是无可争议的[4]。尽管如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可作为遗产继承。


在袁永凤等与福建省泉州亚泰制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5]中,福建高院认定:仇更生系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在仇更生去世后,袁永凤等人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并享有被继承人所享有的与该技术秘密有关的权益。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商标具有一定的共性。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而不能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而纳入遗产范畴。截至目前,笔者尚未发现地理标志作为遗产被继承的真实案例。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5、植物新品种


对于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可继承问题,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史净泉与魏翠兰、杨郁文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6]中,江苏高院认定: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人为杨安南、史净泉,二人为共有权人。杨安南去世后,魏翠兰、杨郁文等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共有品种权。


6、其他科技成果


其他科技成果不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列举的知识产权类型,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亦把它规定为一项权利:“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陈水娣、方姗姗、方瑞祥与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柏桐堂(福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7]中,福建高院审理后认定:陈水娣等作为方义超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方义超享有的“桔香祛暑和胃茶”药品技术的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归被继承人专属享有,继承人不能继承,但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保护该人身权利


根据《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只认可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这符合遗产继承的特点。但是,应当注意到,除财产权利外,部分知识产权还具有人身权利的内容。被继承人去世后,这些人身权利怎么处置,实践中因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鉴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身权利,因此,本文将以著作权为例,讨论著作权人身权利的继承和保护问题。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值得注意的是,原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修改权的规定,但最终如何修订,尚待进一步观察。


(2)对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行使。


上述处理原则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8],其实际效果等于变相允许继承人继承发表权。严格地讲,该规定与《继承法》第三条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关于“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规定[9]是冲突的,需要在修订《著作权法》或《继承法》时予以协调。


(3)作者死亡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归作者专属享有,继承人只是这些权利的保护者而非继承者,无权要求侵权人向继承人赔礼道歉。


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发现继承人在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时,除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外,还要求侵权人向继承人赔礼道歉。但是,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基本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中国电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某、陆某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复制权纠纷上诉案[10]中,上海一中院认为:署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但署名权由作者专属享有,作者去世后,其继承人并不继承取得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仅对该些人身权利进行保护。本案涉案作品的作者已经去世,判令向作者赔礼道歉已无履行可能,而涉案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并不会导致继承人人格或精神受损,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向继承人赔礼道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当然,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被继承人的人格权益,导致其继承人遭受精神痛苦,则继承人完全有权利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甚至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杨季康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1]中,法院在认定杨季康作为钱瑗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相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的同时,指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死者同样有隐私,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而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害书信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并要求它们向杨季康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向杨季康赔礼道歉。


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继承人可能需要办理不同的继承手续。若在继承手续办理完毕前发生侵权,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责任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有的基于行政机关的授权,如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有的随着权利客体的产生而自主生成,无需行政机关授权,如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相应地,当知识产权发生继承时,法律法规对继承人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继承人只需证明他/她的继承人身份,无需办理变更或移转登记手续。


(2)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的继承,继承人需要向商标局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核准后,商标继承人变成了新的商标专用权人。


(3)专利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没有规定专利的继承移转问题,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除转让以外的专利转移,“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领导信箱栏,有当事人咨询专利继承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函确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继承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请按相应手续办理转让,等待审查员审查[12]。


因此,对于专利的继承,继承人同样需要办理专利权移转手续,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4)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和植物新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均没有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的继承移转问题。鉴于这两个权利的产生都需要行政机关授权,因此,笔者认为,它们的继承也应当办理移转登记手续。


解决了知识产权继承的手续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知识产权的继承需要办理移转手续,那么,在移转手续办理完毕前,继承人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对此,最高法在《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13]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允许继承人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申请诉前保全。可见,在继承移转手续办理完毕前,最高法认可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在吴玲、孙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5]中,郑州中院和河南高院均肯定了继承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指出:孙刚对涉案设备享有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孙刚去世,因此认定吴玲、孙峥作为孙刚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享有该专利权。


四、多名继承人共同继承的知识产权,属于共同共有。若只有部分继承人提起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可能直接或公告追加原告,也可能径行审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则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对于共同继承是否符合 “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问题,深圳中院在苏永辉与苏月宽、深圳市水田股份合作公司、深圳新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承纠纷案[16]中予以了肯定,指出: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法定继承人共同继续遗产,其对遗产的全部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分割之前,并不能明确各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具体分额,故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对遗产的物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参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多名继承人共同继承的知识产权,也属于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只有部分继承人单独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形。对此问题,我国法院的实际处理方式不尽统一:


