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宝剑”是注册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这场纠纷二审开庭了

2022-03-14 19:15:00
“龙泉宝剑”这类带有地理名称的商标究竟能否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已经成为系列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

作者 | 丁格

“宁知草间人,腰下有龙泉”

——李白《在水军宴赠幕府诸侍御》

相传,龙泉剑原称“龙渊剑”,为春秋战国时代铸剑大师欧冶子所铸,是古代四大名剑之一。至唐朝为避高祖李渊讳,改名为“龙泉剑”,曰“七星龙泉”。2005年,龙泉宝剑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列为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得益于深厚的历史传承,“龙泉剑”的发源地浙江龙泉市也已经成为铸剑企业的集聚地。“龙泉宝剑”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成为系列商标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

成立于1956年的龙泉宝剑厂是较早传承并生产“龙泉宝剑”的老字号企业。但到了八十年代,市面上出现了上百家生产“龙泉宝剑”的厂家。龙泉市境内仅有一家龙泉宝剑厂的现状被打破,“龙泉宝剑”商标之争也由此发端。

小编从知产宝商业合规系统中发现,2010年至今,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龙泉宝剑厂企业改制之后成立的主体,下统称龙泉市宝剑厂),多次提起诉讼进行商标维权。

近日,又一起“龙泉宝剑”商标之争在浙江省高院二审开庭。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下称御剑堂刀剑厂)上诉请求撤销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侵权判决。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龙泉市宝剑厂是否享有“龙泉宝剑”文字商标;二是,御剑堂刀剑厂在刀剑上使用“龙泉宝剑”四个字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争议一:龙泉宝剑厂是否享有“龙泉宝剑”文字商标权

御剑堂刀剑厂认为,“龙泉”是地名,“宝剑”是通用名称,“龙泉宝剑”属于描述性表述,缺乏商标显著性,不应受到《商标法》保护。近期,龙泉市宝剑厂申请注册的“龙泉宝剑”文字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不予注册,也正说明了“龙泉宝剑”不能注册为商标。

640?wx_fmt=jpeg

(第130250号“龙泉”商标)

除此之外,涉案权利商标——第130250号“龙泉”商标,是在“龙泉”这一地名的基础上增加了拼音、英文以及古典莲花等图案,整体组合具备显著性后才得以注册。 

虽然龙泉市宝剑厂享有第130250号“龙泉”商标权,但其长期使用的是却是“龙泉宝剑”的文字,这种使用不能使得该件商标中的部分文字获得显著性。

龙泉宝剑厂则认为,“龙泉宝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状态稳定,自1979年提交商标申请之后,该件商标依然处于有效期内。御剑堂刀剑厂在其网站上使用的“龙泉宝剑”字样与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不仅文字相似、读音相似,而且排列组合的方式相似,构成商标侵权。

争议二:御剑堂刀剑厂在销售中使用“龙泉宝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御剑堂刀剑厂认为,包含地名的商标,往往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即使此类商标的申请人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龙泉宝剑”这四个字就是指龙泉市的宝剑,这是公众普遍的认知。从“龙泉宝剑”这四个字的使用方式上看,在被控侵权网站上,最为显著的是“御剑堂”这几个字。“龙泉宝剑”并没有被突出使用,更没有被作为商标使用,仅是被用于产品目录和说明产品的地理来源。 

并且,上诉人在网站上使用的“龙泉宝剑”与涉案商标中的篆体竖屏的“龙泉宝剑”存在明显差异,足以让普通公众将二者区分开来,故而上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龙泉宝剑厂则认为,御剑堂刀剑厂没有经过被上诉人授权,在其淘宝网店目录中将龙泉宝剑作为商品目录使用,同时在宝剑产品的左上角或者显著突出龙泉宝剑字样,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

首先,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是任意使用,而是应当在使用中做到对注册商标的必要避让,不能重复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否则包含地名的注册商标就失去了权利基础。 

其次,自90年代以来,陆续出现了大批宝剑生产企业,它们也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了“龙泉”二字,但会在使用中以“龙泉某某”字样。如果上诉人本意是合理使用“龙泉”这一地名,可以通过标注“产自龙泉”等方式,加以区分,但不能突出使用龙泉宝剑字样。 

第三,关于通用名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虽然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自龙泉宝剑厂1979年取得该商标权利后,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积极维权,打击假冒商标。这使得涉案“龙泉宝剑”商标在相关群体中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并增强了该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显著性,故而龙泉宝剑不属于通用名称。

该案公开审理之后,并未当庭宣判。对于该案的最新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笔者检索发现,案外人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也曾针对第130250号“龙泉”商标的联合商标——第12719735号“龙泉宝剑及图”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经过几番诉讼审理,均没有支持龙泉唐人刀剑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法再审认定“龙泉”或“龙泉宝剑”并未构成宝剑商品的通用名称。

点击右边蓝字,了解该案二审详情:三尺龙泉剑,缘何陷纠纷?

640?wx_fmt=png

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知产宝裁判文书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412号

作为带有浓厚文化底蕴的古剑,龙泉剑流传至今造就了当地深厚的铸剑文化。同样都是出自龙泉的宝剑,如何在尊重他人在先权益的基础上,合理标记自家品牌,避免出现消费者混淆误认,值得深思。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日闭幕。

    2022-03-11 17: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