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条件批准惠普收购三星打印机
【中关村在线办公打印频道原创】2016年9月,惠普在全球宣布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一年之后,这一收购案在中国获得阶段性进展,中国商务部在10月5日发布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8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惠普公司收购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部分业务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意味着这个打印机行业内的收购案在中国商务部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下继续进行。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调查表明,在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上,2016年惠普的市场份额为45-50%,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后,市场份额为50-55%,业内的竞争品牌与惠普的差距较大,惠普与三星构成了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机市场的紧密竞争者,导致A4激光打印机市场集中度上升,进一步增强惠普的市场控制力,有能力和动机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调查还表示,惠普有能力和动机进行耗材搭售,从而排除、限制中国A4幅面激光打印耗材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打印机市场短期内难以出现新的有效竞争者。
调查还表示,打印机是涉及多个学科、技术复杂的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早已成为一个技术壁垒和资金壁垒较高的市场,中国A4激光打印机市场难以出现新的有力竞争者。
因此,商务部给出了限制性条件,要求惠普履行如下义务:
(一)继续以公平、合理的供货条件销售A4激光打印机产品,并每半年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定价信息及相关数据。
(二)不收购任何其他打印机制造商在中国A4激光打印机业务的任何份额,即便是少数股权投资。
(三)对三星品牌A4激光打印机及其在中国销售的原装耗材(不包括出口),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第三方耗材兼容能力的技术措施、固件或升级。
(四)对惠普品牌A4激光打印机及在中国销售的惠普品牌A4原装耗材(不包括出口),不实施任何可能影响使用惠普原装芯片的第三方耗材兼容能力的技术措施、固件或升级。
(五)在A4激光打印机原装耗材的广告宣传上,惠普不会针对中国的潜在客户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或推销,不会宣称第三方耗材不能兼容A4激光打印机产品。
(六)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4激光打印机产品不进行搭售或者从事其他不合理的商业行为。
观点:商务部从反垄断法的规定要求惠普履行相应义务,从行业发展来看,在激光打印机市场,惠普在中国和全球已然成为市场的主导者,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然而在生产方面,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生产商,随着业务发展的需求,惠普需要一个自己能掌握主导权的生产机构保障其A4激光打印机业务,同时拓展A3数码复合机业务,三星打印机业务不仅有A4激光打印机的生产和销售能力,同时还有A3数码复合机的研发能力,两条业务线对惠普的业务成长均有帮助,这可能才是惠普推动收购三星打印机业务背后的原因。