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测评须有度,禁踩不正当竞争红线

2021-10-13 19:05:00
通过案例,看网络测评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情况。

作者 | 唠耶侠 范晓丹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玄袂

产品网络测评一直是电子科技产品领域比较常见的模式,起初是由IT爱好者在各大IT网站发布测评文章,针对市场上火爆的电脑、手机及相关设备配件等进行对比、分析、测评,阐述优缺点,帮助消费者挑选优质产品。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短视频、直播成为现今社会新媒体主流形式之一,测评形式不再仅以文章为主,而是视频测评、直播测评多种模式结合。同时,网络测评内容也逐渐从单一的电子科技产品扩展到服装、食品等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消费者本着货比三家的心理,开始习惯在购买商品前,先在网上搜索相关商品的测评以评判该商品的优劣。由此可见,如今的网络测评不再是少部分人关注的小众领域,它不可忽视的传播范围和力度,意味着网络测评对企业品牌形象的塑造有着极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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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测评涉及不正当竞争相关情况

近年来,因网络测评产生的争端层出不穷,最著名的当属近日位居微博热搜榜前列的小米公司与天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件法院最终判决天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小米公司人民币200万元。该判决一经公开,网络上热评不断,普通网友、法律界专家对该案件都进行了分析与观点阐述,网络测评是否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认定成为讨论的要点。

唠耶侠团队对此进行了资料的收集与梳理,同时秉持着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个人在经济交易、人际交往、社会互动等全领域的人身财产权益,争取为其提供更为适宜的综合解决方案的理念,就相关的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纵观类似案件的相关情况,被测评商品不佳的经营者一方认为,这种网络流行的非官方测评有失偏颇,没有客观的从专业角度去公平、公正的测评,属于对自身品牌的商业诋毁,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测评方认为,自己的测评没有掺杂功利成分,完全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去使用不同品牌的产品,得出的结论也是真实的使用感受,故而不涉及对其品牌的商业诋毁。那么,这种网络测评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双方之间属于什么关系,是否涉及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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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测评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

(一)小米公司诉天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民初755号)

点击查看判决:竞争案例丨小米诉天极网误导性评测,获赔200万

案情简介:小米电视为原告小米公司的核心产品之一,2019年小米电视出货量、销售量在中国市场均位居年度第一,其品牌具有极大的知名度与好评度,同时该品牌也具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商业信誉。被告天极公司运营的天极网为知名的数码电子行业媒体,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和关注量。被告于2020年6月9日通过直播对小米的一款智能电视与荣耀智能电视进行了一场直播测评,对两者的阻燃、开机、画质、电路板等多方面进行了检测、比对和评价,并在天极公司的官网和官方微博中发布了相关测评文章和视频。原告认为被告在直播视频中的测评完全是以自己主观的标准进行,并设置了不公平的对比条件,刻意突出竞品优点,其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认知,同时,因被告媒体身份的特殊性,也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行为属于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测评视频及文章,公开道歉说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

法院对“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认为:在市场经济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模式下,竞争可分为直接竞争和间接竞争,即竞争行为既可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之间,又可发生在不同业经营者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或者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就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被告的天极网的经营模式为“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内容包括电视机评测、导购等,其服务对象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此被告的客户群体既与原告的客户群体重合,又涵盖原告的竞争对手,所以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争夺电视机消费者客户群的竞争关系。

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认定:被告针对原告商品透光孔、电源电路PCB板、MOS管散热片,PCB层数,电视背板燃烧五个方面进行的评测,缺乏实质意义上的标准,测试手段、方式不完整,对比条件、对比对象选择均存在问题,不属于专业的测试,其相关评测结论属于误导性信息,被告作为一家专业媒体,其制作、传播的具有误导性信息的测评视频及文章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鉴于被告已经删除其涉案视频及文章,最终判决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二)长城汽车诉素美微尚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08民初39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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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长城汽车是专门从事汽车生产制造的企业,为中国500强企业,其品牌在消费者中拥有良好的口碑。被告素美微尚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爱奇艺等网站发布视频,内容为:对长城VV7型号汽车经过测评,得出结论显示甲醛含量超标。该视频一经发布,即受到大量个人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质疑与评论。原告认为被告的测评不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所得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不具有任何可信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声誉,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测评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对“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认为:原告长城汽车经营范围为汽车的生产与销售,被告的工商登记及微信公众号均可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车辆、汽车周边产品、除甲醛产品,所以,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范围上存在着重合。同时被告网络直播的经营模式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与注意力,因此,原被告双方间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认定:被告在视频中针对原告汽车的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检测方法,而且其在明知检测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仍然使用“甲醛超标”等相关表述,被告属于发布并传播了不实信息,对公众造成了误导,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55520元。

(三)新疆雪山果园诉西安彩虹星球不正当竞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民终392号)

案情简介:原告新疆雪山果园公司经营范围为糕点、面包、饼干等烘焙食品,以及米、面制品的制造。被告西安彩虹星球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食品的销售等。被告在抖音平台其公司所属账号中发布名为《三招挑选优质列巴》的短视频,对包括自家商品、原告商品等三款食品进行测评,得出原告商品使用着色剂,坚果使用化学药水浸泡,黄油质量普通的结论。原告认为被告的测评涉及虚假宣传、片面对比、编造虚假信息,具有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商业声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相关测评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对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给予了确认,并认为被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商品与其自家商品进行对比,称原告商品使用着色剂,夸大宣传自家使用的黄油是最好黄油等,属于捏造、虚构不存在的事实,抬高了自己的产品地位,损害了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业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删除涉案视频,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双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有重合,同时被告依托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利用大数据算法通过短视频推销其经营的商品,属于商业广告行为。涉案视频是一种横向测评,其效果抬高了被告商品的优势,对消费者的评价、购买均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制作并传播的短视频,属于针对竞争对手发布的比较广告行为

二审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认定:国家及行业有着公认的食品检测评定方法,被告在未采用国家及行业相关的检测标准和方法,仅从自身产品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片面比对,忽略了相关的客观数据,回避了影响产品声誉的其他因素,其测评标准与方法明显缺乏中立性与公正性。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秩序,违反一般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院对于网络测评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认定标准

从以上三个判决来看,法院对于网络测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条明确了适用该款调整的案件要素为:一是纠纷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二是其中一方的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两个要素均满足方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在审查原被告间的关系时,主要是通过两者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客户群体是否存在交叉,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对原告的经营产生影响、是否会基于此获得现实或潜在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比较广告行为等多方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与否。而对于商业诋毁方面,法院主要根据被告测评所使用的方法,依照的标准是否符合官方公认的标准和方法,操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如果相关内容做不到合法合规,那么便会涉及商业诋毁。当上述两项被告均符合,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不正当竞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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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网络自媒体、电商的发展,使得网络测评应运而生,它的存在对消费者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它帮助消费者摆脱了因与经营者间信息不对等而处于的劣势地位,为消费者规避了风险,节省了时间。但是,任何事物均需有度,网络测评亦是如此,它在有益于消费者的同时,同样不可损害经营者的利益,网络测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它是中立的,客观的,符合官方标准和要求的,只有这样,它的存在才是优质且有意义的。因此,网络测评如果想良性发展,最大程度发挥自己的作用、实现自己的价值,必须严格规范自己的尺度及标准,否则便会触碰到不正当竞争的雷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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