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与格力专利战详解:一件专利如何从获判2.2亿元走向全部无效

昨天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能不能超过说明书真正公开的技术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能。

01bc9f3dfbac8a06ccb5422db2edea0b.jpg一件发明专利,曾经支撑起约2.2亿元的侵权判赔。

但在持续多年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交锋之后,这件专利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此前基于该专利作出的四起侵权判决,也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起诉。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知行终39号行政判决,驳回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ZL00811303.3”号“压缩机”发明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一场曾经以亿元为单位计算胜负的专利战争,最终回到了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能不能超过说明书真正公开的技术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能。

从2.2亿元判赔,到侵权诉讼被驳回

涉案专利名称为“压缩机”,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8月11日,最初专利权人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后变更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这件专利关注的是压缩机内部高压气体流动与润滑油排出的问题。

压缩机运行过程中,高压气体可能将润滑油带出密封壳体,影响压缩机内部润滑和运行可靠性。涉案专利试图通过调整电动机内部气体通道和槽隙面积之间的比例,降低气体流速,减少润滑油被带出压缩机。

2021年前后,奥克斯以格力部分空调产品侵犯该专利权为由提起多起诉讼。相关案件一度取得对奥克斯极为有利的结果。

四起案件判赔金额合计约2.2亿元,其中两案分别判赔9600万元、7060万元,另外两案分别判赔3300余万元、2500余万元。

但就在侵权诉讼推进的同时,格力也在攻击这场诉讼最根本的权利基础——涉案专利本身是否有效。

2020年9月,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涉案专利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等问题。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一次无效决定,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同时维持其余主要权利要求有效。

格力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决定,并要求重新审查。

2023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仅仅一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四起专利侵权案件作出改判,驳回奥克斯的起诉。

这意味着,奥克斯此前取得的约2.2亿元判赔,不再成立。

但此时,专利无效程序仍没有真正结束。

根据生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对剩余权利要求重新审查。2025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73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奥克斯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至此,这件曾经支撑起约2.2亿元判赔的发明专利,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补上“0.6”的上限,为什么仍然救不回专利

本案最值得研究的,并不是双方对现有技术进行了怎样的比对,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这一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个面积比例。

为便于说明,法院将其概括为:

k=c/(a+b+c)

其中:

  • c代表定子铁芯槽与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总面积;

  • a代表定子外周切口面积;

  • b代表定子和转子之间的气隙面积。

权利要求1规定,k值应当不小于0.3。

此前生效判决认为,这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没有设置合理上限。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当这一比例超过0.6时,线圈所占面积会明显减少,电动机效率下降,压缩机性能恶化;较为理想的比例应当是0.3至0.6。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1只规定“0.3以上”,却没有规定上限,保护范围可能包括说明书明确认为会导致性能恶化的技术方案。

奥克斯因此将希望放在从属权利要求8上。

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了“该比例为0.6或更小”的限定。换言之,权利要求8将k值限定为:

0.3≤k≤0.6

奥克斯认为,既然权利要求8已经补上了0.6的上限,也就克服了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接受这一主张。

因为缺少上限,只是涉案专利存在的问题之一。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同一个k值,可以通过不同的技术路径实现。

同一个比例,不等于同一种技术方案

根据公式k=c/(a+b+c),要让k值增大,至少存在三种可能:

一是增大槽隙面积c;

二是减小定子外周切口面积a;

三是减小定子与转子之间的气隙面积b。

这三种方式在数学上都可能提高k值。

但涉案专利说明书真正公开的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增大槽隙面积c,提高槽隙面积在整个气体通道中的比例,从而降低高压气体通过槽隙时的流速,减少被气体带出的润滑油。

问题由此产生。

说明书公开的是“增大c”这一条技术路径,但权利要求保护的却是最终形成的比例结果。

只要被诉产品的k值处于0.3至0.6之间,不论这一比例是通过增大c,还是通过减小a、减小b实现,都可能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这就意味着,权利要求覆盖了说明书没有真正公开的其他技术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8虽然限定了k值的上限,但仍然涵盖多种实现k值的方式,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能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全部技术方案。

这也是该案最关键的一层裁判逻辑:

补齐一个数值区间,并不等于解决了权利要求过度概括的问题。

数值范围回答的是“结果是多少”,说明书支持还要回答“这个结果如何实现”。

发明人公开了一条路,不能当然占住所有的路

此前的(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判决已经提炼出一条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断标准:

当一项发明的技术贡献,只是提供了一种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法,而权利要求却通过限定某种产品结构或参数结果,将其他方法实现的产品也纳入保护范围时,就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过发明所作出的技术贡献。