(1)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此处理方式与《民诉法解释》第七十二条[17]的处理原则一致。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仅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在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与王海成等著作权纠纷上诉案[18]中,江西高院认定,原著作权人去世后,他的三个儿子都是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对某一继承人单独提起的诉讼,其他两个继承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追加为共同原告才能作出判决。


(2)公告通知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若继承人情况不可查明,包括不确定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以及其他继承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采取直接追加原告的方式。在此情况下,有的法院选择进行公告,限期其他继承人向法院登记身份并参加诉讼。


在齐良末等与济南市新华书店上诉纠纷案[19]中,法院考虑到齐白石子女较多,且距离其去世已经五十年,子女的具体生存状况等不清楚,因此,在受理案件后,向其他未提起诉讼的齐白石直系亲属发出公告,限期向法院登记身份并参加诉讼。


(3) 只要原告是适格继承人即径行审理


严格意义上讲,继承人的数量在理论上始终可能发生变化,如被继承人有非婚生子女,但被继承人等都对此不知情,因此,有的法院在处理继承人提起的侵权诉讼时,选择采用内外两分法,即只要原告是适格继承人,则径行审理案件,其他继承人的问题另行解决。


如在田鸣鸣与浙江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是否是唯一继承人问题,杭州中院认为:根据田鸣鸣提交的户籍资料的记载,田鸣鸣是陈曼的唯一继承人,若被告音像出版社认为尚有其他继承人未参加诉讼,应举证予以证明;并且,即使陈曼有其他继承人,待本案的处理结果确定后,陈曼的其他继承人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就该处理结果向田鸣鸣主张权利。因此,陈曼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并不影响田鸣鸣作为继承人向被告音像出版社主张权利。


五、证明继承人身份,没有唯一确定有效的方式,在被告对继承人身份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提供各种形式的证据证明其身份


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没有证明自己继承人身份的烦恼,此烦恼专属于法定继承人。实践中,原告为证明其继承人身份,往往需要使出浑身解数:


(1)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信。这是实践中最常使用的证据,由于源自行政机关,因此,证据的证明力也相对最高。


(2)公证书。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其生前公证明确继承人范围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实践中进行公证的,往往是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公证。


(3)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由于我国特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部分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工作单位存有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完整的人事档案,因此,这些工作单位客观上有能力出具相关证明。


(4)有关部门存档的履历表。


(5) 独生子女证。在季成诉中国艺术研究院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1]中,原告季成为证明其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交的其中一份重要证据就是独生子女证,证明他是其父母的唯一子女。


(6)出生证明。该文件可以直接证明父母与其子女的关系,但无法证明唯一。


(7) 族谱。在齐良芷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2]中,原告齐良芷等向法院提交了《齐氏族谱》,以证明他们的继承人身份。此证据适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间长、继承人众多、继承情况复杂的情形。


(8)证人证言。


(9)已确认身份的继承人的认可。


六、总结


行文至此,似乎还没有明确回答朋友们询问的油画继承问题。笔者在此以具体答复收尾:


(1) 油画物品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画家丈夫拥有的部分应当属于遗产,由其妻子、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2)油画载有的著作权,是画家丈夫的个人财产,其中的财产权利由画家丈夫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共同共有;


(3)油画载有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归属于画家本人,但画家丈夫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保护这些人身权利;


(4)对于油画物品本身和油画载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画家丈夫的妻子、子女和父母有权自行约定具体的权利行使方式和权益分配方式。


注释:

[1]1982年的《商标法》和《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

[3](2017)最高法民申663号。

[4]《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作者:刘春田、郑璇玉,载于《法学家》,2004年第3期。

[5](2007)闽民终字第423号。

[6](2016)苏民终167号。

[7](2016)闽民终1121号。

[8]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9]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10](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0号。

[11]  (2014)高民终字第1152号。

[12]http://www.sipo.gov.cn/jldxx/1062992.htm。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

[15](2016)豫民终722号。

[16](2017)粤03民终21041号。

[17]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18](2005)赣民三终字第28号。

[19](2008)鲁民三终字第169号。

[20](2004)杭民三初字第58号。

[21](2010)海民初字第25222号。

[22](2008)沈中民四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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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结合中美两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厘清各种法律关系的前提在于准确判断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及合理确定直接侵权行为人。虽然美国判例法所建立起来的“控制和指导”标准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指引,但是,我们也需注意中美两国不同的司法制度可能会给该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带来一些问题。

    2018-11-02 19: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