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次修订文本重要条款评析

2025-05-06 18:31:00
本文就部分重要修订条款作相关评析,评析意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图片

作者 | 刘智鹏  知识产权法博士、二级律师、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2025年4月18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次修订)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部分重要修订条款作相关评析,评析意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相关链接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1. 新增国务院品种权主管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1)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2)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3)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2. 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下放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变化体现在新条例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后文详述。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本条的修订对品种权的保护边界进行了全方位的拓展,修订文本在吸收现行《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对其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体现在:

1. 保护对象方面由原来的“授权品种”,拓展到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

2. 保护环节方面由原来的“生产”、“销售”、“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拓展到了“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行为。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本条为新增条款,主要为具体落实现行《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具体实施。从该条修订文本来看,我国将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重点事项包括:

1. 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作者了解国家主管部门对此已作了大量基础工作,首批目录已初具规模。

2.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品种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判定指南并确定判定适用范围、检测和测试方法、判定阈值、技术流程等。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1. 规定品种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作者认为此处规定的登记是品种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第二条规定:“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品种权人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佐证作者的观点。

2. 增加品种权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物,这一修订主要进一步细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的可作为质权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种类。《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 删除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审批要求。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1. 本条修订将新颖性的评价对象从繁殖材料扩展到了收获材料,这同条例修订后品种权的保护对象保持一致。

2. 本条丧失新颖性的方式增加了“推广”;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的品种新颖性的时间要求;新增“已经形成事实扩散”和“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上述修订与我国现行《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该条款修订主要延长了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与UVOP公约(1991文本)第19条“最短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少于20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期限不少于25年”的规定保持一致。虽然我国加入的是UVOP公约1978文本,但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高水平的品种权保护已成为使然。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该条款为新增条款。作者认为结合该条所处章节以及前后条款,需要注意该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权利丧失的恢复,如:未按期缴纳年费导致权利丧失或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决定进行上诉导致的权利丧失。对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品种权导致丧失新颖性的,作者认为并不能适用该条予以救济。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1. 本条修订将品种权侵权的行政保护工作由省级农林管理部门下放到县级农林管理部门,有利于侵权案件快速高效地处理。

2. 本条修订加大品种权侵权的行政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于侵权货值5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可处以10倍的罚款。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该条款主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查处权限,如新增权限有: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封、扣押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等。进一步细化行政机关查阅、复制侵权资料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等。这将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信心和力度,降低行政查处案件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图片

修订及评析意见:

该条款为新增条款,旨在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作者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本次修订,大幅提高了品种权的保护水平,合理地限制品种权人的权利,给予善意第三人必要的照顾,更有利于种业创新和产业的良性发展。

以上拙见仅供参考,望批评指正!

相关链接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从专业视角系统梳理了核心条款的修订要点与法律意义,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结构清晰,重点突出

文章以条款对比为框架,逐条分析修订内容,并提炼出"保护边界拓展"、"制度创新"、"执法强化"三条主线。例如,第七条评析中明确将保护对象从繁殖材料延伸至收获材料、实质性派生品种等,第八条则首次系统阐释了我国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操作路径,逻辑层次分明。

2、专业解读兼具深度与广度

作者结合《种子法》《民法典》等上位法进行体系化解读。如第十一条关于品种权转让登记的效力分析,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佐证"登记生效主义"观点;对第四十五条善意第三人条款的评析,则体现了对权利平衡的深刻把握。这种跨法律体系的关联分析增强了论证说服力。

3、实务导向鲜明

文章不仅关注条文变化,更注重实务影响。如指出第四十一条将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县级,有利于提高侵权处理效率;对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新查处权限的列举,则预判了执法效能提升的可能性。这些分析对种业从业者具有直接指导价值。

4、国际视野与本土关怀并重

在第三十五条保护期限修订评析中,作者既对照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国际标准,又结合我国种业发展需求,体现了"接轨国际"与"立足国情"的双重考量。

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对部分条款(如第四十条权利恢复条款)的适用边界分析可进一步深化,若能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将更具实践参考价值。总体而言,该文以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清晰的表达,为理解条例修订提供了权威指南,对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均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知产宝数据库针对上述问题,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商标侵权案例检索功能。

    2025-05-02 07: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