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来稿 | 我为什么特别关注“红罐之争”案件

2015-01-06 20:35:33
知产力按这已是知产力连续推送的第6篇征文来稿了。今天出镜的是人大的王瑜同学。她就本次征文活动拟定的“我为什么

知产力按

这已是知产力连续推送的第6篇征文来稿了。今天出镜的是人大的王瑜同学。她就本次征文活动拟定的“我为什么特别关注这起知识产权事件/案件”主题,结合近来备受关注的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红罐之争”作为一起知识产权焦点事件,蕴含的多重法律问题在当前业界引发了广泛讨论,且不同视角下的观点大有百花齐放之势。而王同学的本篇来稿,并未就其中的具体争议焦点过多涉及,而是从其不同身份的角色视角出发,审视了这起案件对自己学习、生活产生的影响。

作者 | 王瑜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二年级

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公开宣判被誉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红罐之争”的一审判决结果,加多宝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连日来,知产力连续刊登数篇业界大咖们的文章,作为一名在校就读的法科生,深感获益匪浅。现借征文活动之际,写一点自己的感触,笔者才疏学浅,还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作为一名法科生

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知识产权战争实在是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各种纠结的争议点。“红罐之争”作为核心一役,同时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问题,存在学科交叉的现实情况。

就这起诉讼,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属谁,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已经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那么,什么是“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还是“加多宝生产的、曾用过王老吉商标的、使用王泽邦祖传配方的红罐凉茶”?进一步追问,“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如何定义,应当归谁所有,“红罐”包装能否与“王老吉”商标分离,到底谁构成侵权?

这一系列问题无疑给法科生带来了思考和学习的机会。相关判决内容第一时间的公布,更是让人可以仔细研读原被告双方的观点以及法院的判决理由,“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于学生在课堂上所学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也是极好的。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

由于加多宝公司和广药之间的纠纷,使得目前市场上出现了红罐加多宝和红罐王老吉两种红罐凉茶。而在广药收回王老吉商标之前,市场上则只有一种红罐凉茶,就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现如今,市面上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已经不是以前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了,而以前的红罐王老吉凉茶现在已经不叫“王老吉凉茶”了,叫加多宝凉茶。这句像绕口令一般的话恰恰体现了目前凉茶市场两大巨头造成的现状。

虽然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规定消费者的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实践当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是其他经营者,还有广大消费者。

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此同时,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正如上文所述,凉茶两大巨头的纷争已经造成部分消费者对于不同产品的混淆。两家都宣称“红罐”包装装潢应该归自己所有,两家都宣称自己才是凉茶正宗始祖。消费者在搞不清楚是谁家的产品的情况下,又如何加以比较、鉴别和挑选?“红罐之争”一日未尘埃落定,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无疑是有害而无利的。

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体——“我”

我既是一名法科生,又是一名普通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两家的凉茶我都喝过;作为一名学生,关注这起知识产权事件除了专业学习的需要,更多的是兴趣使然,对所学专业的社会热点事件抱有极大的好奇心。

我把自己当作一块小海绵,在判决内容中研读双方代理人的精彩辩词,窥探法官判决展现出的智慧,在众多学者著述的文章中汲取学科知识的营养。此案件带来的信息量之大,足以让我在其中畅游一番,如此以一本换万利之事,何乐而不为呢?

知产力是一家致力于“为创新聚合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的原创型新媒体平台。关注科技领域创新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请订阅本微信公众号(zhichanli),亦可登录www.zhichanli.com查阅更多精彩内容。


Czvmf1mAIdTKdhKHrJr6UGOo9iatcibjsYGRX3qN2NXc3nu9wmiccI9q2DSyXw0308qrplb3FAHKFlc9RbruFWoDQ.jpg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2014年的最后一天,三星电子方面收到了来自荷兰电信公司KPN(Koninklijke KPN N.V)的专

    2015-01-06 20:3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