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梦”形象被擅用 著作权人诉请赔偿损失
“哆啦A梦”形象源自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之后,在各地掀起滚滚蓝色热浪,作为一个经典卡通人物,伴随着几代少年儿童的成长。近日,“哆啦A梦”形象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影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北京天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资公司)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近日,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艾影公司诉称,其经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其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天资公司未经许可,在天资公司于北京市房山区开发、经营的“天资・华府”城市综合地产项目中大量使用“哆啦A梦”玩偶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旨在充分利用“哆啦A梦”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开展商业促销活动,以获取巨额的商业利益。
艾影公司认为,天资公司是一家以开发房地产为核心的多元化大型企业,并且涉案地产项目位于城市住宅核心位置。天资公司在上述经营场所未经许可使用“哆啦A梦”形象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艾影公司的著作权,不但给艾影公司在声誉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给艾影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将天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