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的蝙蝠战车谁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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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 JOE PALAZZOLO
编 译 | 邓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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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国上诉法院裁定,漫画英雄蝙蝠侠乘坐的打击犯罪必备神器——蝙蝠战车——具有鲜明的独特性,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啊,下次乘坐蝙蝠战车记得付费哦)。
“蝙蝠战车”在漫画中是一辆几乎无所不包的超级汽车,车上配有武器、超现代的电脑、翼状尾翼和各式各样的小玩意,能够满足蝙蝠侠打击犯罪的多样性需求(好像有点像哆啦A梦的神奇口袋耶)。 例如,20世纪60年代的Bat-ray版本的蝙蝠战车能打开敌人的车门;而80年代那版蝙蝠战车能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向敌人发射锚形抓钩,帮助制服敌人。
而近期这辆神奇的蝙蝠战车的地位因赢得版权保护而再度升级。
说起蝙蝠战车的版权保护,我们先得说一说美国法院的“三步检验法”。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为确定漫画书、电视节目或电影中的角色是否应受版权保护,法院设计了三步检验方案。首先,角色必须具有“物理以及概念属性”。其次,“描述必须充分”,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都能让人认出它们是同一角色;第三,角色必须具有“独特性”。
“蝙蝠战车”的形象最终在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通过上述三步检验,获得版权保护。
作为蝙蝠侠漫画的出版商及版权所有者的DC漫画首次介绍蝙蝠战车是在1941年,仅比披斗篷的十字军(Caped Crusader)的第一部漫画书的问世晩了几年而已。法官Ikuta表示,随着时间及创作者想象力的变化,“蝙蝠战车”的形象也发生了变化,但其核心特征是不变的,包括:蝙蝠似的外部特性,拥有超现代的武器和技术装备,随时准备迅速采取行动,帮助蝙蝠侠打击哥谭市(Gotham)最危险的恶棍。
此次蝙蝠战车最终被确认获得版权保护,也是源起于一起侵权官司。
哥谭市车库的一位老板马克·陶尔康(Mark Towle)先生看见1966年电视节目和1989年电影里的蝙蝠战车后,就造出了蝙蝠战车的复制品并推向市场。为此,在2011年DC漫画就起诉了这位马克·陶尔康先生,认为他擅自制造漫画中蝙蝠战车的复制品,构成了对DC漫画公司所有版权及商标权的侵犯。
陶尔康先生在法庭意见书中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蝙蝠战车的形状早已改变,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蝙蝠战车看上去像是配有火箭发射器的装甲坦克,而后来的蝙蝠战车就已经不具有这样的特征了。在没有持续被认知的统一形象和创意的前提下,陶尔康先生请求陪审团裁决自己不构成侵权。
对此,该案的主审法官Ikuta法官在三位法官组成的庭审小组达成的一致决议书中写道,“作为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只要蝙蝠战车的独特属性和特点不变就行,并不需要它在所有情况下都保持一致的外观”,Ikuta法官还说:“对于蝙蝠战车而言,不管外貌特征如何,它都是用以‘打击犯罪’的汽车,造型时髦、特点鲜明,帮助蝙蝠侠与坏蛋灵活作战”,因此,“蝙蝠战车特征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当然,要赢得这起官司,DC必须证明自己对出现在1966年电视节目和1989年电影中的蝙蝠战车拥有版权。不过,蝙蝠战车这个角色的创作者是DC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多年来DC已经获得各种该角色的许可证,也从未对其基本的知识产权进行过转让。
就像聪明的蝙蝠侠告诉罗宾的一样,“在我们这个秩序井然的社会里,保护私有财产至关重要”。
最终,法院宣布:蝙蝠战车是DC的财产,陶尔康先生因未经授权制造出现在1966年电视节目及1989年电影中的蝙蝠战车的衍生作品而侵犯了DC的知识产权。
对于这样的结果,因销售蝙蝠战车复制品而获利约90000美元的陶尔康表示失望。他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汽车设计不受版权限制。而陶尔康的律师坚持认为:“我们既没有抄袭漫画书中对蝙蝠战车的设计,也没有抄袭该角色的任何属性。它只是一辆汽车罢了,我的当事人也只是在销售汽车而已,不构成版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