放到本案中,涉案专利真正提供的技术教导,是通过增大槽隙面积降低气体流速,减少压缩机排油量。

但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个具有特定k值的压缩机产品。

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判断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通常只需要判断产品是否具备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包括是否达到相应k值。

至于这一k值是通过增大槽隙面积,还是通过改变其他参数实现,并不必然进入侵权比对。

由此可能产生一个结果,一款产品并没有使用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路径,只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同样的比例结果,却仍然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这实际上等于让专利权人获得了超过其技术贡献的排他权。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合理概括。发明人不需要把每一种尺寸、材料和具体结构全部写入权利要求,也不必把权利要求限制在说明书中的单一实施例。

但概括必须有边界。

这个边界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合理认定这些被概括的技术方案都属于发明人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公开的技术贡献。

专利权不能只凭一个技术效果、一个功能目标或者一个数学结果,就把所有实现这一结果的方法全部收入保护范围。

换句话说:

发明人可以保护自己真正教会社会的技术,但不能只公开一条道路,就把所有通往同一结果的道路都据为己有。

权利要求9为什么也没有被保住

除了权利要求8,奥克斯还重点主张权利要求9应当维持有效。

奥克斯提出,第一次无效决定曾经认可权利要求3以及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9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相关认定并未被此前判决明确否定,因此权利要求9在程序上应当直接维持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没有接受。

法院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的生效判决已经撤销第一次无效决定中维持权利要求4至9等有效的部分,并明确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判断权利要求9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违反生效判决。

在实体问题上,权利要求9同样存在“实现方式多于说明书公开方式”的问题。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要求内部面积A1大于外部通道面积A2,即A1>A2。

但要实现A1>A2,既可以增大包括槽隙面积在内的A1,也可以减小A2。

说明书主要公开的是通过增加槽隙面积增大A1,却没有充分公开通过减小A2实现相同关系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9同样覆盖了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的实现路径,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

侵权诉讼中的“宽”,可能成为无效程序中的“险”

这场案件还揭示了专利诉讼中一个长期存在的张力。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通常希望权利要求解释得更宽。保护范围越宽,越容易覆盖竞争对手的产品,也越有可能获得更高赔偿。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越宽,风险也越大。

因为更宽的保护范围意味着,权利要求可能:

覆盖说明书没有公开的技术方案;

落入现有技术已经公开的范围;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超过发明人真正作出的技术贡献。

这也是专利诉讼中最棘手的平衡:

权利要求解释得太窄,可能无法覆盖被诉产品;解释得太宽,又可能保不住专利本身。

涉案专利一度能够覆盖格力相关产品,并支撑约2.2亿元判赔。

但也正是这种较为宽泛的参数式保护方式,使其在无效程序中暴露出说明书支持不足的问题。

侵权诉讼中的优势,最终转化成了确权程序中的风险。

2.2亿元案件真正留下了什么

从商业结果看,这场案件经历了极大反转。

奥克斯一度取得约2.2亿元判赔,却在涉案专利权利基础被动摇后,面临侵权案件被驳回、专利全部无效的结果。

但如果只把它理解为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一场输赢,可能低估了案件的价值。

它至少给企业留下了三点提醒。

第一,专利授权不等于专利稳定。

一件专利获得授权,只说明其通过了行政审查,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够经受竞争对手投入大量资源发起的无效挑战。

特别是在高额专利诉讼中,赔偿金额越高,被告投入无效程序的动力越强。

第二,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需要进行一次“反向无效演练”。

企业不能只研究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还应站在对方立场审查:

  • 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 参数范围是否有充分实验依据;

  • 同一参数是否存在其他实现路径;

  • 权利要求是否覆盖了说明书没有公开的方案;

  • 从属权利要求能否形成有效的第二道防线。

第三,核心专利的价值不在于写得多宽,而在于能否经受住最强烈的攻击。

一项看起来保护范围很大的权利要求,可能更容易覆盖竞争对手,但如果它不能稳定维持,越大的诉讼收益预期,也可能意味着越大的反转风险。

结语

一件专利,曾经支撑约2.2亿元判赔,最终却以全部无效收场。

决定这场案件走向的,表面上是一个面积比例,实际上是专利制度中最根本的交换关系,发明人向社会公开技术,社会给予其一定期限的排他权。

排他权的范围,应当与公开的技术贡献相匹配。

说明书公开了一种实现技术效果的方法,可以获得与这项贡献相适应的保护;但不能仅仅通过一个参数结果,把说明书没有公开的其他技术路径也一并纳入专利权范围。

奥克斯与格力这场持续多年的专利战争最终说明:

一件专利的商业价值,不取决于它曾经支持过多高的判赔,而取决于它在最激烈的无效攻击之后,还能留下多少真正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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